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孩子的圆桌讨论 ⑥】:为难的法官,谁的想法错了?
一位老师指导学生怎样做律师,并且约定:学费先支付一半,剩下的一半在学生打赢第一场官司后支付。没想到的是,学生学成后却改行做了音乐家,也就不会有打官司的机会了。老师要求学生支付剩下的学费,遭到拒绝后就把学生告上了法庭。
老师是这样想的:如果法院判我赢了,我当然可以讨回学费,万一法院判我输,按照师生原先的约定,学生打赢了一场官司,学生也必须付学费。无论如何,老师都能收到学费。
学生则另有一番想法:要是法院判我赢,肯定不用支付学费;我要是输了呢,按照原定的约定,学生打输了官司,当然也不需要付学费。无论如何,学生都不需再付学费。
这二人的想法不可能都对。那么谁错了呢?假如你是个逻辑学家,你会怎么看?这是一个逻辑问题,师生二人的推理成立么?如果你是法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这样的难题你会怎么裁决呢?
关于逻辑的思考
什么是悖论?
“半费之讼”中的老师就是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因此也被称作普罗泰戈拉悖论。
什么是悖论?就是从同一个前提能够推导出完全相反的两个结论,而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结论却又都能自圆其说。就象半费之讼,看似荒谬,违反常理,但却似乎论证缜密、无从反驳。对悖论的思考让我们晕头转向陷入两难,仿佛陷入一个自相矛盾、死循环的巨大漩涡。
悖论给了我们这样的提示:看似合理的逻辑背后一定还潜藏着一些还没发现的问题。解决悖论,才能填补上思维的漏洞。
他们的想法错在哪里?
从逻辑的角度来分析,老师和学生都错了。
当老师向学生提出:“不管我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学费”时,他的采用了两个不同的依据:胜诉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而败诉时,则以事先的合同约定为依据。对同一件事情采用两个评判标准,当第一个标准对自己不利就弃之不用,改用第二个标准,自然会“必赢”而且“赢两次”。
另一方面,在对待同一评判标准上,他们采取了既认可又不认可的态度。师生二人既认为法院判决有效(对自己有利时),又认为法院判决无效(对自己不利时)。根据对自己是否有利随意抛弃和选择标准,就像两个人百米赛跑,领先了就规定“谁跑得快谁赢”,落后了就规定“谁跑得慢谁赢”一样可笑。两个人不采用同一个评判标准当然会造成混乱。
法官怎样判决?
如果师生二人通过法庭去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他们就需要承认法官可以对合同是否有效做出裁决,也需要承认法院的裁决高于合同的效力,法院与合同并不具备等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被认可有效,在执行合同之前,则需要有学生胜诉的“第一场官司”,这场官司并不涉及对另一半学费是否该付的裁定。或者说,如果把半费之讼看做合同约定的“第一场官司”,这是执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把前置的条件与达成的结果混为一谈,是造成混乱的另一个原因。
法官可以这样裁决:依据合同约定,在此之前学生没有打赢过官司,因此学生不需缴纳剩下的学费,但是准许老师就此事再次提起诉讼。当老师再次起诉的时候,判决学生缴纳学费即可。
半费之讼的悖论并不荒谬可笑。
生活中很多鸡同鸭讲就是因为采用不同标准的结果。社交媒体上充斥的喧闹争执都是由此而起: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制;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讲国情……
即便是对自己,其实也会双标。比如一个赌徒,一直赢时就会认为下一把还会赢,因为好运气在我这里。反之一直输呢,也认为下一把一定会赢,因为坏运气这么久该转运了。好运久了就保持不变,坏运久了就会转好运,坚信下一把肯定赢也就不奇怪了。
下次继续让我们有趣又烧脑的悖论:上帝能创造出自己也举不起的石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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