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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人,你不是受害人,你是参与人

2017-08-31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昨天,我看到朋友和义厅转发的“含山普法”公众号文章《国家新规:今后你参予了非法集资,自己承担一切后果》,既然是朋友转发的法律类文章我是必须看的,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嘛。当然了,我也得指出文章标题的一个明显文字错误,参予的予字错了,应该是与,参与。瑕不掩瑜,文章还是好文。

 


文章提及国务院法制办8月24日发布《处置非常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条例”或“意见稿”),根据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看到这里,很多人会一愣,啥叫非法集资参与人?明明是受骗人、受害人,怎么现在成了参与人了?

 

说到这,我想到三四天前,办公室来了位不速之客,一个老同志,说自己受骗了。我就估计牵涉非法集资了,我问他,利息有多高,他回答年利有50%,我问人家当时是不是说包的,他说:他不包,我怎么会投资?然后他就滔滔不绝怪政府,错都是政府的。

 

说实话,听到这些,我就感到好笑:这能怪政府?恐怕当初投资时还偷偷摸摸争呢,就怕这大好的机会给别人抢去。骗子的饥饿营销最容易让这些老年人上当。真的不要怪政府,要怪就怪自己命太苦。

 

投资回报怎么可以包呢?老话说的好:十包九漏。何况法律层面上,也不允许对投资进行回报进行承诺啊。“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话你自己忘记了,出现风险了,怪罪政府,有道理吗?

 

记住这句话,最美的东西,往往是最假的。前两天是七夕,我看到一些单身狗蠢蠢欲动,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不过,我对单身狗们提个醒,假如有一天,突然一貌若天仙的女人对你情意绵绵,相见恨晚,你别被这意外的惊喜冲昏头脑。打开窗,让凉风吹进来,冷静下头脑:她凭什么一下子喜欢上我?美丽的诱惑后面究竟会有什么?

 

本律有才有财有材,为什么没遇这“好事”?因为我有深邃的思想,火辣的眼,从我这里下手太难,她们懂。你若遇到这等好事,咋办?找我啊,让我认识认识,由我掌眼和甄别啊。时刻提醒你们,千万要珍惜身边的律师朋友,在你最需要的时候,能够用得上的人或许只有律师。

 

这世上对你好的不是你的父母——也许他只是想让你光宗耀祖;也不是你的老婆——也许她只是想着夫贵妻荣;也不是你的孩子——也许他只是惦念着你的财产。只有你的律师可以和你一生相伴,不离不弃,越是你有难越和你战斗在一起。事了拂衣去,深藏与名。

 

这段话好,好就好在我微博上有很多单身的朋友,这是给他们最好的礼物,甜言蜜语误人,良药苦口救人。这段话尽管不是拿钱就能买到的,但打赏也能说明问题啊:打赏打开了一双慧眼,智商情商已开,前途无量啊。公号法之剑,美文小心肝;今日不打赏,何年能脱单?

 

红楼梦里的贾瑞本来是有救的,他只需照着跛足道人的话,照照“风月宝鉴”镜子,只照背面,不照正面即可。但他拒绝不了正面王熙凤美人照的诱惑,最终一命呜呼。在投资方面往往也是如此,实打实告诉你要面对投资风险时,你就对投资拒绝了,一旦有人告诉该投资绝对无风险,你就如贾瑞看到“风月宝鉴”镜子正面照一样,一头扎进去了。

 


表面的东西,你尽当真,就彻底输了。真有一个包赢不输的50%年回报的投资产品,他会把机会给你?他不会把机会留给自己的舅老爷小姨子?你啊,就是人太傻,你一糟老头,他把好处给你,图个啥?

 

所以,这次意见稿给傻人当头棒喝,出台了部分令某些人很不爽的规定,比如: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这个规定很明确,非法集资案件是不存在所谓受害人的,你即使受到损失,也不是受害人,而是非法集资参与人。说的再赤裸裸点,你就是为虎作伥,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人五十步、百步的区别。从国家对投资人作为的角度来讲,对受害人应是“全力而为”,对参与人嘛,那就是“尽力而为”。这就很尴尬了。

 

话说的尽管刺耳,但一针见血。什么是投资,投资简单说就是利润配风险,一脚踩实了是天堂,一脚踩空就是地狱。心跳的利润背后注定有玩命的风险,你参与这个投资游戏,就必须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赚得起,也包括亏得起。

 

再说意见稿中一个不爽的规定: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这个规定的精髓简单说就是,融资是需要相应资质的。以前很多无金融资质的公司曾经借金融创新等高大上理由打擦边球融资,今后行不通了。挂个公司营业执照就能融资更是扯淡。

 

意见稿还有很多东西可圈可点,感兴趣的可自行查阅。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尽管意见稿目前还不是正式成文文件,但离成文文件时间不会长了。

 

最后,再强调一下“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一规定,其实这一规定并非意见稿第一次提出,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早就有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显然,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告诫,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的规定由来已久,不要以为政府这次想通过意见稿来“逃脱关系”,如果你这么想,那就真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投资是门大学问,你不学习,投资莫名的失败,怪谁?

 

如果你觉得学习太苦,太累,太麻烦,不要紧,本律告诉你一个好方法:关注法之剑,那里有最有趣,最通俗易懂的普法文章,帮助你开启美好的投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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