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2家足浴店!10人涉黄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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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龙南市公安局多警联动、快速出击
查处涉黄场所2家
抓获违法行为人10名
有效打击了涉黄违法犯罪
维护了龙南辖区治安稳定
4月12日
龙南镇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
辖区金水大道某足浴店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随即指派民警立即展开摸排调查
4月13日凌晨
龙南镇派出所所长李家位亲自带队
联合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桃江派出所
在长达3小时的蹲守下
现场抓获嫌疑人员20余名
随后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郑某、钟某经营管理两家足浴店
店内打着“养生”的幌子
实则容留他人在店里
进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
郑某等5人对自己容留他人卖淫行为供认不讳
温某等5人对自己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两处涉黄场所已被警方查封
郑某等5人因容留他人卖淫
温某等5人因卖淫嫖娼均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不仅影响城市形象
更是违法犯罪行为
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罪加一等
龙南警方将立足公安主责主业
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持续加大对涉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不论大店小店,不管藏的多深
只要涉黄涉赌,一经发现
龙南警方坚决惩处,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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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南镇派出所
编辑:吴玉琳、李师祺
审核:曾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