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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 刘亚娟:江歌命案何以成隔海打牛的“舆论审判”?

展江 刘亚娟 新闻界 2022-08-15


作者简介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刘亚娟: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罪行法定”是依法治国国策之下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但是“江歌日本遇害案”(下称“江歌案”)中所表现出来跨国“舆论审判”,充分暴露了国内新老媒体和网民自媒体法律意识的欠缺。本文以“江歌案”中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表现为出发点,梳理司法案件报道应该遵循的基本专业需求,探讨这场涌出国门的“舆论审判”所表现出来的新特点,以及不佳的域外反应。本文认为,江歌案警醒业界及学界:当下公民(包括媒体)信息素养和法律常识亟待普及和加强。


关键词:江歌案;传统媒体;自媒体;跨国“舆论审判”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正文



一、东瀛命案何以国内舆论大哗?



对于江歌案的媒体呈现,可以粗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即2016年11月3日案发到2017年5月,案件报道基本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中期为2017年5月至11月,江母在微博曝光证人刘鑫相关信息寻找刘鑫,媒体随即跟进,“促成”刘鑫与江母“对话”,“舆论审判”抬头,并主要表现为对刘鑫的谴责;后期为2017年12月庭审开始到20日一审宣判,媒体蜂拥跟进直播报道,“舆论审判”引发针对刘鑫的网络暴力,表现为对日本法院判决凶手20年监禁的不满。

命案发生在2016年11月3日凌晨,留日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的公寓门外遇袭送医不久伤重不治而亡,与其同住的女孩报警。案发当天下午17:08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旗下的“国际在线”进行了报道,文章转述了日本电视台当日报道内容。[1]

案发次日凌晨3时48分,江歌母亲就女儿遇害一事发布求助微博。案发第3日,11月5日,江歌、刘鑫姓名曝光:《环球时报》旗下环球网报道援引日本东京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2课的消息称,在东京都中野区的公寓二楼走廊被刺伤颈部身亡的女性,是住在该公寓的中国留学生江歌(24岁),死因为颈部被刺伤导致失血过多。[2]凤凰网在网页端转载自媒体“可爱赴日留学”文章,[3]提到江歌母亲通过联络微博KOL“日本哥玩微博”,后者将江母口述内容转译成日语,并通过贴图形式展现,表述中第一次出现江歌室友刘鑫姓名。”

案发第4日即11月6日,《北京青年报》对新闻做了较为详细的报道。[4]7日,日本警方逮捕了刘鑫前男友,逮捕理由是威胁恐吓。同日,《新京报》在旗下的公众号“重案组37号”的文章中,首次采访了江歌亲属。[5]11月9日案发第7日,媒体第一次采访到刘鑫,《北京青年报》“室友首透露遇害案细节”报道被广泛转载。[6]11月24日事件发生后第13日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被曝光[7][8]。11月30日,山东媒体《半岛都市报》试图联系刘鑫家人被拒。[9]12月14日,日本警方对杀害江歌的嫌疑人陈世峰以杀人罪起诉。[10]

第二阶段始于2017年5月21日江歌母亲在微信和微博上发布文章,曝光了刘鑫及其父母亲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私人信息。[11]5月23日刘鑫父亲通过电话告知江歌母亲,准备起诉她侵犯隐私权[12]。8月23日,在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旗下的时政报道新媒体平台“澎湃新闻”、《新京报》旗下“局面”等媒体促成下,刘鑫第一次和江歌母亲见面。2017年9月9日,“澎湃新闻”[13]长文发表,11月,《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的人物专访栏目《局面》发布采访视频。

第三阶段也就是12月12日在日本的刑事案件庭审开始,围绕事实的争议开始逐渐浮出水面,根据庭审披露的案件证据,可供参考的信息更为多样,各方也在试图还原案发现场最真实状况。日本检方一审要求判处犯罪嫌疑人20年监禁,12月20日该案宣判,一审判决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对这一判决网络舆论也表达了诸多不满,认为“杀人成本太低”。[14]一些在网上公开表达应该尊重日本法院判决,正视就该案件而言很难让日本检方和法官做出死刑判决的结果的网民,迅速被支持舆论审判的网民围攻;而对于刘鑫的谩骂和谴责,也并未随着庭审结束消失反而愈演愈烈,宣判后刘鑫在微博发表长文直说:“(接受)局面的采访,真的是整个过程最大的失误!”[15]


二、客观报道掩护下的“庭外招”


最近几年,体育新闻中流行一个词叫“盘外招”,意思是指竞技比赛中的非竞技因素,比如说在场上挑衅对手,将其惹怒以致吃牌;再如借助主场之利,对客队。在此,本文用“庭外招”一词来指称一些媒体在貌似客观中立的面目下,通过“新闻策划”在法庭之外对有关人士所做的报道,尤其是“独家采访”。“庭外招”的问题是:漠视法庭的存在,制造法庭以外的焦点热点,将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很不可靠的有关人士“陈述”和“对话”上。

