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来看看永定法院这3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这些看似屡见不鲜的行为,在达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程度时,触犯刑法,构成拒执罪。
2020年,永定法院加大对拒执犯罪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常态联络机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5件6人作出有罪判决。
本次,编辑为大家精心挑选了3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1
基本案情
关于季某华与林某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永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凯归还季某华33000元及其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2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林某凯在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均有工作,工资收入约为人民币116500元。然而,林某凯未将上述收入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2018年上半年,林某凯出资30000元,装修家中房屋,并购置门、窗。
2019年1月14日,永定法院以林某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
在拒执罪的威慑下,2019年1月29日,林某凯将永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3
判决情况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未将其收入用于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林某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林某凯有收入来源拒不申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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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于某饲料店与温某枚、戴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温某枚、戴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某饲料店饲料欠款3584608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7月11日生效。
2
执行情况
温某枚、戴某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起,二人将儿子送往龙岩一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高中。在法院向温某枚、戴某英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二人置若罔闻,永定法院于2018年5月8日对温某枚、戴某英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之后,温某枚、戴某英长期躲避执行,并继续让儿子留在该私立学校就读至2019年6月高中毕业。经调查,该私立学校2018年春缴纳费用金额为15446元、2018年秋缴纳费用金额为15700元、2019年春缴纳费用金额为15360元。
2018年10月15日,永定法院以温某枚、戴某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
在被移送追究拒执罪期间,温某枚、戴某英位于某村的房产及其名下的某公司被一项目征地征收,获得补偿款人民币924961.99元,2020年8月20日,该补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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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枚、戴某英违反限制消费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温某枚、戴某英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温某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戴某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重要手段,依据法律规定,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温某枚、戴某英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违反限制消费令,将儿子送往私立高消费学校就读,在被罚款后仍不悔改,躲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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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某进因借款合同纠纷被债权人起诉。永定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进归还欠曾某添借款,该判决于2018年5月23日生效;判决吴某进归还银行的2笔贷款,2份判决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20年2月5日生效;以上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564285.72元、利息96605.74元及其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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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在查询吴某进微信账户时发现,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吴某进使用的微信账户对应的财付通账户中收入共计146699.96元,支出共计108170.58元。2018年6月27日,吴某进归还银行住房按揭贷款8632.83元。然而,吴某进却未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
2020年5月26日,永定法院以吴某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次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2020年7月6日,吴某进归还曾某添全部借款并取得曾某添亲属的谅解;2020年11月,吴某进履行完毕欠银行的1笔贷款,就另1笔贷款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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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吴某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电子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中,吴某进通过微信进行大笔资金往来,有钱归还房贷却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认定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结语
诚信乃做人之本,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诚信社会的发展,社会诚信制度不断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更多限制和惩戒,“老赖”将更加无处藏身。
下一步,永定法院将持续开展执行攻坚,强化执行举措,精准打击拒执犯罪,切实彰显执行威慑,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HONESTY
来源:永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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