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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不给邓相超言论自由?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本来对邓相超的事,我懒的发表意见,一方面是因为网上大牛太多,已经把邓相超批的体无完肤了,把我想说的都说了,我没必要画蛇添足。另一方面是2016年20万的发帖费至今还没到位,多多少少我有点情绪,没激情写文章。

 

但今天觉得还是写点文章吧,因为网上的一些言论已经恶心到我了。有些人居然认为邓相超的微博就是其言论自由,谁也不能干涉和干预,难道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是摆设?为此,我必须写点文章了,一吐为快。

 

邓相超都是些什么微博言论石破天惊?在纪念开国领袖毛泽东同志诞辰123周年之际,邓相超认证微博帐号竟然连续发表多篇侮辱领袖的帖文,引发爱国网民的强烈愤怒。不少网民在网络举报的同时,将电话打进其所在的单位山东建筑大学,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并要求追究其责任。

 


                邓相超的部分谣帖


面对网上铺天盖地的舆论,山东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始保持沉默。而邓本人则发微博称其出差一周,帐号被盗。然邓相超在微博上侮辱国家和毛泽东同志的言论很多很多,已成“完整体系”和“证据链”,又岂是他“账号被盗”借口所能遮掩。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上网搜索邓相超言论,笔者不多列举。

 

邓相超的言论引发全国正义网友的愤怒谴责,持续发酵,线上线下引发了声势浩大的批判邓相超的互动,真正彰显了我国蓬勃向上的民主和自由迫不得已,最终山东省政府等相关部门行动了,免了邓相超的部分职务。

 


这才是民主的胜利、自由的胜利,更是法治的胜利,为什么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自由和法治,媒体和网络不去好好讴歌和宣扬呢?


其实,邓相超来头不小,真的是很有势力和背景的,不信你看看他的头衔,这些头衔没势力没背景还真的弄不到。所以,邓相超政治势力不孤单。现在能给邓相超作出一定的处理,确实很不容易。喜大普奔啊!

 

今天我就给邓相超的沙布粉上上课,什么是言论自由?为什么不能给邓相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说,言论自由是根本大法保障的,百分百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但宪法还有一些条款是对自由的限制,恐怕知道的人就不多了,不会超过5%人知道,那就是宪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这几个宪法条款非常明确的告诉人们,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必须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

 

当邓相超肆无忌惮的侮辱国家以及开国领袖毛泽东时,他已经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此时,这言论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宪法序言旗帜鲜明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毛泽东主席作为开国领袖,其历史作用、地位和荣誉已由宪法明文规定,侮辱、诋毁毛泽东同志就是危害国家的利益和荣誉。对于这些危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的行为,人民怎会容忍?国家怎能纵容?

 

所以,对邓相超的处理是必须的,任其恣意妄为才是彻底错误的,相关部门若对邓相超不处理,那就是与恶为伍。

 

关于类似邓相超等人发布的言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其实也有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想阅读更多此方面内容的读者可关注“法之剑”公众号,查阅“历史文章”,痛痛快快阅读。再说发帖费没到位,本律做点保留也正常啊。

 

就目前来看,对邓相超的处理还是非常客气的,若上纲上线,执法必严,关进号子,吃吃牢饭,那完全也是可行的。

 

我们再看看灯塔国的言论自由是否神圣不可侵犯?看了,你会大吃一惊,灯塔国规定公民发布言论必须遵循: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

……(此处省去超过10项条款,以上规定来自360问答

 

比照起来,灯塔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更狠更火辣,比如在公共场所侮辱领导人,直接入刑。一主持人调侃奥巴马老婆长的像猩猩,直接开除,一开到底,连退休待遇都取消。所以,邓相超们,想一想,生活在中国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啊!

 

笔者这样一梳理,你还认为邓相超的言论合法合理?难道还得让邓相超们继续为非作歹下去?

 

邓相超们若想酣畅淋漓的辱骂、诋毁毛泽东同志,本律给你们指一条明路——修改宪法(本咨询免费)。

 

好在,人民已经觉醒,民意不再混沌,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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