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不是药神》,说法律的人性
文|庄志明律师
我基本上是不写影评的,为什么呢,因为看电影是为了享受,看场电影还要写影评,一下子就有做任务的感觉,看的不爽,索性就不写影评了。
但看了电影《我不是药神》,我觉得还是要写点内容了,不写点东西,太对不起观众了(普法使命大于天)。还有,观影过程中,我曾数度落泪,一部能让我热泪盈眶的电影,不写一点感受,也对不起自己。
这部电影的泪点是疾病,买药难,看病贵。几乎家家都会或多或少地遇到过看病买药的苦恼,《我不是药神》很自然触动了观众的痛点。
电影描述了困顿的中年男性保健品商贩程勇,为了攫取暴利,铤而走险,走私违禁药品,成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独家代理商,后被病友冠以“药神”称号。
程勇起初并没有什么救世主之心,只是想多赚点钱,留住孩子的抚养权,给自己的老子看病,经营好自己的神油店而已。而真正进入到白血病人这个特殊群体后,他才开始蜕变和成长。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英国经济评论家托•约•登宁(现译为“邓宁格”)的一段话:“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来阐述原始积累的残酷性。
为了暴利,践踏法律,程勇也是如此。金钱是程勇投身走私违禁药品的初心,尽管客观上他确实也帮助了急需用药的癌症患者。
说到这里,很多读者恐怕要喷高药价了:程勇赚取暴利,还不是因为国内的正版药价格贵,而印度的仿制药价格便宜啊,还是你国不行啊。
说到看病贵这事,我顺带来个插曲,看看牛逼哄哄的灯塔国的一个小例子——病人连救护车都不敢叫,怕太贵。不怕不识人,就怕人比人。
谈正版药、仿制药这个问题,就是我的强项了。印度现行的专利制度是2005年后制定执行的,这个专利制度是凑合世贸组织规定要求的。也就是说,2005年之前印度的专利制度离国际要求差了一大截。
治疗癌症好的药物基本上集中在欧美少数企业,为保护创新,新的研发药通常都有10到20年的专利期,在这期间,其他国家只能进口而不能仿制。
但在印度等国家,由于专利保护制度施行晚,政府推行强制仿制药制度(相当于合法化侵权),使得本国药企可以低成本仿制欧美高价原研药,药价便宜的惊人。
即使2005年后相对严格的印度专利法也还是规定了在三种条件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公众对该专利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该专利产品未能以合理价格向公众销售;该专利未能在印度境内得到应用。这个规定导致印度仿制药的大门并未完全关上。如今,制药产业成为印度三大经济支柱之一,目前全球有1/5的仿制药产自印度。
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从80年代初即开始制度施行了(专利法1984年颁行),基本符合国际潮流,从这个方面说,中国的专利保护比印度早了20年,出于专利保护的考虑,没有启动过药物强制仿制许可制度,也即中国的仿制药是不合法的。
上面这段文字看明白没有?直白点说就是,印度允许印度药厂侵害他人药品专利权仿制药品,而中国不可以,这样的情况下,中印药品价格差异很正常的。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相当给力的,但即使如此,特朗普还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穷追猛打,说这也不好,那也不好的,什么人啊?
也许有读者会说,人命关天,救死扶伤是天命,管他侵权不侵权,违法不违法呢。仿制药能治病,并且价格低,为什么就不放开?法律就不能多讲讲人性?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貌似唯一的反面人物就是那家研发出新药的药企。为什么该药企在发现市场上有仿制药时,拼命追着公安部门要求查处呢?
研发者众,成功者寡。研发需要花很长的时间,投入大量的金钱,而真正出成果的寥寥无几。你若是研发的药企你不急?所以,不论是中国,还是欧美国家都很重视和保护研发者的知识产权。如果一个很成功的抗癌药任由他人仿制,谁还会傻不拉几的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发?
癌症对药物也是有抗药性的,好药也是需要升级的,如果没有人去研发新药,更多的癌症病人将面临万劫不复。看上去,程勇这样通过走私仿制药挽救了几百个病人,是好事,可是如果任由仿制药横行,那药企就没有动力研发有效治疗癌症的升级药了,此势必危及更庞大的群体的生命健康。
理性的人,会算小帐的同时,还得会算大帐。看电影时我也流泪,但我流的泪和其他观众大有不同,我流的泪中,有心酸,也有理性的思考。
研发艰难,仿制容易。药品说明书,可以很清晰看到药品的化学结构,其合成途径非常明确,所以药品的仿制很容易。若想更多更好的新药品上市,打败癌症,必须保护正版药,而保护正版药,打击仿制药是必须要做的事。
从这个角度来说,电影中公安、司法部门打击仿制药的行为并无过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观众千万不能再骂公安了,更不能把那个公安局长看成冷血动物,因为他们站的高度和普通人不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的主要情景发生在2002年到2004年,正好是在印度2005年后施行严格专利制度之前,这种时间的安排不是巧合,很可能是为了避免因一部电影引发的外交纠纷(如果选择在2005年后,印度官方很可能会有意见),看来电影制作方在这方面还是很有用心的。
我们接着再谈程勇精神和人格的升华。
在程勇卖仿制药风生水起时,遇到了假药贩子“张院士”。二人算是“同行相轻”吧,在和“张院士”的较量中,程勇败下阵来,将印度的仿制药代理渠道转给了“张院士”,当然了他也从中得到了不菲的转让费。
靠前期走私的原始积累和渠道转让费,程勇办了一个服装厂,金盆洗手,正儿八经的做起了合法生意。本来程勇可以远离江湖,过上滋润的企业家生活。然而,一年后,因“张院士”被追捕,断了药源的白血病患者同时也是程勇走私“引路人”的吕受益的不幸离世,让程勇陷入深深的自责,为了挽救更多的白血病友,程勇准备再度出山,铤而走险。
当程勇从吕受益的追悼会离去时,那沉重的步伐,和众多白血病友期待的眼神,深深地感染了我,直接触动了我的泪点。如果说程勇上次的铤而走险,纯粹为了钱,那这次的铤而走险,则很纯洁,纯洁到只是为了一个义字,为了数百名白血病友对生命延续的那份期待。
鲁迅说,悲剧就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程勇最终还是判了5年,但这仍是基于法律人性的从轻裁判。正如我一位网友所言:“电影中的主角不是病人,现实中的主角是病人,因此电影主角必须吃官司,而现实中的主角可以不起诉。在情与法的圈子里转,只能是情怀,放更大的视角看,最大受益的做法,还是守法。如果任由仿药和走私泛滥,影响的则是更多人的健康甚至生命。”
电影的最后有点睛之笔,白血病正逐步纳入医保范围,程勇走私的药可以正常通过医保报销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国家经济的腾飞,医疗保障会越来越好,程勇的悲剧终将成为历史。国家好,大家才会好,明天会更好。
从以上法治的视角解读程勇的经历,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法律人性的视角不能局限在某部分人身上,必须有更大更高的视野,法律的人性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依法办事,依法才是最大的人性。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