江歌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与其交织着法律与伦理道德不无关系,一方面是“替人挡刀”“情杀”的猎奇心理,一方面是“单亲母亲含辛茹苦养育女儿并支持留学,女儿孝顺、独立、热心友好”的悲情形象刻画和故事讲述,让天然追逐好故事的媒体蜂拥而至就显得并不稀奇。

从江歌案发生,到2017年11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再到12月庭审舆论达到顶峰,媒体的舆论焦点有二:一是对于诉讼参与人刘鑫的追逐声讨,二是对同态复仇即让陈世峰一命抵一命的关注。前者主要由传统媒体构建,后者在自媒体上肆意,但都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媒体案件报道专业素养不足,网民法制意识淡薄,非理性和感情化用事的一面。其中尤以《局面》采访和咪蒙等大V的文章影响广泛,前者打着客观中立的旗号构建了一个并不符合法治基本要求的议程,后者带着情绪化的表达公然鼓吹网络暴力。


(一)部分媒体达不到司法报道专业水准


1、追逐采访诉讼参与人制造庭外热点

在江歌案庭审之前,为了迎合某些所谓的热点和网民关心的话题,媒体不仅对刘鑫有不恰当的追逐采访,更试图担当起调停人的角色,希望去探讨所谓“悲剧后次生伤害形成”[16]的过程,让本不复杂的案情以更加复杂的形态呈现在了公众面前,达不到司法报道的专业水准。

知名媒体法专家徐迅等人主编的《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一书中明确指出:“如果诉讼参与人(原被告人、证人、律师等)不是在法庭之内,而是在法庭之外,不是面对法官,而是面对记者,陈述案件事实并发表相关言论时,其陈述的事实由于失去了其他参与诉讼人的交叉询问和法庭询问,可信度会大打折扣,言论的正当性也将受到极大的质疑。”结果不仅没能获得所谓的谅解,反而造成了案件部分细节信息提前泄露。徐迅老师曾强调,(对诉讼参与人的采访)“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造成‘有害的公开’,甚至沦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最终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也可能以此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与不信任,进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17]

江歌案庭审前,做为诉讼参与人刘鑫和江母律师应避免与媒体接触。但事件甫一发生北青报记者就联络刘鑫进行采访,后续由于网络舆论讨伐刘鑫,刘鑫在《局面》等媒体协调下出面接受采访自证,媒体不仅是追逐者还试图担当调停人去打开刘鑫与江母打开心结。2016年11月9日《北京青年报》采访刘鑫,并以“室友首透露遇害案细节”为题进行报道,刘鑫公开对此报道反驳称,自己并没跟记者就案件细节做过探讨,在刘鑫微博晒出的聊天记录中,刘强调自己不能透露案件细节。[18]时隔一年,“澎湃新闻”和《局面》促成江母与刘鑫会面并形成报道刊发,造成了对刘鑫更大的舆论指责。有网民认为,“刘鑫一直在急于自证,没有真心悔过。”[19]

除了对刘鑫的追逐澎湃新闻还采访了江母的前代理律师大江洋平[20],对方表示(刘鑫)或知道门外袭击江歌的人是陈世峰,也知道杀死江歌的人是陈世峰。媒体进而向办案的日本中野警察署和负责本案的木村警官核实案情,对方以案件正待审判为由婉拒受访。

2、法外乱设议程,激起汹涌舆情

案件报道中是一项专业工作,对报道进程、案情的细节公开程度、时机都有一定要求。在这过程中,媒体切忌被舆论裹挟作出不合时宜的报道,例如在庭审前公布、公开探讨深挖案件细节;以调停人身份促成诉讼参与人与受害者家属见面。在江歌案中的议题设置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媒体在庭审前对实体问题的深挖,一方面是试图在宣判前构建一个“刘鑫与江母和解,降低悲剧后次生伤害”的议题,结果显然是这两个问题都未能得到解决,前者单方面追逐的证人刘鑫不应该也不能被当做权威消息来源,后者刊发在宣判之前,则显得操之过急且被舆论证明无效。

在徐迅等专家撰写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一书中,要求在庭审之前仅就事件节点做及时、动态、连续跟进报道。亦即庭审前应关注程序上的报道,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可根据起诉书的内容同时报道涉嫌犯罪的事实,但对具体案件情节特别是可能发生变化的涉案数额等,要保持足够的审慎。对于尚未宣判的刑事案件,不能撇开权威消息去深挖犯罪事实。[21]

上文提到庭审前不应采访诉讼参与人,所以不论是探讨案情还是采访刘鑫,报道本就不合时宜,退一步讲,假如媒体采访刘鑫的目的不是为了知晓案件细节,而是如《局面》所言,探讨舆论为何走到今天的地步,探讨悲剧后次生伤害的问题呢?,从《局面》栏目的25个短视频来看,它所设置的议题依然没能跳出对案件的探讨,依然是对犯罪事实的追根究底:江母说“门有无被反锁,我有证据”,[22]向刘鑫求证有没有反锁门?[23]让刘鑫讲述案发前8小时,[24]回忆与前男友相处细节,[25]等等,不仅忽略了案件本应该关注的犯罪嫌疑人,“迫切”想知道细节,更加混淆了网民关注的重点。结果最后江母还是表示“无法原谅刘鑫”。[26]让刘鑫自证“我到现在都后悔当时没勇气”[27]。

