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开除了抢月饼的程序员?真的是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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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络爆料:9月12日下午,阿里巴巴安全部四位工程师,抱着抢购月饼、秀技术的心态在公司月饼内销过程中,采用技术手段作弊,共计刷了124盒月饼。在被公司发现后,以“造成公司内部福利分配不公”之名,4名员工同时被公司辞退,当天下午6点前收拾好东西走人。而在微信朋友圈,一则《阿里数员工因抢月饼被开除》的消息更是引爆朋友圈。
对此事件,阿里巴巴回应如下:
从以上官方回应看,对四名程序员的处理并非网传的“开除”。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施行后,“开除”这一名词已不复存在,而是用“单方解除”替代了。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方解除的原因在劳动者,该四名秒杀月饼员工的行为显然属于上述规定的“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但请读者注意,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程度必须是“严重违反”时,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员工。阿里对解除员工的描述是“在月饼内销过程中,公司发现四位安全小二采用技术手段作弊,共计多刷了124盒月饼。经过与几位小二的坦诚沟通,公司忍痛作出了请他们离开公司的决定。”
通过该描述可以清晰的看到,对该四名员工的解除是经过“坦诚沟通”的,并且是“请他们离开公司”。这种解除显然不是单方解除。而且从该事实情况看,该四名员工的做法应该未达到严重违反阿里的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要完成这个举证得有一定技术含量,欲知详情可加庄律师微信lmz8848)
再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若是单方解除,走“通知工会”程序就得有一段时间,而阿里此事件的四名员工事发后仅在一两个小时内就办理了解除手续,显然这个“通知工会”程序没走。阿里的法律团队是非常强大专业的,不会不知道这个程序。若是单方解除,定然走这个程序,No1的大公司按常理不会歪门邪道。
分析以上,可以得出结论,该四名员工的离去并非阿里的单方解除(即过去俗称的“开除”)。
那该四名员工的离去属于什么样性质的解除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阿里官方回应及综合以上情况看,该四名员工离开公司的做法应当属于该规定的“协商解除”。本律深度分析,程序员的离去时,“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不大。阿里肯定会给他们一个“说法”的,至于这个“说法”是个啥情况,肯定不是几盒阿里月饼,对此内情本律不感兴趣。“说法”的由头见以下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大都是要给劳动者补偿的,否则双方不会协商一致。(顺带说下,合法的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再进一步说些事(俺不是挑事哦)。若该四名程序员和阿里未能协商一致,并且他们也不愿离开公司,阿里能“开除”他们吗?我的回答是不能,原因上文已经分析,不再赘述。但事已到此,程序员们想必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何必死皮赖脸呢,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狗血剧情:这不,机会来了,据说360和腾讯抢这四名程序员了。
记住,21世纪最宝贵的是人才。
刚杀青,又有传言来了,这个抢月饼事件就是个炒作。O(∩_∩)O哈哈~
管不了这么多了,别人的事都是虚的,过好自己的中秋小长假才是实的。中秋节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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