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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20年,全市法院一审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2172件,占全部一审审结刑事案件的8.85%;二审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554件,占全部二审审结刑事案件的13.41%;判决生效各类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1738人,占全部生效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6.15%。
案例一
——经常向贩毒者、购毒者提供毒品交易信息 无论牟利与否均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2018年4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王婷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王婷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元忠,王婷叫其朋友李顺芳前往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李顺芳。
2018年6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李赣利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市场红绿灯附近,用微信将毒资2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冰毒交给李赣利。
2018年6月14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刘润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用微信将毒资251元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冰毒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花圃的铁栏上,后告诉刘润位置,由刘润自行取走。
2018年7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刘善富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通过微信将毒资500元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的冰毒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加油站对面路边一辆货车的雨刮器下面,后告诉刘善富位置,由刘善富自行取走。
另查明,被告人陈元忠于2018年7月8日盗窃他人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2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信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元忠多次参与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较高,为了降低风险,毒品的卖家与买家在不认识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直接进行毒品交易,毒品交易双方通常借助毒品居间人牵线搭桥,消除彼此间的不信任后从事毒品交易。在贩卖毒品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为减轻罪责,往往辩称自己是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行为人,不是真正的购毒者或者贩毒者。
本案被告人陈元忠就辩称其没有获利,不知道帮别人拿毒品就是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立法严厉打击相关毒品犯罪的目的在于限制毒品的非法流通,坚决防止毒品的蔓延,从而有效减少毒品的吸食。居间介绍毒品买卖,客观上造成毒品在社会上更加广泛的流通,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进行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其是否牟利,都以该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是江西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参与禁毒斗争的应尽职责。
案例二
——未成年吸毒人员群体相互容留对方吸毒
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系在龙南市某KTV上班的同事。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为过生日,在龙南市南某饭店开了一间包厢,并提供毒品K粉和“开心水”给其朋友蒋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吸食。
201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过生日,在龙南市某饭店开了一间包厢,并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水”,在包厢内将毒品提供给其朋友何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吸食。
2019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宋某(17岁)在龙南市龙南镇某KTV开了一间包厢,其将购买到的K粉和“开心水”在包厢里提供给何某某、蒋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吸食。
裁判结果
经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皆不满18周岁,对其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在KTV上班,接触的人员复杂,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毒害。三名被告人相互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影响较恶劣,本着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各被告人皆服判未上诉,各被告人的监护人表示今后会对其严加管教。
在此,人民法院提醒提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要净化朋友圈,多结交良师益友,要做到交往有原则、有底线、有正能量;要清晰认识吸食毒品带来的危害,面对不良诱惑时要保持清醒,面对怂恿要学会拒绝,不因好奇而偷尝毒果,不因自大而以身试险;在法律面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哪怕只是请朋友“开心一下”,只要触犯法律底线,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