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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的李雪莲到底冤不冤?

2016-11-22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了农村妇女李雪莲,在一场荒唐的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的家庭变故后,由于前夫的一句话,说她是潘金莲,李雪莲为了证明自己根本就不是潘金莲,洗刷不白之冤,她花了无数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告御状。故事跌宕起伏,精彩不断。影片于2016年11月18日已上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文末有关于范冰冰的隐私披露,你们百分百不知道的事,不看后悔。

 

电影同时也是一部普法的好教材,本文从电影的几个法律桥段谈起。

 

李雪莲的离婚到底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

 

主人公李雪莲为了丈夫秦玉河争取分房指标及为了生二胎,和秦玉河合谋搞了个“假离婚”,没想到,离婚后,丈夫和另外的女人结婚了。李雪莲为此不服,认为这是“假离婚”,不是真离婚。便到法官王公道的法庭告状,要求确认离婚行为无效。

 

本案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离婚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理应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电影中李雪莲和秦玉河为了房子不惜以“假离婚”为手段,但既然离婚了,那就是真离婚了,该离婚不存在《民法通则》上述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离婚本就是李雪莲提议的,秦玉河并没有以欺诈的手段,导致李雪莲的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就算有欺诈,那也是李雪莲和秦玉河串通起来欺诈了秦玉河的单位,但这个欺诈并不导致离婚行为的无效。秦玉河后来只不过利用了“假离婚”这个空子,顺水推舟的和她人结了婚。李雪莲则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机关算尽太聪明,反害了卿卿性命!”

 

再看《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很显然李雪莲的离婚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故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为李雪莲、秦玉河夫妻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没有错。

 

基于以上理由,李雪莲的离婚是真实有效的,根本就不属于“假离婚”。其实从法律角度也不存在“假离婚”说法。李雪莲向王公道告状,王公道驳回李雪莲的诉讼请求,这是完全正确的做法。尽管王公道是李雪莲上访喊冤的“始作俑者”,但王公道的判决一点没错。王公道是名副其实的公道法官,电影情节也是肯定他的,李雪莲的频繁上访扳倒了一大拨官员,但“始作俑者”的王公道却从一个普通法官最后做到了法院院长,这也是电影告诉观众一个道理,王公道真公道。

 

所以说,李雪莲的案子不冤。

 

李雪莲不冤,但并不意味相关官员的做法就是对的。如果在李雪莲向法院院长、县长等领导反映问题时,相关领导多一点普法宣传工作,多沟通、多说理,少说教,少搪塞,也许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李雪莲变成秦香莲的悲剧了。


 

官员面对群众上访,一个个不敢正面回应,只图自保乌纱帽,不担当,躲躲藏藏,使李雪莲感觉到这里面真的有猫腻。所以一个小小的离婚案居然惊动中央首长,并在此后长时间内得不到化解,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奇迹。如果“八项规定”、“反四风”等切实有效的做法在李雪莲案件时就有了,或许李雪莲的悲剧不会发生。希望李雪莲的故事不再重演。


老同学赵大头睡了李雪莲,这是强奸(骗奸)吗?


贾聪明承诺赵大头,只要赵大头将李雪莲思想工作做通了,李雪莲不再上访,就将赵大头儿子转正。为此,赵大头竭力发展和李雪莲的感情,并在李雪莲赴京途中“强行”和李雪莲发生性关系。尽管此事开始李雪莲未必同意,但也半推半就的发生了。事毕,双方开始商谈结婚的事。


 

司法实践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有无告发,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的分析。

 

综合李雪莲的情况,赵大头和李雪莲系同学关系,一直关系很好,在李雪莲北京上访时,全亏赵大头帮助李雪莲,才得到中央首长的重视,应该来说,赵大头是李雪莲的恩人。而这次发生性关系是两人相伴旅途期间,在一个僻静的小旅馆,事后两人又恩爱有加,李雪莲都准备放弃上访,和赵大头结婚了。综合以上,赵大头睡了李雪莲的行为并未违反李雪莲的性意愿,当然不构成强奸。

 

后来李雪莲知道,赵大头睡她是为了儿子转正的事,感觉到上当受骗,后悔了,这也仅仅是事后后悔而已。不能用后来的想法来推翻和改变当初的意愿,后来就是再后悔也不能定性前面的行为为强奸。赵大头的这个做法有点像“骗奸”,但“骗奸”本身不是法律术语,也没有这个罪名,赵大头和李雪莲睡觉确实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功利性,但欺骗性发生性关系和强奸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举例说明,克林顿和实习生睡觉,实习生明白,这睡觉意味什么,地球人都知道。但克林顿最后没将实习生转正,实习生是不是可以告克林顿强奸呢?不可以,为什么呢?因为克林顿铃儿响叮当的时侯,实习生是乐意的,或者说没违背她的概括性意愿,退一步说,实习生即使生理痛苦,也是痛并快乐着的---马上就要转正了啊!后来就是后悔也没用了,因为世上没后悔药。

 

上面分别谈了一个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桥段,其实《我不是潘金莲》还有不少法律方面的桥段,本律就不一一举例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走进影院,认真的品味,细心的体会。如有什么想法和困惑,可以在微博和微信和本律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交流。

 

最后,剧透下,之所以写这篇文章,缘自我的私心。《我不是潘金莲》是华谊兄弟公司拍的,而本律是华谊兄弟的股东,追根溯源,范冰冰也是我的人,为华谊兄弟、为冰冰忽悠忽悠、造造势,这是我的初心。不忘初心,方得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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