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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100余万 ! 龙南两男子卖卡被抓!

龙南公安 2022-11-18


为进一步遏制电信诈骗的高发趋势

“断卡”行动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中

但还有人经受不住非法利益的诱惑

觉得只要提供银行卡

短短几小时就能轻松“赚钱”

是来钱的好路子

殊不知,已经酿成大祸

近日
龙南公安快速出击
成功破获1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经过吧
👇👇👇👇

事情败露被抓获

近日
龙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中获悉
龙南叶某有出售银行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重大嫌疑
获此线索后
刑侦大队立即联合网安大队、合成作战中心
开展案件侦查
经走访调查、循线追踪
成功锁定并抓获叶某、叶某某两人

闲聊发现“生财之道”

经查
2021年1月中旬
叶某两人在与朋友闲聊时
听朋友讲述了“赚钱”的好路子
去福建某地走账
提供信用卡用一天就可获得200元
福建那边包吃住
来回车费朋友可报销
叶某一听很是心动
为自己的银行卡补办好u盾之后
就踏上了去福建的“发财之路”

利益驱使成为“犯罪同伙”

“短短几个小时就能赚2000元
我们都知道肯定是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对方也称是用于网络赌博
但由于快过年了
自己比较缺钱
就没有管那么多了”
叶某二人明知这是犯罪
但在利益的驱使下
还是选择了犯罪
并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了代价
目前
叶某两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自己酿的苦果只能自己承受了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千万不要买卖银行卡
已经有人因此被判刑!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身份证件、银行、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的人员,均涉嫌违法行为。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算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为他人提供便利,就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高价收购银行卡的行为
我们都应该坚决说不
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脚踏实地赚钱才是硬道理
同时银行卡丢失要及时挂失补办
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手中
不要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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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侦大队

编辑:吴玉琳、李师祺

审核:曾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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