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虔城春雨”执行专项行动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2023年,全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发挥执行职能,组织开展“虔城春雨”执行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现公布“虔城春雨”执行专项行动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01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自诉案
——定南县人民法院引导申请人提请
拒执罪自诉,严厉惩戒拒不履行抚养
义务的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叶某某婚后生育叶甲、叶乙两个未成年儿子,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叶甲、叶乙归叶某某抚养。自2020年9月起,叶甲、叶乙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之后,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就叶某某的遗弃行为进行联合教育和规劝,但叶某某仍对其子女不管不顾,拒不提供食物和基本生活物资,致叶甲、叶乙长期挨饿受冻,依靠乞讨和救助生活,处于危困状态,基本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2021年10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叶某某的行为已违法,并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2022年1月,为保障叶甲、叶乙的合法权益,定南县民政局向定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叶某某对叶甲、叶乙的监护人资格,定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叶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定南县民政局为叶甲、叶乙的监护人。2022年8月,定南县民政局诉至该院要求叶某某支付叶甲、叶乙的抚养费,该院判决生效后叶某某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抚养费义务,定南县民政局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叶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经该院引导,县民政局以叶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后续抚养费按月支付,其前妻李某也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履行了抚养义务。
2023年3月,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家长不履行抚养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该案中,定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对被告人本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治宣传和警示作用。
02
某商业银行与袁某、温某某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南康区人民法院积极联系中国人民
银行南康支行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修复个人征信
基本案情
某商业银行与袁某、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0年12月10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袁某、温某某向某商业银行支付租金3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袁某、温某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自2022年1月立案以来,该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将被执行人袁某、温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袁某、温某某共同租赁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租期10年,并成立赣州市南康区某酒店有限公司,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赣州市南康区某酒店有限公司。袁某、温某某多年经商,生意涉及行业广,社会信用需求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主动联系该院,表示该执行案件的发生系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引发,并非故意为之,并表示尽快筹措资金履行。最终,案件顺利执结,该院亦对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进行屏蔽。因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信现还有记录存在,两被执行人希望出具信用证明。该院主动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南康支行对当事人的信用进行修复,确保其的投资经营不受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运用信用修复机制推动案件执行的典型案例。诚实守信乃立人之本。在该案执行中,南康区人民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将诚信理念嵌入到案件全周期,一方面,对执行未果的被执行人袁某、温某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彰显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帮助进行信用修复,鼓励倡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用法治力量引领诚信风尚。
03
何某与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案
——瑞金市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救助帮助
“执行不能”案件困难申请人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何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何某72159元。因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何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父母双亡,其又属于智力障碍人员,劳动能力低,仅依靠低保生活。何某为十级伤残,现瘫痪卧病在床,无任何收入,完全依赖护理,后续需要的康复和护理费用巨大,生活困难。该案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该院遂根据司法救助规定报请给予何某司法救助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为申请人纾难解困的典型案例。在该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力履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不仅无法弥补申请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且加重了申请人及其亲属的经济压力、心理创伤。瑞金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帮助缓解生活困难,传递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04
胡某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自诉案
——石城县人民法院运用“拒执罪自诉
模式”倒逼借用他人微信账号隐匿财产的
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赖某华与胡某东等合同纠纷案,经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胡某东等应向原告赖某华清偿40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赖某华遂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找,该院将被执行人胡某东账户上的余额冻结扣划后,远不足以履行全部标的,但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某东拘传至法院。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东借用其儿子的微信账号转移大量资金逃避执行,并以其儿子的名义承包工程,其个人银行流水及微信账户在近两年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存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涉嫌构成拒执罪。该院当即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引导申请人赖某华提起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胡某东刑事责任。同时,执行法官将涉嫌犯罪的严重后果告知被执行人胡某东,督促其及时履行判决内容。
在追究拒执罪的强大压力下,被执行人胡某东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当场支付20万元,并承诺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申请人遂撤回拒执罪自诉申请,此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打击被执行人利用他人微信账户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中,被执行人胡某东明知道自己是被执行人,不仅未按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还利用他人的账户转移财产,借用他人的名义承包工程,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犯罪行为。石城县人民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引导申请人提起拒执罪自诉,逼迫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和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05
邱某等十三人与某电子有限责任
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
执行异议程序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
基本案情
2022年,邱某等13名农民工就职于某电子公司,期间该公司拖欠邱某在内的多名农民工工资,经邱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双方于赣州经开区仲裁委达成仲裁调解,公司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所有民工工资。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该电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全部的支付义务,邱某等13名民工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电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线下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且已不在经营,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推动案件执行,确保邱某等人能拿到血汗钱,执行法官通过在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到被执行公司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符合被执行人为公司可以追加股东的情形,执行法官遂联系申请人代表邱某并告知这一情况。
经邱某申请,赣州经开区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依法追加被执行公司股东王某、刘某为被执行人。2023年3月,在该院冻结两股东银行账户后,股东王某与实际控制人曾某前来法院了解情况,法官向二人释法明理,并告知其不按照调解书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曾某遂一次性支付邱某等13人的工资共计3万余元,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促使案件执结的典型案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公司股东,顺利执结一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充分保障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执行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06
