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房、住房----争夺子女抚养权战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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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是双方绕不过的槛,抚养权之争靠什么,在离婚时怎么占领争夺抚养权的制高点?这是本文需要探讨的,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和抚养权有密切关系的其中的“两房”(乳房和住房)问题展开论述,不展开其他方面。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加庄律师微信lmz8848。
乳房
毛主席说:“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 对于女方来说如欲争取到抚养权,乳房就是优势兵力,但这种优势必须借助“天时”,不结合“天时”的乳房是没价值的。我这里说的乳房的优势不是说关于大波和小波的问题,你们也不要朝那个方面想。
关于乳房和抚养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先后两版《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问题来了,哺乳期多长,一年,两年,还是三年?“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那没有哺乳或者奶水不足无法哺乳的女方是不是就不能享受这个“优先权”了?法律真的是一门很深奥的学问。
哺乳期提起离婚的,男方欲争抚养权很可能会宣称女方无奶水无法哺乳,故丧失“优先权”,但法律是讲证据的,能不能哺乳不是凭他说说就可以的,那是不是就这个事需要当庭“质证”呢?非常遗憾,这个真的不可以,总不成开庭时让女方撩起上衣在男律师、男法官面前验明正身,展现有无奶水吧?所以这个“质证”无法完成。
但最高院的智慧是无穷的,最高院破解了这一难题, 1993年的《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这一下子将问题简化了,两周岁就当哺乳期,两周岁内一般就随女方了,管你有没有奶水,两周岁内就认为你可以哺乳。看到了吧,“优势兵力”在哪里?其实不在于乳房,在于这个女方如何利用两周岁这个“天时”,掌握时间节点很重要。也就是说女方想离婚时十拿九稳取得抚养权是在小孩两周岁内,过了这个时间段,就没有这个“优先权”了。
反之,若男方欲争抚养权就一定要想方设法避开这个时间段,否则,你就死定了。当然了,男方若有再婚想法怕有小孩拖累,那就尽可能争取在这个时间段提起离婚,借机将小孩“甩”给女方。
住房
这个话题很沉重,但不得不提,因为它在抚养权方面确实是很重要的。不管在哺乳期还是哺乳期后,小孩的抚养问题都还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住房当然是一个很重要的抚养条件,有稳定的住所,更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所以住房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还有草泥马的中国特色的“学区房”更让住房上升到子女的前途和命运问题,因此有住房,有好的住房将为你争到抚养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住房的一方想和有住房的一方争抚养权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推言之,如果没有住房的一方不想抚养小孩,这正好遂了心愿。
“两房”仅仅是抚养权之争秘籍的冰山一角,除此,还有双方的职业情况、收入状况、道德、社会评价、有无前科、双方父母情况、有无极端思想乃至性取向等等都会影响抚养权的争夺,这里不再一一展开了。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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