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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龙南公安 2022-11-18



致全市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倡导文明养犬、合法合规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规范养犬文明行为


(一)定期携犬到具有资质的动物免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二)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及时清除犬粪;(三)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随意遗弃、丢弃犬只,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电梯的,应当避免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五)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二)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四)候车(机)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对养犬违法违规的处罚


(一)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对单位和个人无证养的犬,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限期宰杀和强制捕杀,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缴管理费。(三)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讲文明、树新风,遵规守约、文明养犬,是每一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服从管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严厉惩处!

                                  

           龙南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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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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