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里的大嘴要当心,胡言乱语必被抓
文|庄志明律师
前天,狗年最后的一个交易日,股市红盘报收,给即将来临的新年增添了喜悦的色彩,给心冷到冰点的股民们带来了一丝的温度。
收盘后两个小时,证监会微博官方账号发布了一则消息:证监会对近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进行调查,全文如下:
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案件进行调查,并已初步查明,陈某、林某、王某等人及相关媒体平台涉嫌编造传播“新任证监会主席记者招待会”等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下一步,证监会将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此前1月29日早间,有部分自媒体平台发布假新闻,内容为“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爆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无处藏身,并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长线投资股票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还好,证监会及时反应,在上午谣言传播后,中午12:10分,便通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形式辟谣,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相关消息。易会满主席近日并未召开任何记者招待会,上述消息纯属谣言。证监会正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毫不动摇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希望媒体朋友准确客观报道,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健康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辟谣后,沪指则逐步企稳。
很多人认为在股市里随便说说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无知的,股市里随意发布消息很可能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很可能就构成犯罪了。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何谓“严重后果”?即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按照上述三个情形标准,编造虚假信息行为很容易触犯刑法规定的,因为现在的网络及自媒体的穿透力、传播力非常强大,虚假证券信息一旦发布到网络上,在几分钟内即会对股市造成很强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其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故此,编造虚假信息触及“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三项条件之一,非常容易达到,几乎不费吹灰之力。
据证监会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是证监会稽查执法打击重点。近年来,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2016年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17起,依法做出行政处罚13起,对同花顺网络、曾改雄、曹磊等人进行了严肃查处;2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现在看来,证监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打击是远远不够的,证监会应该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和治安层面的处罚,而是要通过移送案件,以威风凛凛的刑事处罚来打击虚假信息。
此次编造“新任证监会主席记者招待会”的虚假信息,笔者认为已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1月29日上午,有传闻称,证监会新任主席易会满召开新闻发布会,称2019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等。与传闻相伴,沪指开盘后不久急剧跳水下跌,中午证监会辟谣,随后A股V形反弹。临近尾盘三大指数有所回升,截至收盘,沪指下跌0.11%,报收2594点;深成指下跌0.50%,报收7551点;创业板下跌1.28%,报收1243点。
很显然,1月29日和证券相关的虚假信息的编造传播致使股市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造成很恶劣很严重的社会影响,足以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情形。
证监会应该把这个谣言事件作为一个打击谣言的靶子和风向标,坚决予以惩治,以儆效尤。对股市里的大嘴,证监会、司法部门必须要对他们好好管一管。谣言必惩,祸从口出,这应该成为证券业里的铁律。
希望2019年,证券业里的大嘴和乌鸦嘴日子越来越难过,而股民们的日子越来越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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