虽然《局面》团队称希望避免伤害,希望“聚焦一场悲剧后次生伤害形成的过程,探究这背后的成因”。[28]但这仍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不合时宜的报道,网民对刘鑫的舆论审判并未能通过编导的努力而得到平衡和化解。12月20日刘鑫在一审宣判后所撰写的长文将自己接受《局面》采访的做法描述为“最大的失误”,理由是《局面》采访中透露了部分案情信息,陈世峰一方有可能根据网络信息“编造出那么离奇的谎言来脱罪”。[29]可见事后证人对媒体是根本否定的,以及媒体在舆论裹挟下设置的“和解”议程是无效甚至有害的。

无论是采访对象主体还是议题设置乃至报道具体操作,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在庭审前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媒体都不应该主动追逐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类似《局面》这种貌似客观的报道就有问题了:在庭审前和判决后客观报道值得提倡,包括对庭审的报道,但是在法庭以外要保持沉默,否则就可能为“舆论审判”推波助澜。而这一基本准则反而被许多媒体当成了报道突破口,其中暴露出的媒体专业报道和自律意识短板可见一斑。

《局面》的出境采访人王志安,原是资深电视调查记者,曾经不止一次批评有的记者同行靠“流淌的道德血液”博得名声,并且以自己报道专业而自豪。他提出:“优秀的调查记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必须对某个领域的问题有所研究……调查记者最忌讳满腔热血道德感过剩……自感畅快淋漓。做新闻时你最好自问:你可有洞悉真相背后逻辑的能力?”[30]遗憾的是,这一次他只注重采访报道的客观冷静和不动神色,在庭外参与制造了“新闻”,而对于司法报道的特殊性,对于“庭外招”的问题,还是缺乏认识。

3、大量涉及案件参与人的私生活和名誉

上文也提到道案件报道是一项涉及媒体和法律的专业领域,事实该如何披露、何时披露都有相对规范的操作。江歌案中,媒体在焦急追逐法外“事实”的过程中,案件参与人的个人隐私被大量曝露。

首先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在江歌案庭审中一个重要细节是庭审阶段暴露出江歌曾经以刘鑫怀孕为由向陈世峰取走10万日元,[31]对于这一庭审细节的披露或者分析值得商榷。因为这个细节,网民就是否有可能是刘鑫联合江歌或江歌自己对陈世峰进行勒索展开了“脑补”[32]。既对案情事实没实质影响,还很有可能对当事人隐私和被害人名誉造成损害。刘鑫在庭审作证时否认怀孕,[33]江母在审判后的媒体见面会上,特意通过代理律师澄清“陈世峰说曾给江歌10万日元,供刘鑫打胎,是捏造。”[34]为此《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一书指出了可操作的规范:在案情式报道中,不妨坚持“三个一笔带过”,即对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犯罪细节一笔带过,对与报道主旨无关的工作细节一笔带过,对于品位不高的生活细节(个人隐私、生活作风等)一笔带过。[35]

其次是慎重对待消息来源,《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要求媒体对具体案件情节特别是可能发生变化的涉案数额等,要保持足够的审慎。诸如一些只有当事人才知道的情节,在法庭质证阶段,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各自言说的情况下,不妨先等一等。[36]即使是庭审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但无论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是否能直接引用也要三思,因为这些都是未经法庭证明的。例如在媒体庭审直播中,透露陈世峰说刘鑫递刀[37],而刘鑫说自己没有见过刀,[38]媒体不妨等到第三天再披露将双方说辞一并呈现,反观一些国内媒体在得到陈世峰说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单向信息”之后,有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如搜狐自媒体平台文章《江歌案开庭:刘鑫,你还是撒谎了!江歌案开庭揭露骇人真相……》[39],《凤凰周刊》文章《旁听江歌案:刘鑫疑似撒谎,嫌犯毫无悔意》[40],“中青在线”转载《中国青年报》官微整合各方信息的文章《最新!刀是刘鑫提供?江歌案庭审细节让人意外……》[41],随后,咒骂刘鑫的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就实体问题开展操之过急的讨论,不仅游离于案情之外,还可能引发媒体暴力。


(二)一些自媒体视法律为无物


江歌案中传统媒体不当的信息披露和议题设置,加之江母等非诉讼参与人但又是案件直接相关人通过社交渠道(微博微信)发声,自媒体迅速开始站队并进而与传统媒体形成互相依赖、共同影响的作用也是媒体表现的特点之一。江歌案中,前期舆论焦点在刘鑫身上,对于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的讨论从庭审开始逐渐增多,后期逐步演化到道德声讨刘鑫和要求同态复仇即主张陈世峰一命抵一命并行,这其中反映出诸多问题,如自媒体缺乏公信力,非理性发声,通过煽情行文鼓动网民情绪有鼓动网络暴力之嫌。

