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饶过了周立波,中国该不该也饶呢?
近段时间忙于事务,疲于奔波,没时间认真考虑周立波的事。今天坐了一天的车,在车上昏昏沉沉睡觉时,无意中想到了我国刑法的一个规定,此规定对周立波来说或许不是吉兆。什么规定呢?
刑法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①规定说明,周立波只要还是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哪里犯罪,无论是天涯海角,还是地老天荒,中国法律都有管辖权。
②规定则说明,哪怕周立波在美国被审判过了,中国仍旧可以追究;他在美国若受过刑事处罚了,中国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此次新闻披露的信息是,5月24日上午,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美国纽约州法院决定撤销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法官已采纳撤案建议,该案将于6月最终揭晓结果。
由此信息,基本可以确定周立波的行为在美国是“无罪”的。美国认定无罪,那中国该不该顺水推舟从了美国的法院认定?
为了把这个问题说清,我还得引用刑法的另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对周立波不适用,但我们通过这个规定,可以理解刑法的精神。
这个规定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从这个规定看,中国认可外国法院“无罪”认定的情况的关键词是:外国人、领域外。周立波的情况符合“领域外”,但不符合“外国人”要素,所以此规定对周立波不适用。何况如果周立波是美国人,事情又发生在美国,本来和中国就毫无关系,中国根本就操不了这个心。
但周立波不是美国人,而是中国公民。中国刑法对周立波的管辖权是毫无疑义的。涉枪涉毒案件,在中国都是重罪,无论周立波涉嫌其中的什么罪名,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都不会低于3年有期徒刑,故其也不存在国外犯事不追究的情形。
美国的法院若对周立波真的不予追究了,周立波在美国算是逃过了一劫,但在中国这一劫能否逃脱呢?
现在看来,美国的法院给中国出了个难题。这个难题怎么破解,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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