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生态司法守护红土地“绿色基因”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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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守护红土地“绿色基因”
本文获闽西日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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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汀江白鹭齐飞,两岸绿树婆娑映水,入冬后的上杭毫无萧瑟之感,仍是满目绿意、生机盎然。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园林县城、中国候鸟旅居小城,上杭不负盛名。浓浓的绿意生机背后,离不开司法力量的全心守护。
01
以法为网,筑牢司法守护屏障
地处“冬无严寒、夏无酷热”的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上杭生物资源丰富,奇植异兽,群落复杂,辖区的梅花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更是被称为“回归荒漠带上的绿色翡翠”“生物物种基因库”。
“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2021年10月29日,上杭法院宣判一起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名被告人因猎捕、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获刑的同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95800元。该案的多起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就发生在梅花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周边村落。
近年来,上杭法院本着最严格保护要求,严厉惩治各类涉生物保护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重拳出击、重点打击,近三年来审结危害生物多样性相关刑事犯罪案件85件,判处刑罚102人,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织就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网。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考虑到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损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给社会公共生态利益造成的损害,上杭法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生态公益诉讼协调会商、案件层报、宣传引导制、执行监督“四机制”,对破坏生态犯罪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彰显了打击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
02
以令促行,夯实生态修复机制
“我承诺自愿遵守护鸟令,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21年10月28日,上杭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宣告判决时,承办法官一并宣告了2份护鸟令,责令被告人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据悉,这是上杭法院首次发出护鸟令,也是该院作出的又一类修复性司法令状。
长期以来,上杭法院积极践行生态修复理念,改变“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创新复绿补种修复、生态补偿修复、绿色公益行动修复“三模式”,采取“刑罚+替代性修复费用”“刑罚+替代性修复行为”生态修复“双责任”,对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引导协调被告人签订复绿补种协议、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对经济困难人员或因案施策创新行为式修复,发出“护鸟令”“护山令”“增殖令”,让“毁坏人”变成“管护人”,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实现惩治犯罪、矫正教育、法治宣传一判多赢。
生物的栖息环境是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在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上杭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司法助力保持自然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上杭法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设立生态补偿专门账户,建立生态恢复补偿示范基地、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收取生态恢复保证金、补偿金25.2万元,生态复绿1895.59亩,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栽培养护林木2200余株,增殖放流25万余尾。
03
以合施治,打造协同治理样本
“建议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法治宣传……”2021年11月12日,上杭县城区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上杭法院驻河长办法官工作室的法官针对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水环境是影响物种多样性的重要环境因子,江河湖泊为水生生物提供了生存条件和繁衍空间,加强水环境的全面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上杭法院深入推进水环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构建“生态司法+河长制”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法官“驻河办案”“生态巡河”等机制,推进“保护、打击、治理、修复”为一体的水域司法保护工作。
土壤是生物赖以生存最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上杭县率先在全省推出“土长制”,得到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高度肯定和推广。上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参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通过司政企良性互动,与紫金矿业集团创建“法治矿山共建园”,联合开展裸露矿山复绿补种和矿区水土流失治理,开展重点区域联合巡土。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环境污染、违法占用林地、农地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开展执行监督、发出风险预测,推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助力打造具有上杭模式的土壤立体式综合治理体系,为生物多样性净土保卫战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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