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狗先治人,打狗必打狗主人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我看到微博粉丝“柳州东尹”发的微博:3月11日,河南汝州,小学二年级男孩放学,正在学校附近的马路上等公交,突然一条狼狗扑来,将他咬成重伤,市民记录了其中22秒的撕咬过程。孩子家长称,因伤口较深,孩子做了2小时手术,目前在重症监护室观察。网友:说狗狗不咬人的货这时候去哪了?
更为气愤的是,事发后疑似狗主人牵狗扬长而去。
刚查了下,汝州隶属平顶山市,《平顶山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出行应当遵守携带养犬证、犬只标志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汝州儿童被狗咬伤,过错完全在狗主人,其一是没有以束犬链随身牵领,二是狗(主)没有避让儿童。对此,狗主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是没有疑义的。
《办法》又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狗主人在狗咬人后,不但没主动救人,相反是逃之夭夭,又进一步违反了《办法》规定,从这个事情可以看出,这个狗主人无法无天、嚣张猖狂到极点了。
我们在谴责狗主人无德无良的同时,也得想办法对狗主人追责,这种追责不仅仅在于让其承担心惊肉跳的经济赔偿,更得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
其实,任何一起狗咬人事件,都可以对狗主人绳之以法,这就是我一直强调的,治狗必先治人,打狗必打狗主人。关键看有关部门做不做,为不为了。打狗不打人,纯粹瞎折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没发生后果的情况,最轻的处罚。
造成后果的,完全可以刑事惩处。汝州的这事件,如果小孩的伤情构成重伤,对狗主人绝不是仅仅经济赔偿,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仅仅表现人的直接行为,也可表现为其控制物的行为,狗作为其宠物属于其控制物,在宠物伤人的情况下,狗主人涉嫌过失犯罪。
如果狗将他人咬死,则狗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说不是没有罪名治狗主的。
狗咬伤人(咬死人)过失犯罪算轻的了,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构成故意犯罪。读者恐怕奇怪了,狗咬人还会构成故意犯罪,难不成狗主人存心要狗咬人?
听我慢慢说来。刑法里有一个罪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这个罪不以结果为要要件,只以行为为要件。只要具备这个危险行为了,就构成犯罪,结果只是该罪的从重情形。
放任烈性犬自由自在溜达、乱闯,本身就是危险行为,该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靠谱的。具体可以结合该狗的烈性程度、是否禁养犬、是否患狂犬病、以前有无咬人史、狗有无“成群结队”等情况定。
作为狗的主人,对烈性犬、禁养犬的习性应该是非常了解的。狗主应该预见自己所养宠物狗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可见狗主对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狗主人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导致狗咬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河南汝州儿童被狗咬伤事件,如达到重伤,狗主人涉嫌该两个罪名是可能的。不要认为我说话上纲上线,对狗主人的惩罚如果仅仅止于经济赔偿,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治安、刑事责任追究。美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死亡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构成谋杀罪。和美国的法律比较,我国法律对狗主人真的是太慈悲了。
希望汝州儿童被伤事件唤起社会更多的思考,让无良狗主得到其应有的惩罚。唯有严刑,方能让狗主谨小慎微,狗主谨小慎微了,狗咬人的事件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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