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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一个事,王宝强为何向马蓉(仅)索赔10万元?

2016-10-18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据北京青年报10月17日报道,“目前王宝强一方新增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精神抚慰金是什么东东?精神抚慰金简单说就是尽人皆知的精神损害费。我们先了解下,离婚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进一步细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对以上法条的梳理,大致可以知道离婚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了,即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按司法解释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包二奶”“养二爷”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物质损失,此项物质损失王宝强并未主张,也许是没有此损失,也许缺乏证据,也许王宝强不想主张,内情不知,本文不述。

 

结合王宝强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看有没有马蓉与宋喆同居的证据。本律首先告诉你们,不是所有的出轨都叫同居,正如“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婚姻法》中规定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满足“同居”条件的门槛还是蛮高的。泰坦尼克号的凯特·温丝莱特和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之间也是出轨,但不是同居,原因很简单,这里不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况。再比如,花花公子哪怕日日新伴侣,尽管这个更恶贯满盈,但此情形也不属“同居”。此类情形无过错方皆不可主张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主张司法实践的一个案例:


 

从案例看,婚内赔偿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行的,赔偿关键看证据。该案例的关键证据是私生子,但私生子也未必就一定是证明同居的证据(具体内容不展开,感兴趣的可关注庄律师微信lmz8848)。

 

为什么主张的金额是10万元,而不是更多?

 

在上案例中,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是1.5万元,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在此案例中,孩子是隔壁老王的,最后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10万元。综合司法实践来看,违反夫妻忠贞的这种损害赔偿通常不超过10万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是王宝强是明星,也得按法律原则来。

 

王宝强此番增加精神抚慰金请求,应该来说是有备而来的,部分疑似同居的证据如下,该微博王宝强代理律师也特意转了一下,应该来说这些是配合案情来的。

 

王宝强提交的证据能否为法院采信,我们不得而知,而一旦被采信,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将会顺理成章支持。少安毋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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