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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不仅是有身份证的人,更应是有“身份”的人

2018-03-29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十年前,我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没多久,老板想让我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做法定代表人有风险吗?

 

其实这个问题是不需要用智商解决的,需要的是情商:你一毛头小伙(或丫头),老板和你又没亲戚关系,凭什么让你担任一家公司的“老板”?此事必有蹊跷。没有无缘无故的好处,有好处的同时注定有风险,这其中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美好的爱不常有,我何尝不想搀你的手悄悄地在海边走。

 


记得90年代末,21世纪初,有一个“职业”非常来钱,可惜会时常往来于各个看守所之间,什么“职业”呢?这个“职业”叫“替身法定代表人”。

 

那时,改革阵痛,企业改制,大量工人下岗。众多的倒闭企业或快要倒闭的企业存在无法偿还的债务,包括欠发职工工资。法院对这些企业的债务执行案件非常头疼,有时在债权人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对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以平民愤。

 

但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了,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公家”的,要不就是红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先是“公家”任命的。说实话,这些企业的困境并非仅仅是企业(负责人)造成的,现在出问题了,让这些“有身份”的法定代表人去蹲看守所,确实令其不爽。这些人细皮嫩肉的,哪能吃蹲号子的苦?于是很多负责人干脆撂挑子,一走了之,这给企业的关停并转、改制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后来,有一种方式应运而生,由其他没啥“身份”的人来当这个“老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了,这个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个名义而已,不行使任何权力(本来就没有权力)。但这个法定代表人不是白当的,如果因为案件执行原因被拘留,则由该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补偿,这补偿的数字一般来说还是比较可观的。

 


我认识一个人,他担任了数家资不抵债的企业,每年不断行走于不同的城市的看守所之间,他的日程排的很满,“档期”要提前预约,否则,是找不到他人的。据说,干了两三年的替身法定代表人,积累了第一桶金。

 

曾经,也有很多这样的机会在我面前,但我丢不下那面子,失去了人生逆袭的机会。不偷不抢,不就进进号子嘛,没啥的,想开了,发财的机会就来了。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或许也会先定一个小目标再说……

 

当老板,酸甜苦辣都有。别以为老板的日常生活都是咖啡泡妞,个中艰辛,如鱼饮水冷暖自知,不足为外人道也。

 

 

上面说了些做法定代表人的奇闻趣事,貌似法定代表人随便什么人都好做的,其实不是。法定代表人不仅仅是有身份证的人,更是有一定“身份”的人。

 

本文以公司为例。《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实际上采取的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这个“负面清单”具体明确,非常容易对照出哪些人不符合做董事、监事、高管。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的(一)情形很好理解,不赘述。(二)情形是对有犯罪前科人的任董监高的限制,为什么对有犯罪前科的人进行限制,道理其实很简单,三岁看大,七岁看老,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坏人”彻底改好是很难的,所以,不能让他们担任董监高,以免祸害更多的人。

 

说到这,我想到钱宝网的张小雷,据此前的媒体报道,张小雷在创办钱宝网之前即是有犯罪前科的人了。2003年,张小雷因“泛美亚事件”锒铛入狱。

 

在“泛美亚事件”中,张小雷出任泛美亚公司CEO,以“向海外输送足球学员的名义”,先后将50多名小球员送到南美留学,并利用向小球员收取费用和向外界融资两条途径,总计诈骗资金约1000多万。张小雷因诈骗罪被判入狱出狱后,随即创立钱宝网,继续行骗。

 

读者若是认真盘点盘点近些年的非法集资案件便可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的带头大哥们很多都是有前科的,故法律对有犯罪前科的人进行经济活动的限制是大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对犯罪前科,不仅仅限制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范围,还可将侵犯财产罪纳入限制范围。还有限制期限,五年其实还是偏少的,完全可以更长一点,比如可以10年。

 

该规定(三)、(四)情形不难理解,在此不赘述。(五)情形说两句,该情形要满足两个方面,一是较大债务,二是到期未清偿,此情形没有年限条件,只要存在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状态就不可任职董监高,一辈子没清偿,这一辈子就不可以任董监高。

 

该规定对董监高的任职限制是强制性的,属于这五种情形的,不得担任,在担任期间发生这五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登记机构其实并不审查董监高的任职条件,登记靠自觉自律,工商部门就是审查也是形式审查,不会采取实质审查。所以让张小雷这样的人钻了空子,居然还注册了一家公司,将骗钱的生意越做越大了。

 

工商部门不审查,但作为和公司合作、对公司进行投资的相对方,你们可得要注重审查。疏于审查,导致合作不愉快,投资打水漂,这可不能怪工商部门哦!

 

作为公司来说,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是切不可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任命为董监高的,公司里存在这些不合规的人,很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发展。比如公司需要融资时,不管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投资方、相关机构会关注董监高、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清清白白。如存在不符合任职的情况,很可能融资受挫,就算融资成功,融资成本可能会很高。

 

而在上新三板、IPO的过程中,因为董监高的任职问题无奈放弃、铩羽而归的大有人在。

 


综合全篇,就好回答文初的问题了。老板突然想到让无亲无故的你来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实是有苦衷的,或许老板心中的那个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罢了,你就是被老板抓了壮丁而已。当然也可能有另外的原因,当这个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较大风险,他舍不得让“自己人”背锅,就让你来背呗。

 

你不是张继科,这天下,没那么多好事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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