1、伸张道义名下的诅咒谩骂

在声讨刘鑫的人看来,法律能制裁陈世峰,但无法惩罚刘鑫,因此诸多自媒体大号情绪表达甚嚣尘上并裹挟着所谓的民意推动了网络暴力。影响力巨大的包括:11月11日微信公众号《东七门》发布文章《刘鑫,江歌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42](已删除)、11月12日自媒体公号《咪蒙》发布文章《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43]、11月14日,旅日华裔媒体人徐静波发布在《静说日本》公众账号上的文章《我看了江歌被害案的案卷》,阅读量均快速突破10万。[44]其中《东七门》是年轻人非常喜欢的网络综艺节目《奇葩说》出品公司米未传媒的公号,[45]现在网上传播的文章中这样写道:“我不鼓励我们像网上很多人一样,去骂刘鑫祖宗十八代,诅咒她去死。但也不支持就此置身事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为犯法的人还可以有法律去制裁,但没有道德的人只能靠舆论去谴责。”[46]而知名情感公众号咪蒙的文章用“这是我第一次支持网络暴力”开头,内文用了“刘鑫告诉我们,人渣不仅早就原谅了自己,还表示绝不原谅你”。“我们可以原谅一个人,但我们绝不原谅一个混蛋。刘鑫不配被原谅。”[47]“人渣、混蛋”的标签被直接贴在了刘鑫身上。徐静波表示自己看过案卷后认为,“在整个案件,尤其是江歌被害过程中,刘鑫是负有很大责任的。假如,陈世峰的供词是靠谱的话,江歌妈妈估计一辈子都不会原谅刘鑫!”[48]在当时信息并不足够充分的情况下,看过案卷后作出这一评论无异于给了网民暴力谴责刘鑫一个所谓的证据并助推了舆论审判波澜。

2、“民意”裹挟下的网络暴力

新媒体时代的网民意见,各项调查工具的使用权更加平等,投票互动也是媒体和自媒体喜欢使用的方式。在江歌案中,江母在网络上发起了要求日本法院判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据说截至开庭前获得了450万签名,这足以让日本社会讶异,因为在专业人士看起来,这时应该做的是静候司法判决。这时候那些大V做了什么呢?有3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马克叔叔”发起的“江歌案:你支持陈世峰被判死刑吗?”据称有1万人参与了投票,其中9719(88.9%)认为应该,认为应该支持相信法律的仅为1081(9.9%),不足一成。[49]让网友来选择犯罪嫌疑人的生死,实在有违法治精神。

除了断人生死,自媒体在要求陈世峰偿命时,也不乏过激表述:“笨鸟文摘”直指:“江歌案一出,我们都知道了日本杀人刑法上的漏洞,不处死陈世峰,无以让陈世峰们明白杀人的罪责。”笨鸟文摘[50]作家晚情在公众号“倾我们所能去生活”撰文:“从来没有任何一刻,让我像现在这样觉得中国法律比日本法律好得多,起码我们的法律讲究一个:杀人偿命。即便法律可以从轻发落陈世峰,我们也要努力让世人知道他的卑劣,以及他家庭的冷漠,哪怕他出来后,都应该让他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立足之地,一如刘鑫一家……他们既然如此想活,那也得活得生不如死。他们的结局只能是两个:要么死,要么生不如死!”[51]对法律的不屑和公开鼓动“让他们生不如死”,这样的网络暴力让人咋舌。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媒体越来越多地报道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舶来品“媒体审判”的概念逐渐在学界和业界为人所知。在国际上,“媒体审判”是由“报纸审判”发展而来的。“媒体审判”原本是国外司法界对报纸等媒体在法制报道中越界行为的批评,而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兴起与普及,“舆论审判”正在逐渐取代“媒体审判”。[52]江歌命案中的“舆论审判”的特征有四:


(一)混淆网络时代的私议与公谈


现代社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司法审判一般公开进行。这本来是民众了解案情、见证司法过程的窗口。可是在新媒体时代,许多国内网民却将舆情高度关注的江歌命案的公开审判作为表达一己之见的机会。本来如果是在家庭中读报或看电视,小范围内交谈一点看法即私议本无可苛责,因为它不至于扩散到大庭广众中去。但是一些被不适宜讨论的案情话题,通过社交渠道被迅速放大和实现病毒式传播,这就成了足以影响舆论的不恰当的公谈。

