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服务型制造发展,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送审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一、起草背景和思路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服务型制造 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制造服务业是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提升 制造业产品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要鼓励发展面向制造业全过程的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供商,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放检验检测资源,参与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017年,市政府实施“十大行动计划”,出台《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要求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领域,打造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为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原市经贸信息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继出台《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遴选提供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截至目前,经市政府审定,共认定“新一代智能终端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深圳信息通信研究院)”“智能网联汽车电子产品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等15个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促进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逐渐形成本土化、平台化的服务效用,持续发挥平台的产业辐射作用,在行业标准、技术验证等方面不断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二、论证评估
(一)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第十三条“建设产业发展大平台。加快建设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程》。
(二)可行性。
《操作规程》严格贯彻《若干措施》的精神,认真落实《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充分吸纳了各单位、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和标准、资助条件和要求、资助程序及监督措施等予以明确,对相关概念和内涵进行了严谨的界定,对相关标准要求基于行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认真测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合法性。
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法性审查,《操作规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部门征求意见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积极吸纳各部门和社会意见。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部多次讨论,认为《操作规程》具备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扶持方式。《管理办法》、《原操作规程》制定了企业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市政府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企业申报经认定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助的扶持方式;经与市府办沟通,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角度,本次减少市政府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等环节,调整为企业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助的扶持方式。
(二)提高项目条件。按照“建设产业发展大平台”的要求,结合已认定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对服务平台的各项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提高对项目投资额的要求。将项目投资额从2000万元调整至3000万元,同时新增“设备及工器具自制或购置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条件。二是提高对项目单位服务能力的要求。新增“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不少于5项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承担或参与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条件。三是提高对项目运行机制的要求。新增项目“对小微型企业服务收费实施优惠措施”的条件。四是提高对项目单位服务业绩的要求。将“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上年度标准、计量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近2个自然年度服务企业数量每年不少于200家、服务收入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三)调整项目投资额相关内容。一是调整费用范围。新增“实验室环境设施建设及改造费用”,删去“应用推广费用”。二是调整有关表述。将“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用”调整为“设备及工器具费用”,“测试化验外协费用”调整为“测试化验费用”,“资质认定费用”调整为“资质认证费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用”调整为“信息系统开发费用”。三是明确费用定义。对项目投资额包含的各项费用作出说明和要求。
(四)明确项目申请材料。结合对项目单位和申报项目的要求,明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原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项目单位可于获得认定之日起2年内申报项目(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从维护已经认定未申请资助的服务平台项目合理权益的角度,同时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过渡,《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明确已获认定但未申请资助的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项目单位可于获得认定之日起2年内(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申报项目经核定项目投资额后列入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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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运营: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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