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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院通报2022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9月26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2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及答记者问,部分媒体代表应邀参加。

2022年,全市两级法院新收行政案件2637件,其中一审案件1102件,二审案件618件,审查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526件,行政赔偿案件106件,司法赔偿案件7件,其他案件278件;共审结(含旧存)2292件,结案率96.63%。2022年,市中级法院行政庭首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行政积案化解工作得到时任最高法院院长和省法院院长批示肯定,行政审判工作得到市领导批示肯定,行政案件速裁工作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介绍。


本次新闻发布会共发布

五起典型案例


01

某政府违法将集体土地房屋按照国有土地房屋程序进行征收

【基本案情】

某政府在对回族地及周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时,未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区分,在发布《关于某街道回族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中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并纳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该政府发布的《关于某街道回族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中有关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内容无效。另外,2022年3月28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向该政府发出《关于对违规征收土地问题予以整改的函》,指出该政府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属于非法征地行为,要求该政府对非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依法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分别规定不同征收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为了追求行政效率,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违法征收土地。


02

某乡政府连续三次拒收人民法院应诉材料


【基本案情】

章贡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后,于2022年1月6日向该乡政府邮寄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是,该乡政府三次拒绝签收应诉材料,导致应诉材料连续三次被退回。之后,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多方联系才向该乡政府送达了应诉材料。

【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具有答辩、举证、辩论等法定义务。当事人只有积极参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作为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应诉,确保审判程序顺利推进。


03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基本案情】

厨师钟某2019年4月10日在工厂食堂厨房背后进行清理杂草时,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颅内出血,而后进入房间并将食用油和粉干搬至厨房,因失血过多,倒在厨房灶台前死亡。其家属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先后作出不予受理、中止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工伤的处理,当事人均不服,先后三次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共六次审理,均被人民法院撤销。在2022年最后一次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判决该人社局据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22年12月10日,该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事人遂开始通过信访途径寻求解决,导致当事人“信访不信法”。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某人社局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的情形下,仍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04

某自然资源局超出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9日,某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疑似从事无证采矿作业的柳工920挖掘机一台。当日,某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因挖掘机现场无人,某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将该通知书粘贴在挖掘机机身处,并扣押了该挖掘机电路板一块、电瓶一个及柴油两桶。刁某对该行政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自然资源局对案涉挖掘机及其电板、电池及柴油实施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目前的法律、法规未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非法采矿行为具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某自然资源局对案涉挖掘机实施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最终判决确认某自然资源局实施的案涉查封、扣押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如超出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则其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


05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叉车操作证。当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陈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在2022年4月28日前改正。5月7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陈某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于4月15日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于4月25日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月19日,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以罚款。后某县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处罚决定。陈某不服,遂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被监督检查后,积极办理该叉车的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结合陈某使用该叉车的场所、使用频率等,应对陈某适用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减少罚款金额。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亦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


编辑:陈   钰
校对:黄   翥
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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