江歌案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大量不应该被探讨的实体问题被公开讨论。所谓实体问题是法院对具实体问题的处置办法,例如有罪无罪,侵权与否,该不该判,该判多少,该不该赔,该赔多少,是法庭和法官的权力。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是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组织运用的原则,不涉及具体问题。例如是否应该公开审判的而不公开;是否剥夺了被告的辩护权等。徐迅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实体问题的言论自由不能侵犯司法独立。针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司法独立不能侵犯言论自由。换句话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评论批评应该集中在程序问题上,不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评价。而判决一旦做出,不存在妨碍公平审判的问题了,这应当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当任人评说。[53]

以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为例,截至12月19日,微博有关#江歌案#的话题数量不胜枚举,话题#中国女留学生在日本被杀#的话题阅读量达6.4亿,累计10.1万次讨论。[54]新浪微博全民话题官方微博主持的#江歌案庭审#话题讨论更多,6.3亿人次阅读,15.7万讨论。[55]“今日头条”上,头条号魏小妖发布《陈世峰没有为江歌“偿命” 刘鑫的“证言”或许帮了》[56]的评论文章发布不到24小时,评论近4000,在“今日头条”的“悟空问答”上,有关江歌案包括如下问题:“江歌案庭审第4日,陈世峰称刘鑫把江歌推出去,你怎么看?” [57]“江歌被捅十多刀身亡,陈世峰也能辩解为“杀人未遂”?就目前的情势看,能成功吗?”[58]“到底是刘鑫对他男朋友做了什么,才能让他挥刀杀人?”[59]“江歌案检方建议判陈世峰20年:蓄意杀人,完全没反省,你怎么看?”[60]诸如此类的大量有罪认定,不能不视为是多年普法的某种失败。

如果说这些只是自媒体自发行为,无法有效监管的话,那么传统媒体通过转载推荐自媒体文章,将公众评论扩大化则是明确有违司法案件报道准则。在上述文章中,“今日头条”魏小妖的文章,随即被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北京时间”新浪官微转发。通过媒体平台帮助自媒体扩散内容,这种媒体平台与自媒体的合流出现了问题。[61]


(二)一边倒的极化“舆论”


在传统的社东亚会,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德治高于一切,即便存在某种以严刑峻法为主的法制(不是现代法治),也是从属于德治的。这造成了很多问题,如不重视、不能独立地调查事实真相,而以某种伦理道德观做裁判。[62]实践证明,这种裁判的结果往往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道德的基础,虽然可能存在道德与法律背离的例外情况,但是法律本身的完善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公序良俗的考虑,使得法治远远优于德治,如果要讲伦理道德,就不能脱离法治和对法治不屑一顾。换句话说,在法治社会,尊重司法是最大的道德。

陈世峰是否杀人,是蓄意谋杀还是过失杀人,是否有悔改之意进而影响到判决,是司法实体问题;刘鑫的法庭证词是否可信是否做了伪证,也是司法实体问题,这些都是不适宜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评论的;而刘鑫在是否锁门与在是否出门救江歌的问题上所作出的抉择,属于伦理问题。陈世峰及其父母一年多以来未公开表达歉意,只在法庭上请求原谅,是道德问题(能否影响量刑又是司法问题),刘鑫父母如果真如江母所言指“江歌短命”也是道德问题。但江母公开刘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又属于法律问题。江歌案的特征就是这种本应聚焦在法律层面的讨论被忽略,被道德讨论和讨伐扭曲了法律框架。


(三)“舆论审判”与网络暴力和线下准暴力合流


在过往的舆论审判案例中,各界都在批判这种现象对司法的影响,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随着司法独立和行政干预的减少,媒体审判直接影响司法的恐怕不多见,本案中网民舆论直接影响到的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作为证人的刘鑫及其家属。

2013年1月1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在强制证人到庭后加了一个但书“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被解读为“亲亲相隐“制度。正是由于过去的许多媒体审判中,案件一经披露导致大量媒体蜂拥而至,围追堵截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做法曾经造成过不良后果,因此媒体在追逐采访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过程中,就更应该谨慎。江歌案中,媒体试图还原陈世峰生活轨迹,并探访到陈世峰老家,采访陈家旧识,还曝光了陈世峰父亲此前开的小店图片。虽然并未直接联络到陈父,也在某种程度上澄清了陈世峰并非网传官二代,但却还是有违“亲亲相隐”制度。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家人都有权利不被追逐采访,那么刘鑫及其家人就更不应该成为追逐对象,而对于刘鑫及其家属的网络暴力和线下准暴力也是江歌案中特有的现象,由于江母在微博上公布刘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刘家举家搬迁,[63]刘从已经就职的公司离职,媒体还跟随江母脚步去到这家公司希望联系上刘。[64]在开庭前刘为了消除人肉搜索和负面舆论攻击的影响公开接受媒体采访,这次采访在现在看来非但没让现场情况更加清晰,反而加剧了网络暴力的程度,网民爆料称,开庭后江歌案中同情和支持江母的网友,来到刘鑫老家老屋爷爷奶奶家门口,驱赶租户并留下纸条,声称“这里是杀人犯一家,租户立即搬走,不然后果自负。”[65]刘父遂报警。伴随着这场舆论审判向网络暴力和线下准暴力演化的趋势,媒体和更多自媒体人应该警醒。


(四)东瀛国民难以理解的“奇观”


江歌案司法管辖国日本的国民如何看待这次汹涌澎湃的跨国“舆论审判”?本文主要部分终稿于江歌案一审宣判当天的12月20日。19日夜间,我们通过微信向一名中文娴熟的日本教授和一名长期任教于日本高校的中国籍教授提出了以下问题:“1、您怎么看江歌案中中国民众的表现?2、您周围的日本人是否也有类似的看法?3、您认为日本法院会有压力吗?”

