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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公章姓公不姓私 管理疏忽须担责

2016-12-06 鹤莲君 清风鹤壁

“一开始我真觉得委屈,虽说公章盖的是我们社区的,但我根本就不知道焦某到社区开无业证明这件事儿,甚至连焦某是谁我都不知道。后来还是街道纪工委的同志找我谈话,跟我讲明了相关的条例知识并阐述了其利害关系,我这才明白,作为社区的‘一把手’,公章管理不善是我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的,这回我可算是长记性了。”李晓丽说起自己受到的处分,懊悔不已。

近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街道阳光社区的主任李晓丽因对社区公章管理不善,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5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街道纪工委对开化社区开具虚假证明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经查,2011年11月,开化社区为辖区居民焦某开具无业证明,焦某持此证明在相关单位办理了各项手续领取了政府免息贷款。而焦某本身属于公职人员,社区开具的证明属于虚假证明。

李晓丽作为时任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对公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街道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晓丽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社区公章是基层组织权力的象征,然而有的社区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上却缺乏监督制度,疏于管理,使用随心所欲,这也是主体责任缺失的一种表现。案例中,社区主任李晓丽就是忽略了对公章的严格管理,忽视了主体责任的承担,最终难逃党纪处罚。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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