谢某英与陈某杰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案
——龙南市人民法院运用“执行110”机制
即刻出警将被执行人拘传回法院促使案件
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谢某英与陈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9月6日,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谢某英支付陈某杰38000元。判决生效后,谢某英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杰向龙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龙南市人民法院向谢某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谢某英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谢某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谢某英的下落,致使案件未执行到位。
2023年3月14日晚上19时40分许,龙南市人民法院“执行110”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称发现谢某英在龙南某酒店的行踪线索。执行干警立即出警,将谢某英从酒店拘传至法院。谢某英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向其亲朋好友筹集38000元支付给陈某杰,并主动向陈某杰承认错误,取得了陈某杰的谅解。鉴于谢某英付清了欠款并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反省,陈某杰同意该案按执行完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效运行“执行110”机制促使案件执结的典型案例。查人找物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在该起案件中,龙南市人民法院主动公布“执行110”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坚持接警即办原则,第一时间出警将被执行人拘传回法院,促使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
07
刘某福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强制执行案
——上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监狱
服刑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有效维护
受害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福和被害人朱某英的丈夫系堂兄弟,两家人一直因土地权属有争议,2022年1月的一天,刘某福在争议的土地上使用镰铲及锄头挖改土路,被害人朱某英看到后,拿起镰刀在该地块上砍竹子,刘某福见状上前阻止,随即用镰铲朝朱某英的小腿打了两下迅速逃离现场,后经上犹公安司法鉴定,朱某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刘某福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121403.74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福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害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刘某福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发现刘某福名下存款寥寥无几,但发现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执行法官立即依法冻结上述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并将冻结情况及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刘某福及其家人,因刘某福在监狱服刑,其家人亦不配合执行,该院遂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解除刘某福的保险合同,并成功提取保单现金价值121288.98元,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及时兑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执行商业保险产品依法处置变现的典型案例。商业保险兼具储蓄、理财、避险等多项功能。执行中,商业保险应当被认定为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对投保人为被执行人的保单的退保金或现金价格可予以执行。该案中,执行法官综合考量了案件执行标的与保单现金价值的相当性,依法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通知书,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08
崇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75名
农民工工资劳动纠纷系列执行案
——崇义县人民法院运用“府院联动”机制
执结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崇义县人民法院陆续收到11件崇义县工业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劳动争议系列案,涉及人数较多。通过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除该部分农民工申请执行外,该公司在2022年1-4月均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多达75人,合计工资及社保费用约127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崇义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该公司账户及查封了相关设备。因该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停产,该公司在法律文书未生效时将其员工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均在外地,该院虽查封了相关设备,但评估处置难度较大。为妥善化解案件矛盾,切实解决75名农民工和该企业的劳资纠纷,崇义县人民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联合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及镇人民政府协调会商,经过各单位部门与被执行人反复沟通,2023年1月,刘某自筹资金,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凑齐,75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案件也得以圆满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在该案执行中,崇义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谋划,主动借力,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凝聚合力有效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09
林某与吴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兴国县人民法院创新运用“法院+
不动产登记+银行”执行联动模式,成功
执行完毕长达9年的信访“骨头案”
基本案情
林某与潘汉某、潘麦某、潘水某、吴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潘汉某、潘麦某、潘水某、吴某共同归还林某转让价款36万元。吴某不服本院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潘汉某、潘麦某、潘水某、吴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调查,仅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有位于兴国县潋江镇交通大道的房屋一栋可供执行,但该房产经法院拍卖后均流拍,且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林某迁怒于法院,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多次向市、县相关部门信访。
该案的矛盾焦点在于吴某认为其在涉案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为10%,即只愿意承担36000元,且扬言法院如果拍卖其房屋,将会做出过激行为。2021年8月3日,在该院对被执行人吴某送拘体检时,吴某因自身疾病突发脑出血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治疗出院。因被执行人吴某身体原因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案件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该院领导耐心接访申请人林某,倾听诉求,详细了解案件后,引导林某提起刑事自诉。林某提交刑事自诉申请后,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刑事自诉案。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被执行人吴某及其亲属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吴某迫于拒执罪压力答应履行判决,但除被查封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协商,吴某愿意以被查封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用于偿还案款。办理抵押需先将房产解封,为防止房产解封后脱离控制,吴某妻子和儿子为房产解封提供担保,该院积极和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兴国某银行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实现无缝对接,成功实现查封房产“预解封”后用于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最终吴某以其被查封房产向某银行成功办理抵押贷款37万,并向申请人林某支付完毕。林某向法院撤回刑事自诉,该起耗时长达9年的信访“骨头案”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运用“法院+不动产登记+银行”执行联动模式,灵活妥处查封房产,成功实现案件执行完毕和信访有效化解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兴国法院通过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对难以变价的涉案房产,积极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灵活妥善处理,提升被执行人还款能力,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成功使信访积案得到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0
李某等31人与谢某劳务合同
纠纷执行案
——安远县人民法院运用“时间换空间”
的信用承诺执行方法,执结涉31名农民工
工资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谢某系江西省安远县孔田镇引进的种植户。2019年以来,先后在当地种植百香果、南瓜等水果蔬菜,全年可为当地提供50余个劳动就业岗位,带动周边村民致富增收。李某等当地村民经常在谢某的果蔬基地做工。受疫情、市场行情、天气干旱等影响,种植的农产品收成不佳,销路不畅,效益大幅下降,资金周转困难,谢某拖欠李某等31名村民劳务工资共计13万余元,一直未归还。2022年8月18日以来,李某等31人先后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系列案的人数众多,又涉及农村产业经济,谢某并非主观恶意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资金全部用于投资生产,现无力支付申请人的劳务工资,即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李某等31人的劳务工资暂时也无法得到全部兑现。执行法官以“和”促执,李某等31人与谢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对谢某采取司法拘留、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谢某筹集5万元先予支付部分标的款,剩余款项在其卖出果蔬产品后分期支付,在半年内(即2023年2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谢某按约如期履行完毕,案件得到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信用承诺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执行中,安远县法院采取“时间换空间”举措,允许、监督被执行人履行承诺,为31名农民工追回了工资,实现农民增收不断链、农村经济不受损、稳定和谐不间断,达到种植户、农户、当地农村经济的共赢,同时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基层治理,护航乡村振兴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往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