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肥!这3人竟私自宰杀出售病猪,武平法院判了…
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安全性
向来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
若是明知病猪未经检验检疫
仍将其宰杀并销售
这样的“二师兄”
你敢吃吗?
民以食为天
危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这样的人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
近日,武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林某、石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据悉,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底,王某、林某、石某三人合伙购买了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待宰杀销售。后剩余7头未宰杀的生猪发病,出现不进食、发高烧等症状,使用药物后无明显效果,发病的其中1头生猪死亡。
为了减少损失,王某等三人商议将剩余已经发病尚未死亡的生猪进行宰杀。5月6日,三人宰杀了1头病猪在市场销售时被查获,当日销售所得500元。经鉴定,三人所销售的生猪为病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能在判决前按照武平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武平检察院遂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林某、石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死)猪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且三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相继出现,显现出当前社会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武平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绝不姑息。来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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