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让《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中的高小琴走上不归路?
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最近热播,反响空前。该剧是一部反腐题材的现实主义电视剧,刻画了中国官场存在的现状,既有各种顽症也有最强大的正能量,使人们看到人性的温暖、正义的力量、坚不可摧的反腐决心。
笔者认为,该剧既是一部反腐剧,也是一部普法剧,剧中有很多法律实践的桥段,可圈可点,拎出一个桥段和读者交流。
拉开该剧反腐败大幕的一个重要事件是“9.16暴力拆迁事件”,这一暴力拆迁的原因来自股权纷争----混世魔王蔡成功的大风厂与美女老总高小琴的山水集团间的股权之争(文末剧透高小琴为什么走上不归路)。
剧中大风厂厂长蔡成功介绍,大风厂因偿还银行到期贷款需要,向山水集团借了五千万的过桥资金,并以大风厂的股权做了质押。后因银行新贷未发放,所借的过桥资金未能偿还,法院遂将大风厂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抵债。山水集团也因此获得了大风厂的地块(待拆地块),赚了个盆满钵满。大风厂(包括持股员工)和山水集团的股权纷争由此开始。
这里来了一个有很关键的法律知识点---股权质押,那么什么叫质押,什么叫股权质押呢?
根据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简单说,质押就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股权质押就是债务人将股权出质给债权人。
质押财产大风厂股权是否可以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债权人无法直接拿质押财产抵债,而是只能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借贷和质押关系中,为了避免强势的黄世仁欺负弱势的杨白劳,法律又特意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质押的股权不可以直接低债。
具体到该剧中,法院直接将大风厂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以股权抵债,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正确的做法当是什么呢?
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故剧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法院依法将争议股权拍卖,拍卖款中的一小部分拿出来,就可以清偿山水集团5000万借款本金+利息了。可惜的是剧中法院并未按照此做法处理。如果法院依法处理,还会有后来血腥的暴力冲突吗?所以说法院的枉法裁判害人不浅啊!
法院为什么要枉法裁判呢?这并不是因为法官水平低,而是里面存在权、钱、色错综复杂的交易,欲知内情,请看电视剧《人民的名义》。
但该枉法裁判不止于此,还有程序方面的问题,据剧情,该案件审理采用简易程序。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适合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通常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大风厂和山水集团案件或涉及上千人的股权纷争乃至后续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等,案件明显争议很大、案情复杂,根本就不可适用简易程序。
之所以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因为法院的副院长和山水集团的美女老总高小琴有有特殊关系(副院长经常在山水集团会所和俄罗斯女郎嘿嘿嘿),副院长当然要帮助山水集团了。为此副院长安排了有一腿的女法官独任审理该案件,糊涂案就是这么来的。没有无缘无故的冤案。
再往深的层面谈点,本律认为大风厂和山水集团间的股权质押合同从签订时就有问题,为什么呢?因为对于大风厂来说,大风厂本身是没有股权的,所谓大风厂股权实际是大风厂股东所拥有的,此时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作为企业的大风厂。
那么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合同签订的主体应该是大风厂的若干股东,而不是大风厂。大风厂的法人代表蔡成功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无权代表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鉴于我不是大风厂的法律顾问,更不是顾盼生辉美女老总高小琴的法律顾问,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我也没参加,故对合同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但理肯定是上面这个理。
我若是高小琴的法律顾问,肯定会提醒她的,或许我这么一提醒,俘获她芳心的人就不是公安厅长祁同伟,而是本律了。有我的帮助,她还会走上不归路吗?答案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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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把剧中人物陈岩石同志——一位真正的共产党人临终前的一句话送给大家:好在我们党已经醒了,现在收拾世道人心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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