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厦门中院推出财产保全“八个一”便民利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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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八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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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看文件详细内容)
完善《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指引》,共计80个条文,涵盖诉前、诉讼、仲裁、执行前四类保全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救济等内容,全面规范保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
充分依托2020年设立的财产保全中心,健全财产保全集约化工作机制,减少财产保全流转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戳图片看人民法院网络保全平台操作指南)
在全市法院推广使用“人民法院网络保全平台”,鼓励通过网络申请财产保全和网络保全担保。同时,财产保全中心照常接收来自邮寄和现场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查控系统
▲执行人员运用网络查控系统
能否在财产保全案件中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践中作法并不统一。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我们近期明确,在申请人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网络查询申请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即可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
不过,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小编要提示两点:
👉1.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仍然负有提供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或线索的义务。
👉2.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不能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财产保全毕竟处于胜负未定阶段,是临时性的财产控制措施,应当依法平衡保全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明确了保全实施中的四个“尽量不”原则:
在保全过程中尽量不冻结企业的基本账户、尽量不死封企业正在生产经营中的机器设备、尽量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尽量不保全信用良好且清偿能力充足的企业的财产,依法平衡保全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流程指引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续保是否收费?
👉解保是否收费?
👉变更保全标的物是否收费?
这些保全实施的后续收费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实践中的作法也不统一。对此我们明确,保全案件仅收取一次申请费用,除非重新保全,否则保全案件的后续程序不再收取费用,以此减轻降低债权实现的成本。
保全结果各方关注,因此保全结果的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十分关键。为此,我们将在保全措施完成后制作保全结果告知书,与保全裁定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通报移送保全的单位和部门,让财产保全在阳光下运行。
向当事人、律师、各仲裁机构发布厦门中院财产保全咨询热线电话,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热线电话号码为:0592-5306041
供稿:厦门中院
编辑:叶蔚蓉 校对:陈锋 责编:叶小佑
审核:翁英超
编辑:厦门长安网
福建法治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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