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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帮忙带孙子,向孩子妈追偿10万“带娃费”,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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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离了婚

孙子判给儿媳

你还会继续帮忙带娃吗?



2020年4月,家住上海的张女士与王先生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晨由母亲张女士监护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虽说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因张女士父亲生病、工作繁忙等原因,直到2020年年底,小晨都仍随奶奶梁某一同居住生活。同年10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晨的抚养关系,同年12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一直帮带孙子的梁某越想越生气,最终一纸诉讼要求张女士支付自己10万元,作为此前付出的酬劳。


法院怎么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孙子小晨出世后,梁某虽对小晨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但其基于血脉,出于道义和亲情,与中国多数父母一样为自己的子女操劳育儿,也算是延续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一个传统。

虽然梁某帮助儿女带孙辈,需要付出辛劳,甚至有时会有金钱的付出,但含饴弄孙这种天伦之乐是用金钱换不来的,老人对孙辈的抚育并不仅是一种纯粹的金钱关系,祖父母毕竟不是孩子父母花钱雇请的保姆,而是家庭亲情、人伦秩序的体现。


梁某在张女士与其子婚后,让张女士与其同吃、同住,帮助带孙子,是一种情谊行为,且梁某对自己的主张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另外,梁某陈述如果张女士把小晨的抚养权给其子王先生的话,就不要这个钱了,一分钱都不要。小晨无论是跟随王先生,还是张女士共同生活,都是他们双方的子女,血缘关系无法割断,亲情无法割舍,原告应当保持平和的心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碍难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虔法君想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自己孙辈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带孙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同时我们应当明确,因老人与其子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劳务费。


父母应当教育自己的子女

对长辈的抚育之情常怀感恩之心

要知道

舐犊之情并不单方面的

而是需要长辈和晚辈共同合作

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刘  钦

审核:黄  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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