率先回复的中国籍教授在案件一审宣判前夕的回答是:“1、我的印象是人们过度感情用事。特别是对室友的道德审判,完全对焦错位。而且,网上公开个人信息,暴露出法律意识之低。对如此制作和消费信息的媒体(自媒体)和民众深感忧虑。该考虑从小学开始开设信息素养课了。2、去年事发之时,日本媒体报道了,日本人知道的比较多。之后不再有人关心了吧。我周围有知道的,特别是对中国国内网上舆论哗然感到不解,对有留学生参与签名表示困惑。他们觉得问题并不复杂,应静候司法判决。我觉得日本人的态度并非江歌是外国人是这样,即使是日本人,比如在法留学的女生失踪案等,大家不会想到自己参与‘解决问题’。3、不会有什么压力吧。”[66]

稍后回复的日本教授写道:“我看对于江歌案的有些中国民众的反应与他们对于‘富二代’、‘官二代’的反应相似。当然江歌与她家人非常可怜。我们应该理解江歌家人的心情。不过,为什么要责备刘鑫呢?为什么一定要判陈死刑呢?类似的杀人案子没有判死刑。日本也发生舆论影响诉讼的类似的现象。裁判员制度开始了之后,一般民众与法官等法律专家如何共同审议判刑的问题一直讨论的。但是,中国民众的这么大的反应是,对我们来说有点无法想象的。是不是因为这是在日本发生的案子,没有被限制,好讨论?”[67]

这位中国研究专家的观点与中国籍教授颇为相似,但也有差异,即很不理解国人谴责刘鑫及要判陈世峰死刑。此外,这次的“舆论审判”基本畅行无阻也是一个原因。但是如果说不少国人想通过将舆情涌向东瀛来实现“隔海打牛”,那显然是不能如愿的,当然给外人留下的印象是负面的。



四、暂时的结语



以上这两位教授并非法学专业出身,平时工作十分繁忙,不大可能大量阅读祖国新老媒体关于江歌案的海量内容。但是其寥寥数语,大体上揭示出了国内新老媒体的问题之所在。日本法院对江歌案的司法管辖权基本不存在争议。案件事实明确,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故意杀人罪一如预期最终成立。应该说,这次异域审判是国内媒体和网民的法律意识的试金石。很遗憾,许多媒体和自媒体的表现是远远不及格的,并且让中外人士对中国普法教育的成果产生怀疑。

普法这个字眼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媒体上至少出现了30年,按道理说,从精英到大众的各类人群至少应该懂得依法治国国策之下司法审判的巨大价值以及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罪刑法定”——任何人在法院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一名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怎么办?应该借鉴这位教授的意见,在公民中普遍开设信息素养和法律常识课程,但是首先要严格约束作为消息来源的传统媒体及其网站。最后,引用一段笔者之一在11月29日批评“今日头条”的短文。问:到底是刘鑫对他男朋友做了什么,才能让他挥刀杀人?

答:我认为这个问题的设置是非常不妥当的。第一,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是: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经过长时间侦查、即将开庭的刑事案件,应该由法庭提供核心证据和判断。第二,如果不是最后刘鑫男朋友涉嫌酿成血案,刘鑫对他做了什么属于私人事情,不足以为外人道也。

下月11号,江歌遇害案就要在东京开审。我们如果相信日本是法治国家之一、日本法院在此案中是中立的,那么不妨就相对冷静地阅读和观看庭审新闻,等待法院判决。法治社会要求,已经移交法庭的案件,公众和媒体都应该总体上保持沉默,以免误导舆论和干扰司法,造成“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

关于往往集中于大案要案的“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国内法学界和法律界人士过往已经表示出强烈担忧。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兴盛,“媒体审判”已经逐渐让位于“舆论审判”或“网络审判”,即相对遵守法治报道规则的传统媒体影响越来越小,更具有朴素道德感的网民在网络上掀起推测案情、讨伐恶人的声浪。其实这种道德谴责应该等到法院有了判决再做出。

