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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应酬时不幸猝死,算工伤么?

艾俊雯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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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称职”的“打工人”

日常出差必不可少

饭后应酬也很常见

但是假如在应酬过程中不幸死亡

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以下案例仅献给千千万万
如我们一般勤勤恳恳可可爱爱的
“打工人”

请get~
希望我们永远不会用上

案情简介

A市某公司与白某签订《劳动合同》,白某任该公司销售经理。白某受公司指派前往B市进行市场调研,参加在B市某饭店召开的产品推广会,并在会后就餐。

饭后,B市客户唐某仍有未尽事宜须与白某交流,所以一起去了某养生会所。晚上11点,技师在给白某擦脚时,发现他有抽筋、昏迷等现象,于是立即拨打120。但是白某经抢救后仍不幸死亡,死因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某公司向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白某之妻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白某是销售经理需经常出差调研市场,工作方式比较灵活机动,与一般在固定岗位工作的员工有一定区别,陪同客户应酬也属于工作需要,符合职业特点,且其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正常工作应酬。

法院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白某的死亡为工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外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我们踏踏实实地工作
是为了甜甜蜜蜜地生活

我们对当事人的不幸
感到难过遗憾的同时

也要好好爱惜自己的身体

别忘了

为“打工人”撑腰
法院一直在身边~


作者:艾俊雯
编辑:刘钦
审核:黄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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