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言论自由总不能如你所愿??
先了解下言论自由的定义,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在我国,言论自由为《宪法》所确立,《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不是笼统的,而是具体的,具体的言论自由还可散见于以下宪法条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有了《宪法》“言论自由”的这一尚方宝剑,是否就可口无遮拦,口不择言呢?让一些人遗憾的是法律还有很多的条条框框的限制,这些条条框框的存在让喷头、喷子们很是不爽。略举几例,一起学习交流。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以上规定主要针对的就是言论违法行为,很显然口无遮拦很可能会触犯法律的,不要误以为说话不存在违法,言论不会受到制裁。
《刑法》也有诸多的因言论而犯罪的规定。
比如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教唆犯主要就是以言论实施犯罪的,教唆犯是很典型的只动口不动手,一样构成犯罪。
还有侮辱、诽谤罪,实施犯罪的主要手段也是言论。所以说,因言获罪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因言获罪是因为这种言论本身就是犯罪的言论。
《刑法》里还有一个广泛运用的罪名,必须给一些人提提醒,这个提醒拿钱都买不到啊。
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非常好用,适用的范围也广,你敢骂,公安敢抓,就成了,没那么多啰嗦。
最后说一个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主要也是言论,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如演讲、呼喊口号;寄匿名信;散发、张贴传单;出版;发布网络文章等等。
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一个相近的罪名,叫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两个犯罪的目的是一样的,犯罪的主体和行为表现则有区别。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体主要是一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行为表现往往是有组织有策划的颠覆行为。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普通人也可构成,只要具备煽动性即可。网络推墙分子往往干的就是这个事。
举这么多例,最后我们还是回到《宪法》来,《宪法》第五十一条明明白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这一规定,一些家伙往往视而不见的。他们揣着明白装糊涂从《宪法》里断章取义拎一句“言论自由”,玩自嗨,不能自拔,好玩吗?
有人恐怕要说了,你说的都是中国,皿煮国不是这样的,人家想咋说就咋说。好,那我顺带你看看伟大的美国。看看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举例部分规定,来源网友360问答)。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
推而广之,任何国家(包括灯塔国)的言论自由都不会是绝对的,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有边际的,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保护真正的自由。你容忍不了别人“cao你妈”,你就应该容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你的心中照不进阳光,那你看到的言论自由必然也是黑暗的。
很多网友看了我的文章,会对我的文章有所怀疑:纸上谈兵吧,网络滋事分子在网络上横行霸道,有恃无恐,猖狂的很,辱骂、攻击家常便饭,这些家伙不照样活的悠哉悠哉??
这个话怎么说呢?依法惩治网络滋事分子确实是只做了少量工作,大量的工作还没做到位。公安在惩治侮辱、辱骂类违法犯罪时存在差别对待,对侮辱公安(包括相关人员)的打击力度相对大,而对于针对其他人的侮辱、辱骂行为相对宽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网络滋事分子仍肆无忌惮。在此,笔者呼吁和期待强大的人民公安在今后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一碗水端平,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
人民公安,任重道远;警察同志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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