与国内常见的舆论聚焦未审结诉讼不同的是,这是一宗跨国案件。中国网民线上线下的表现,未见得能够影响日本法院的审判,倒是很有可能成为外国人评价国人素质的一个窗口。公民素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素养上,所以这个案件中国人的表现事关国民形象和中国的国际形象,超越法治的表达会不会给国人减分?我看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通常“不足以为外人道也”的私人事情有两个含义,一是外人不宜了解他人隐私(当然高歌案已成为重大公共事件),二是外人无法知道当事人的内情。所以,如果要问“到底是刘鑫对他男朋友做了什么,才能让他挥刀杀人”,其实也是没有结果的,即便刘鑫透过媒体和网络说过什么,也不能算数,否则还要公检法干什么?[68]


注释 

[1] 《中国女留学生在日本被杀 晚归时在家门口遇到歹徒》,参见http://news.cri.cn/20161103/5428eef1-f0e4-9fc2-b541-2869c62a85a4.html。

[2] 余鹏飞:《东京遭砍杀身亡24岁女孩为中国硕士留学生》,参见

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6-11/9638041.html。

[3] 《中国女留学生在东京遭砍杀身亡 母亲深夜微博求助》,参见http://news.ifeng.com/a/20161105/50210482_0.shtml。

[4] 王天琪、刘思佳:《中国女留学生在日本遇害 案发前15分钟曾报警》。《北京青年报》2016年文章网页已失效,中新网转载链接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11-06/8054434.shtml。

[5] 赵蕾:《中国女留学生日本遇害 单身母亲:我的天塌下来了》,参见http://mp.weixin.qq.com/s/63R3em3xQvmfzSgPyTmN1g。

[6] 王天琪、刘思佳:《中国女留学生日本遇害 室友首透露遇害案细节》,参见http://www.morningpost.com.cn/2016/1109/1550792.shtml。《北京青年报》2016年文章网页已失效,此为《北京晨报》转载链接)。后来刘鑫对此次采访的异议参见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47242016616506。

[7] 赵蕾、徐潮、王政君:《日本警方:正申请中国女留学生被杀案嫌疑人逮捕令》,参见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6/11/24/424763.html。

[8]《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案嫌疑人被日本警方再次逮捕》,参见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1124/c1002-28894293.html。

[9]朱艳丽、景毅:《即墨女留学生日本遇害 妈妈讲述度日如年26天》,参见http://sd.dzwww.com/sdnews/201611/t20161130_15215738.htm。

[10] 王天琪、刘思佳:《留日女学生江歌被害案最新消息:嫌疑人被正式起诉》,参见http://www.mnw.cn/edu/liuxue/1500448.html。

[11]江歌妈妈,《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czNDQxMQ==&mid=2247483790&idx=1&sn=866e493d93bcf0b57dd5e0f62ee5d821。

[12]《盘点:“江歌遇害案”的事件始末和多方观点》,参见http://www.chinaqw.com/hqhr/2017/11-16/168640.shtml。

[13] 张小莲、于亚妮、王昱、吴佳晖:《留日女学生江歌遇害311天:一个母亲的“爱、恨、执”》,参见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88678。

[14]《陈世峰才被判了20年 刘鑫你怎么看?》,参见http://news.hexun.com/2017-12-20/192037089.html

[15]刘鑫微博长文《我是证人刘鑫! 我不再沉默!(1)案发现场》,参见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87053788149935#_0。

[16]王志安;《关于江歌案:多余的话!》,参见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73555762914091#_0。

[17] 徐迅主编:《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年,第138页。

[18]刘鑫:《这样乱写乱报的记者难道不是没有职业操守吗?》,参见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47242016616506#_0。

[19]网友微博,参见https://weibo.com/1952591615/FAygK9P1v。

[20] 张小莲、于亚妮等:《留日女学生江歌遇害311天:一个母亲的“爱、恨、执”》参见: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88678。

[21]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编写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26页。

[22] 《逃生之门有没有被室友反锁?被害女留学生母亲称手中有证据》,参见http://t.cn/Rl18E35。

[23]《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2:江歌母亲质问刘鑫是否锁门 刘鑫否认》,参见http://t.cn/RlrjSuz。

[24]《刘鑫首谈案情:案发前8小时》,参见http://t.cn/RlkRez5。

[25]《刘鑫首谈嫌犯陈世峰:自己曾被赶出家门 拒绝复合遭对方威胁》,参见http://t.cn/RjhDAoe。

[26]《江歌母亲:刘鑫的道歉出于舆论压力 不值得被原》,参见http://t.cn/Rjwon59。

[27]《刘鑫首谈案情:只听到江歌大叫了一声 曾推开过门 后被大力弹回》,参见http://t.cn/Rlkozhd。《局面》“江歌案”专访的完整视频专辑一共25条,参见https://weibo.com/6294930327/FuTQH6ISs?type=comment。

[28]王志安:《关于江歌案:多余的话!》,参见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73555762914091#_0。

[29]刘鑫微博:《我是证人刘鑫!我不再沉默!(1)案发现场》,参见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87053788149935。

[30]王志安:《调查记者应是记录者而非参与者》,参见http://news.sina.com.cn/m/2012-02-23/170323980929.shtml。

