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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雷某事件的邢某某“情节轻微”?

2016-12-26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12月23日下午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雷某案涉案警务人员审查结果: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雷某案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本律就不谈了,媒体、网络铺天盖地,你们愿意信什么就信什么,不强求。只是提醒你,认真地多读点长文章,不要没耐心。一篇长文没看完,立马就喷,没意义。据说,心情狂躁、动辄就喷的人寿不长。永远记住毛主席的话:“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再说一事,别忘今天的日子,12月26日。

 

北京检察的通报一发布,喷子们纷纷出动,“死了人居然是情节轻微!”“打死人都不用坐牢,这还有没有王法了?”“草菅人命啊!”……这些人太可悲,你就不能有把北京检察院的通报和丰台区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问好好看看?谁说死了人的事是情节轻微?什么证据证明雷某是被邢某某等打死的?

 

人命关天,岂非儿戏,检方费尽周折,启用了各种技术手段,终于还是证实了雷某的“有偿性服务”,查清了死因。这些大张旗鼓的“揭密”,最大的受害者是谁,想必大家都是知道的,这一切,又怪谁呢,怪谁呢,怪谁呢。

 

若是本文再纠结这些,不把本律累死?其实这些事,明白的,不必说;不明白的,说了也白说。那本律就直接说说邢某某等人的行为为什么是“情节轻微”吧。

 
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的执法行动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碍执法的行为。这是分析该事件的落脚点,如果这个达不成共识,你就不要往下看了,哪里凉快那里去。

 

权威鉴定意见表明,雷某系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案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所以根据鉴定意见,雷某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殴打致死,雷某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

 

据丰台区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问,“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这里的“不当履职行为”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在雷某暴力抗拒执法时警方不够温柔,在雷某病情发作时警方不够细腻。尽管基层警察会对这些“苛刻的要求”有微词,但笔者认为,既然从严治警已经作为一项政治要求,还是要体谅理解并严格执行吧!

 

结合上述情况,邢某某等人行为和雷某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此点毋庸置疑。但究其行为对雷某死亡结果来说,其原因力还是非常有限的。雷某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是数个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雷某饱食后抗拒执法的剧烈运动及体位变化才是导致死亡的最重要原因。通过导致后果的原因力的法理分析,就容易理解邢某某等人行为的“情节轻微”了。

 

为了帮助深入理解,本律再举例分析。存在某个致害的原因(直接原因),并不等于这就是重要或者主要的原因力。

 

比如甲乙吵架,乙情绪过分激动,突发心脏病脑溢血死亡。甲和乙吵架的行为显然是乙死亡的原因,但就事论事,甲的行为对乙死亡的原因力较小,乙死亡的主要原因力是来自乙的易怒和心脏病脑溢血发作,故甲无需对乙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甲的行为在导致这个危害后果的多个因素中仍然是“轻微”的因素。

 

雷某事件也是如此,警方不当履行职务在导致雷洋死亡中所起的作用,相比雷洋自身的过错行为来说是次要的,其不是造成雷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力。

 

正是基于以上综合情节的考虑,并结合邢某某等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邢某某等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人不起诉。

 

到此,雷某事件应该告一段落了,希望雷某从此在地下安息。同时,我也希望,雷某事件不要成为社会走向繁荣“娼”盛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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