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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赔偿金额,律师的说法,让你大吃一惊

2017-08-24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前天,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的发布的新闻信息: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蓝色钱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此次提起公诉,基本上就意味着该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可挖掘了。

 

进入公诉,那受害家庭的赔偿也应该很快就进入司法程序。在检察院发布的信息中,关于保姆莫焕晶放火造成的损失是257万元,包括了受害人房屋及邻近房屋的损失。

 


对于此项损失认定,受害方林生斌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这里解释一下~257万是家里硬装烧毁部分及玻璃幕墙损失,不包括财产损失) ”。很显然他认为放火造成的损失是大于257万元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放火罪在造成严重后果时,其量刑和财产损失是有关联的,财产损失是放火罪必须查清的一个环节。

 

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当然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在侦查时必然要查清和认定财产损失金额,财产损失准确认定了,方可对其正确量刑。该敏感事件从事发到现在近两个月了,若公安机关连个财产损失数字没查清,我是真的不敢相信的。

 

如果林生斌的说法在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件,认为对财产损失数字需要重新核定,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检察院自行侦查。不过,我认为,这个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可能性非常小。

 

根据目前检察院通报的信息的情况下,受害方家庭能获得法律支持的赔偿金额大概是多少呢?本律作为资深法盲律师,姑且抛砖引玉,瞎唠叨唠叨,观点纯属是我一家之言,不具备任何权威,也不构成任何实质评判。

 

首先说说承担赔偿的主体,承担赔偿的第一主体当然是莫焕晶,莫焕晶的经济状况谁都知道,一无所有,负债累累,她就是想赔偿,赔偿也等于0。第二是绿城,绿城存在责任是因为有官方认定,官方认为它在消防方面未到位。既然是官方认定,绿城难逃其咎。究竟要承担多少比例,这个由法院根据原因力、相关性等因素综合认定。本律在此不表。

 

公安机关认定的财产损失257万,包括了受害人房屋及邻居房屋,粗略将受害人家的损失以总损失的80%计算,那此项房屋损失为205.6万元。除此,对受害方来说还有什么损失需要赔偿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赔偿损害只能是物质损失。此处的物质损失又包括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本事件的四名被害人系当场遇害身亡,不存在医疗费等。误工费也不存在,因为这里的误工费是指给受害人造成的误工费,并非给受害人家人造成的误工费。丧葬费是存在的,丧葬费依照规定为当地6个月社平工资,计算下来为28192.5元每人,4名受害人共计11.277万元。

 


有读者说,干脆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民事诉讼,提起侵权之诉。好,那就看看《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如何规定的,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规定和上一规定有区别,多一项死亡赔偿金部分。但在刑事犯罪中,死亡赔偿金是不予赔偿的,这一点和其他的民事赔偿是有区别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可见,死亡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也有另说,限于篇幅,此文不展开)。

 

受害人家属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赔偿的处理仍然应当适用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具体到本案,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损失在该起放火刑事犯罪中是不需要赔偿的。

 

读者是不是义愤填膺,怒火中烧,觉得这法律啥玩意,犯罪受害人居然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太不人性了吧?非也,请看下文《最高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尽管是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答复,但不赔偿死亡赔偿金的道理是一样的。感兴趣的可以细看看,不感兴趣的直接跳开继续往下读。

 

 



最高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  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综上,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也和附带民事诉讼相当。这样算下来,赔偿金额为205.6万元+11.277万元=216.877万元,就算再加上处理该事项的相关费用,按20万考虑,满打满算236.877万元。还有其他费用吗?本律实在无能为力了。

 

这个数字是由保姆和绿城合计赔偿的,究竟绿城应该赔多少,不得而知。保姆莫焕晶,四条人命,200多万的财产损失,没有自首情节,99%死刑,她肯定是不会赔了。

 

法律规定的数字就是这样,貌似冷冰冰,但却是于法有据。而林家到底最终能拿多少,只能且行且珍惜了。谈判是门艺术,用的是巧劲,不是猛劲,不是说气势汹汹咄咄逼人就一定有好结果的。永远记住,退一步海阔天空。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最好的谈判机会已经过去,下面的机会一定不要再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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