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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奉母镇“强奸幼女案”最终结果之分析

2017-07-08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7月4日,微博名“白衣天使茉莉花”发博称,其侄女何佳佳,今年十二岁,就读于西华县奉母镇第一中学读五年级,3月至6月何佳佳多次遭该校副校长邵俊杰、教导主任何建国强奸。目前,警方对此不予立案。

 


这样的帖子发出来那肯定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了,众多网友认为,再自损也不会拿强奸这事自损啊,所以这事肯定是真的……也有网友认为,就一个副校长能有多大能量“摆平”县公安局?这消息肯定是假的……

 


笔者很好奇“白衣天使茉莉花”的身份,查阅了下,其身份信息非常有限,她是发该微博当天才注册的,总共发了5条微博,全部都是针对她侄女被强奸的事。

 

面对汹涌的舆情,当日晚,西华县公安局作出回应:网民“白衣天使茉莉花”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炮制所谓“西华县奉母镇一中发生强奸案”的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其所发布信息严重失实,……

 


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第二天,周口市公安局又放出一重磅信息:我局已注意到网上反映西华县奉母镇一女生被强奸、有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舆情。我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接手对该举报案情的调查。……

 


面对这一波又一波的信息,网友怎么办?推理?想象?信口开河?中必输?我认为,这些都要不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永远要记在脑子里。“估计”、“或许”、“十有八九”绝不是给人定罪或逃脱罪名的依据和理由。

 

相信中国警方强大的侦查能力吧。张莹颖在美失踪、被杀案,电影里神通广大无所不能的FBI也无能为力,最后侦破的关键居然是靠中国警方的帮助,可想而知中国警方的侦查能力了。我们一定要相信中国警察的实力。

 


何佳佳被强奸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我们拭目以待,在此期间切不可相信流言蜚语。本律长文既开,就顺道谈谈此事可能会涉及的几个罪名,算是科普。感兴趣的继续读。

 

强奸罪(强奸幼女)


如“白衣天使茉莉花”情况反映属实,则被指控人构成强奸罪。强奸幼女仍然属于强奸罪的范畴,《刑法》并没有单列的强奸幼女罪。《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很显然,强奸幼女的行为和其他的强奸行为是不同的。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这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或暴力,或引诱,或谈恋爱皆可),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和幼女发生性交行为,就具备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另外,基于幼女的生理特点,加强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只要男女双方的生殖器官有了接触,就应以强奸罪论处。“插入”或者“射精”不是强奸幼女的入罪条件,甚至说幼女处女膜完整状态下,也不防碍强奸罪的成立。

 

要注意的是,强奸幼女行为须行为人具有明知侵害的对象是幼女而希望与之发生性交的心理态度。如果不具备明知的心理态度,就无法形成强奸幼女的主观故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明知”不是“确知”,只要行为人知道侵害的对象可能是幼女即具备强奸幼女的主观认识因素。

 

具体到“白衣天使茉莉花”微博反映的情况,如属实的话,被指控人作为学校的老师,对侵害对象的年龄肯定是明知的,甚至是确知的,此主观方面因素是符合的。

 

诬告陷害罪

 

若“白衣天使茉莉花”反映的情况不是事实,而是捏造的,那她就涉嫌诬告陷害罪了。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诬告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如果是泛泛而谈,不构成诬告。所谓“特定的他人”可以是明确的指名道姓,也可是暗指。“白衣天使茉莉花”微博中的被控告人是暗指,用的是化名,但被指控人学校里的职务明确,可以明显地推定出被指控人。

 

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并虚假告发的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至于告发后被控告人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诬告陷害罪定罪。

 

强奸罪(强奸幼女)是重罪,“白衣天使茉莉花”告发该二人强奸行为,显然是意图使他们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一旦最终认定该微博反映的情况为捏造的事实,再考虑到该微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白衣天使茉莉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徇私枉法罪


 

细思恐极,这个事最终的结果一旦出来,总会有人吃不了兜着走。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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