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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发布!

深圳工信 2023-02-17


为支持我市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创新、推广和应用,推动我市制造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我局决定组织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资助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见附件2)的要求。


受理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24日18:00时;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3月10日17:30时(工作日)。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涉及15个大类90个小类产品。如按照《申报指南》申报项目涉及该目录,请于2023年1月12日-1月18日期间联系我局装备工业处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预约查看纸质版目录。具体经办人需为企业法人或员工。有关材料如下:

  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4. 经办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5. 经办人联系人方式(名片等)。


  •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扫描件请于1月18日下午下班前发送至邮箱:xxcyc@gxj.sz.gov.cn,并及时联系我局装备工业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88102095)确认查收。经审核通过后由我局工作人员通知企业来访时间,企业按市民中心来访要求预约来访。


 咨询电话:88102095(工作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1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统称“首台(套)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纳入扶持计划的首台(套)装备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

(二)2021年1月12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实现销售和量产,符合首台(套)目录的装备产品。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截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30%(含)以上、截至项目审计前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验收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

量产是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包含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已经签订第二台及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装备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占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六)装备产品的申报单位与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七)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方式为事后直接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资助金额不超过规定期限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套、台、件、批分类严格按照首台(套)目录中产品单位的分类要求。


五、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产品类别及名称划分(每个项目包含一类产品,对应一个首台套目录编号及名称),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一式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sbs.sz.gov.cn/apply/ui/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28001,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在线填报)。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规定期限内(2021年1月12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装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开具人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规定期限内银行到账凭证及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60%(含)以上的清单。

(九)国产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用户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装备产品现场安装调试或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由省级资质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装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检测报告需包含目录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的检测结果。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装备产品型号不同则需分别提供对应的产品检查报告。

(十三)申报装备产品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及支付保险费对应的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1年1月12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如有)。

(十四)申报装备产品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实地查勘报告及彩色照片(含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其中出口装备产品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 


六、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24日18:00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前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以窗口受理流水号作为完成申报的凭据。)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3月10日17:30时(工作日)。

3.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02095;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27031。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七、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九、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十、文件及有效期限

  •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文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四、注意事项

  1. 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总资助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本年度拟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通知和申请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881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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