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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正确的维权姿势是什么?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昨晚,网友“书泉之舟”问我,被狗侵害如何维权的问题。当时我很豪爽的答应了他,写篇长文给他参考参考。可真的动笔时,细想了想,俺自记事20多年来从未被狗咬过,无被狗咬伤刻骨铭心的“体验”,所以,我这文章也只是纸上谈兵而已。

 


但即使纸上谈兵也要谈。曾有一个陌生客户来我办公室,是咨询离婚问题的,她居然问:律师,你离过婚吗?我:我代理过N次离婚。她:我是问你本人有没有离过婚,我想找个有这方面经历的律师。你看看,当事人还挺挑剔,呵呵。若是杀人犯委托律师,律师看样子还得先杀个人呢,都什么人啊,直接端茶送客。

 

现在这社会啊,俺有点看不懂了,狗的地位已经上升到人的层次上了。甚至有些人对狗的亲,对狗的好赛过对自己的父母,嫌弃父母这个脏那个脏的,可TA自己和狗同饮一杯水,共用一双筷时,却没有丝毫嫌弃。这些极品的奇葩行为常常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了快乐。

 

大多的狗咬人仅涉及一些赔偿问题,也就是民事方面问题(本文主要谈这些),但生活中也有狗咬人最后上升到刑事问题,狗主人锒铛入狱了,为此,本律曾于9月24日发表过一篇文章《为了您和他人幸福,请不要任性养狗》,大家不妨关注“法之剑”公众号,先读一读这篇文章,然后再读本文,会更好理解和处理狗伤人的相关问题。

 


被狗伤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是——报警。为什么要报警呢,如果不当场报警,人走现场移,以后的话就难说了。平心而论,狗主人的整体素质不高,他们什么花样都会有:“我家的狗不会咬人”“这不是我家的狗”“是你招惹俺家狗的”……为了避免被动,报警是必须的,除非狗主人是你家大表哥和隔壁老王,你对他知根知底,否则,报警是不可忽略的环节。

 

再来看看《侵权责任法》对狗伤人是如何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规定的精神简单说就是,通常情况狗主人担责,除非狗主人证明(注意是狗主人证明)受害人有过错。该规定有免责事由,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狗主人减轻赔偿责任或免除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读者睁大双眼看看这两个规定,一个字一个字的看。该两条规定清清楚楚写明是狗主人承担侵权责任,更关键的是该两规定没有《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免责事由规定。也就是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情形下的狗主人必须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例外情形。

 

所以,那些溜狗的少爷小姐们,你们得当心了,违反规定未牵狗绳溜狗,一旦出事,你要承担全部责任,任何理由都不是理由。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养烈性犬的也是同样道理。假如你家目前存在这些情形,是否要注意了?为了加深记忆,建议你们马上给这篇文章打个赏,这么好的意见若是你到律师楼咨询,不收你几百块钱咨询费才怪呢,现在打个几块钱钱赏何乐而不为?

 

有读者被我上面的述说吓怕了:算了,算了,不养狗了,把狗扔了。把狗扔了,是否就万事大吉?

 


我听说这么个事,有个美女很喜欢狗,在商品房里养狗,时间长了,家人生厌。美女又舍不得把狗宰了吃,无奈之下便想把狗扔了,于是挑了个黄道吉日,驱车几十公里找了个陌生地,一把鼻涕一把眼泪、一步三回头的把狗扔了。没想到,过了两三天,狗又跑回了家,聚首的时候全家落泪,抱头痛哭,本律写到这里也是为之动容,热泪盈眶。可狗习难改,过了些时候家里人还是忍不住了,第二次驱车送狗远行,这次送了几百公里,从此,江湖路远,不再相见。

 

人和狗相处会有感情的,与其承受撕心裂肺的告别,何必当初甜甜蜜蜜的相见。就算和狗挥挥手,你就再无牵挂?你不牵挂,法律还牵挂你和狗呢。《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就是将狗扔了,在法律层面上你仍然可能要承担责任。

 

狗又不能扔,那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吃狗肉(得符合卫生条件),吃狗肉是对狗最好的超度。吃的是狗食,贡献的是狗肉,这才是一个最有价值的狗,这样的狗生是最有意义的。不具备吃的条件,那就得找个地,挖个坑,埋了它,埋狗不是无情人,化作泥土更护花。

 

最后,再回到“书泉之舟”提及的这个新闻来说说,受害人为了躲避狗的侵害受到车辆伤害,这又怎么办?除了上述《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的规定可以适用外,还可适用《民法总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显然该狗主人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上解读,不知网友“书泉之舟”满意否?满意请点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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