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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快讯】鹤壁市制定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探索用3种方法及时咬耳扯袖14种“小错”

2016-12-20 鹤莲君 清风鹤壁

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近日,鹤壁市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在全省率先探索制定了《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纪挺法前、抓早抓小、教育预防的原则,主要采取约谈提醒、信访监督、谈话函询的方式方法进行。

《办法》明确了14种适用情形。约谈提醒针对在监督执纪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需及时提醒或对重点单位或个人需有针对性提醒,具体情形包括(有其中一种情形即适用):

1.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

2.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3.对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

4.本单位年内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

5.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纠正不力的;

6.履行“两个责任”方面需要了解情况、提醒纠正、提出要求的;

7.其他需要约谈提醒的。

信访监督针对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市管干部的有关问题,具体情形包括(有其中一种情形即适用):

1.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引起有关单位领导重视的问题;

4.其他需要信访监督的。

谈话函询主要针对群众反映的市管干部问题线索,具体包括(有其中一种情形即适用):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3.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

《办法》设计了13种统一的制式表格文书,规范约谈提醒、信访监督、谈话函询的实施程序。约谈提醒由市纪委监督执纪职能室按照“提出约谈对象及约谈内容——报经领导同意——约谈——归档”程序实施,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信访监督经市管干部问题线索排查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纪委信访室按照“报批——实施——办结——归档”程序实施。谈话函询经市管干部问题线索排查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纪委执纪审查职能室实施,程序:书面呈批——将有关情况知会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和纪律要求(或向被函询对象当面发函)——做好谈话记录(函询无此环节)——责成谈话或函询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就所涉及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审核书面说明——撰写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并据实提出办结或后续处理建议。

提出办结或后续处理建议要区别以下四种情形:

(1)对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的,提出初核处理意见;

(2)对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提出暂存处理意见(三个月内要再次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不得再次暂存);

(3)对“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有关党组织、行政机关已作过恰当处理或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问题清楚,确属错告、诬告”的,提出了结处理意见;

(4)发现有其他重大情形的,报经领导同意后视情况办理。

为提高谈话函询、增强教育实效,要求谈话函询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遇特殊情况应办理延期;谈话函询对象上报的书面说明,要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在5个工作日内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办法》还严明约谈提醒、信访监督、谈话函询工作纪律。要求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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