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拆你的房、扒你的屋,该不该?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法律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请点击关注上方蓝字“法之剑”


4月29日上午,海口市秀英区组织城管、公安、联防、国土、消防、长流镇等1200多名执法人员,出动炮机30部,对长流镇琼华村104宗非法占地违建进行强制拆除,违建总面积约2.5万平方米。

4月30日,海口市秀英区在依法拆除琼华村违建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村民的暴力抗法行为,在制止暴力抗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粗暴殴打了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该视频上网后,引起轩然大波,经媒体广泛传播、深度发酵,相关部门对该事件的处理很及时,涉事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拘的拘,开的开,免的免,辞的辞。   

关于该事件沸沸扬扬的声音可能会很快结束,随之而来,琼华村剩下73宗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是不是也应该结束很多人提出了疑问,这是一个问题!

据海口市秀英区政府相关人士介绍,长流镇琼华村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私自将村庄规划范围外土地作为宅基地非法转卖给外来人员,大肆在村庄周边农用地上滥占滥建。

为了遏制违建势头,在违法建设初期,秀英区有关部门多次对违建进行了制止,下达了《初查停工通知书》,甚至强制暂扣施工工具割断钢筋,并多次与业主做思想工作要求自拆,但业主置若罔闻,仍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和执法部门打游击战,偷偷施工甚至强行施工。经多次教育无果后,秀英区委、区政府依法走完相关法律程序,于4月29日开始依法组织实施强拆。

针对4.30强拆执法人员粗暴殴打妇女儿童的事件,海口市委市政府5月1日上午召开的紧急会议提出,党和政府代表群众的利益,无论是执法,还是其他任何时候,都不能对手无寸铁、特别是妇女、儿童进行殴打,这是党纪国法不能容忍的。同时,拆除违法建筑是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的具体举措,必须坚定不移的推进。

这说明拆除琼华村违法建筑工作不会因这次的不良影响而停止,那政府部门为什么要毫不动摇拆除该村违法建筑呢,这么做的底气在哪里?一句话,一切都是违法建筑惹的祸,是祸就得消除,是病就得治。

什么叫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综上,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65、66条、《土地管理法》第76、77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是我们通常说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法建筑根据各自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定。

无产权证房是不是就是违章建筑?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精神看,经登记的不动产才发生物权效力,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登记的不动产就一定是违法的。实践中不能以是否有权属来确定是否违建。权属没有办的原因有很多,手续违法只是其中一种。很多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是可以通过补救措施和补办手续来办理权属证书的。理论上也可以这样讲,合法建筑肯定是有产权证书的(编造虚假材料取得权证的除外),违法建筑肯定是无产权证的,但无产权证建筑未必都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危害性

违法建筑严重侵蚀城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制约了城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违法建筑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违法建筑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拿来出售或出租,以获取最大利益。这些实际上已经损害了未进行违法建设的公民的利益。

违法建筑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违法建筑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增加安全隐患。违章建筑普遍未经科学合理设计,多为简易结构,很多时候随意搭建而成,因此,很多就是危房,容易发生事故;而未经过科学规划的路边违法建筑物,还会影响交通布局,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违法建不仅侵占了城乡建设的发展空间,严重影响了城规划和城容貌,还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挑战法律权威,在社会上产生很大负面影响。违法建筑有如此的危害性,当然应该坚决清除。

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必须走“法院程序”?

一些人认为,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不得动用公权力摧毁,拆违法建筑只能走司法途径,由法院审理认定、作出判决,由法院强制执行。貌似这话很有理论水平。可我不得不鄙视一下,说这话的不是纯法盲就是二百五,他们混淆了拆除违法建筑和房屋征收两个概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必须走“法院程序”,显然违法建筑不在此列,违法建筑不是国家征收的范畴。

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梳理以上,可知,违法建筑的强行拆除并非必须走“法院程序”,法理其实很简单,因为违法建筑的取得本身就不合法,故无需通过法院来确认是否合法,何况违法建筑的确认权也不在法院。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大多并非由法院完成,仅违法建筑是由土地部门认定的情况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须走“法院程序”。

在违法建设人不拆除的情况下,县(区)规划部门应当认真收集资料,按照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相关部门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现在你该知道,拆你的房、扒你的屋,该不该了吧!还得告诉你,强拆的费用应该由违法建设人自行承担,并且相关部门还可以对拒不拆除的违法建设人处以罚款。



  

         学法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请点击关注上方蓝字“法之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