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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向律师的拳头,注定伤害的是自己

2017-06-23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前天晚看到了一则新闻:6月21日下午4点半左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在江都法院开完庭后,在大街上被一群穿黑衣服的不明身份人员殴打。好在法院法警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


这里不妨给江都法院的法警点个赞,没有袖手旁观,而是路见不平一声吼,避免了事态升级。

 

打律师的究竟是些什么人,明白人都懂,不作深入分析。仅仅以此作为本文的引子,沾亲带故,见缝插针地进入以下话题。

 

律师在纠纷案件中担任某一方代理人,为委托人从事代理活动,平心而论,这势必会触动另一方的利益。但律师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办事,这是有强大的法律依据的,而不是律师闲的扯淡,或者因为喝了三个月的西北风,必须出来搞点事,赚点钱。

 

《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所以,律师是身佩尚方宝剑,戴着公平正义的光环,飘着一身香气扑鼻而来的。梦想倚剑走天涯,看一看尘世的繁华,是诸多律师曾经的心路历程。

 

这是大道理,小道理呢?律师是委托人的服务员,低到尘埃里,律师则是委托人的工具。既然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律师就得忠实地表述着当事人的意思,以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律师工作中的言行代表了委托人的同意或授意。

 

诚然,某一方律师的庭审发言或许会让你怒火中烧,但你注意,律师活动本身并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最终的裁决是法官拿捏出来的。法官作为专业人士,身经百战,阅人无数,对律师的庭审活动自有评判。哪怕律师添油加醋,信口雌黄,法律自有公断,你无需为此对律师大动干戈。

 

若认为律师有捏造事实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你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武力不应该成为你和律师较量的手段。

 

现实生活中,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法律服务,大多仅仅是匆匆过客,也许案结事了,江湖路远,不再相见。但对方当事人你这一拳头,却让律师记住了你,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结一个仇人拆一座桥。这老掉牙的道理还要我费心劳神对你说?

 

法治社会,容不下野蛮的暴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一记拳头打下去,获得的至多是片刻的快感,快感散尽,一地鸡毛,牢狱之灾在等着你呢。

 


电影《林肯律师》告诉我们,处事做人千万不要得罪律师,真要得罪了,那是很可怕的!其可怕之处就在于,律师精通法律,百战成精,熟练掌握司法实践中各项程序、套路,能够有效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来自我保护和攻击对手。想一想,这样的一个人折腾你,就是打不死你,也会拖死你,你的人生多么痛苦啊。

 

这个时代,已离不开律师。与其伤害,不如相爱!与其拳脚相加,不如如胶似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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