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醉驾致交通肇事罪,该不该吊销律师证?

2017-10-28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前天,微博粉丝“学法君”艾特俺:

 

目前,律师故意犯罪会被吊销执照,那问题来了:
假设某律师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他依法会被吊销律师证;但若该律师因醉酒驾驶撞死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法院会以重罪交通肇事罪判处刑罚,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他岂不是不会因此被吊销律师证了吗?

 


为了更容易的阅读理解下文,请读者把以上倾斜文字部分再读一遍。

 

律师因(醉酒)危险驾驶罪被吊销律师证的,我所知道的就有数起,其中甚至有熟悉的好友,真的为他们惋惜。辛辛苦苦多少年孤灯夜战,牺牲了多少花前月下,忍受了多少的饥寒交迫,好不容易考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做了律师,却因为醉酒驾驶被吊销律师证,你说可惜不可惜?

 

说到这,我得先说下吊销律师证的法律依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所以,律师醉酒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就得吊销其律师证了。但“学法君”从另外的视角考虑问题:危险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吊销律师证,可以理解;如果危险驾驶同时又交通肇事了,这时因交通肇事罪重,则应从重罪交通肇事罪处罚。而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貌似已不符合《律师法》关于吊销律师证的情形了。真的是这样吗?

 

平心而论,“学法君”提出的问题非常专业,相当独到(我细查了下,“学法君”是法律博主,自我简介是风雨兼程法律人,怪不得呢),分明是将了俺一军。然,本律学贯中西古今,这个问题难不倒我,所以非常感谢“学法君”的提问。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是没有疑问的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罪的行为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违章驾驶行为(如闯红灯、随意变道、超速驾驶、醉酒驾车等)和致人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往往是故意(包含间接故意)


按照一般的理解,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求,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此时产生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当以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从以上分析看,醉酒危险驾驶进而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时,此整个犯罪行为中是存在故意犯罪的,这个故意犯罪就是危险驾驶,换言之,此时的交通肇事罪已包含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全部要素。既然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既然概括了危险驾驶罪的全部,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又受到了刑事处罚,那当然应当依照《律师法》吊销律师证。

 

老司机给你们提高点难度,假如律师是闯红灯违章所致交通肇事罪,律师证是否应该吊销?本律回答:不需要。为什么呢?因为此种情况,不存在故意犯罪,闯红灯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行为,这和醉驾故意犯罪行为是两个概念。这样一比较,应该有所理解了吧?

 

但以上的分析仍是一种相对枯燥的法理性的分析,对于普通读者来说,读一两遍还是很难吃透、消化。上文已经说了,本律学贯中西古今,那我们就将历史的镜头回放,不妨从唐朝开始说起。

 

从唐朝说起,不是说武媚娘的艳史,也不去回味白居易“春江花朝秋月夜,往往取酒还独倾”的感慨。酒啊,在白居易的口里,可以成就千古传的《琵琶行》,到我们这些凡夫俗子的嘴里,却时而为醉驾成千古恨。吃车莫开酒,必须时刻铭记。

 

话说唐朝年间。唐朝判定法无明文(“无正条”)的行为是否有罪,“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比如作“入罪”判定的原则是“举轻以明重”:决定对某一行为作重判或判有罪时,要举出比这一行为更轻的行为都要科以刑罚的例子来作出有罪之判定。唐律贼盗律有“谋杀期亲尊长者斩”规定,但无对已杀已伤处罚的规定。裁判方认为,已杀已伤显然比谋杀为重,谋杀即已当斩,则已杀已伤更应以斩罪论处,这就叫做“举轻以明重”。

 

唐朝人都会用的处罚原则和法理精神,现代人还不好好运用?回到醉驾这个问题上,醉驾律师都应当吊销律师证了,则醉驾致人伤亡的律师更应该吊销律师证,这也叫“举轻以明重”。如果醉驾吊销律师证,醉驾致人伤亡倒不吊销律师证,那不是鼓励、纵容醉驾的律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故意加大损害后果吗?对此,我无需进一步解读,道理自明。

 


正如xi jin 同志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本律最后归纳,醉驾吊销律师证,那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同样得吊销律师证,这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凭良知就有的答案。以上观点,欢迎“学法君”斧正,谢谢。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上方蓝字“法之剑”或扫以下二维码关注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