[31]《陈世峰:江歌说刘鑫怀孕,我给了10万日元堕胎》,参见https://weibo.com/6004281123/FzC66i58n。《江歌案嫌犯陈世峰回答法庭提问:刘鑫把江歌推出去》,参见http://www.chinaqw.com/hqhr/2017/12-15/172156.shtml。

[32]网友分析,参见https://weibo.com/3280213825/FAbBqpOaQ和https://weibo.com/1907166177/FzISc9XXw。

[33]《江歌案庭审第三天:刘鑫否认锁门否认递刀 证词与口供不一致》,参见http://news.163.com/17/1213/20/D5IJ5B7L00018AOR.html。

[34]《江歌妈妈举行新闻发布会 称回国后要和刘鑫对簿公堂》,参见

https://news.qq.com/a/20171220/022979.htm?ad=1。

[35]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编写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52页。

[36]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编写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26页。

[37]《陈世峰律师:刘鑫把刀递给江歌后锁门》,参见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00473。

[38]《江歌案庭审|第三日回顾:刘鑫作证实录(中)》,参见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05345。

[39] 《江歌案开庭:刘鑫,你还是撒谎了!江歌案开庭揭露骇人真相……》,参见http://m.sohu.com/a/210363213_170827。

[40] 《旁听江歌案:刘鑫疑似撒谎,嫌犯毫无悔意》,参见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a2fff1b9490cb8461000000。

[41] 《最新!刀是刘鑫提供?江歌案庭审细节让人意外……》,参见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7-12/11/content_16766886.htm。

[42]长岛冰茶:《刘鑫,江歌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CSvfRtteteWfYTA803hUgg,原文已被删除,转载参见http://mb.yidianzixun.com/article/0Hfvj5d1?s=mb&ref=hft3ohew。

[43] 咪蒙:《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参见http://mp.weixin.qq.com/s/7bRcQA904QTGJn2c5eWFIw。

[44]徐静波:《我看了江歌被害案的案卷》,参见http://mp.weixin.qq.com/s/VSfz-OaM7Fqz62qBJzkr5A。

[45]新浪微博认证为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官微的“东七门”也曾转发微信文章《刘鑫,江歌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参见https://weibo.com/5735345234/FuDNA9F6r。

[46]长岛冰茶:《刘鑫,江歌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参见http://mb.yidianzixun.com/article/0Hfvj5d1?s=mb&ref=hft3ohew。

[47] 咪蒙:《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参见http://mp.weixin.qq.com/s/7bRcQA904QTGJn2c5eWFIw

[48]徐静波:《我看了江歌被害案的案卷》,参见http://mp.weixin.qq.com/s/VSfz-OaM7Fqz62qBJzkr5A。

[49] 投票详情参见http://vote.weibo.com/poll/138548901。

[50] 《陈世峰不死,我们都是陪葬者》,参见http://mp.weixin.qq.com/s/gkPuMaFzRUpTUA-kcux0GQ。

[51] 晚情:《江歌被杀案:这才是陈世峰和刘鑫该有的下场》,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rMyUKvgBzqlfmupREiG7rw。

[52]展江、彭桂兵:《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50页。

[53]新浪传媒论坛第十期:《媒体人讨论案件报道规范 呼吁设网络遗忘权》,参见http://news.sina.com.cn/m/news/roll/2014-01-05/220829164238.shtml。

[54]话题页详情参见https://weibo.com/p/100808334c55a2fb0dc8b4e6312d0f21d4044b。

[55]话题页详情参见https://weibo.com/p/100808b09e54867be3a7cd0626e21dbdc698a9。

[56] 魏小妖:《陈世峰没有为江歌“偿命” 刘鑫的“证言”或许帮了忙》,参见https://www.toutiao.com/a6500773768422490637/。

[57]问答详情参见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499246668355993870/。

[58]问答详情参见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499619329590427918/。

[59]问答详情参见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93802863272132877/?iid=16437995011。

[60]问答详情参见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500714585471844622/。

[61]2017年12月19日,“北京时间”官微账号转发了魏小妖文章,可以看做是媒体发布,参见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351002674186598093751080。

[62]魏晓阳:《现代日本人的法律生活——从宪法诉讼看日本法律意识变迁》,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2-35页。

[63]《江歌母亲:后悔当时没让刘鑫多说一些,自己情绪失控》参见http://news.ifeng.com/a/20171113/53212591_0.shtml?_zbs_360_kp。

[64]《江歌母亲-曝光刘鑫家人信息 遭刘鑫家人指责》参见http://t.cn/RlBVtLq

[65]网民爆料,参见https://weibo.com/1858129880/FAcsnnFpk。

[66] 2017年12月20日8:00日本某国立大学中国籍X教授的微信回复。

[67]2017年12月21日10:17日本某国立大学A教授的微信回复。

[68]展江2017年11月29日对“今日头条”的“悟空问答”有关问题的回答,参见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93802863272132877/?iid=16437995011。


原文刊载于《新闻界》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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