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里说套路,防范套路四个字……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3.15晚会,晚会最触目惊心的是贷款陷阱,借上几千元,最后竟然变成几十万待偿还债务,这确实很令人恐怖的。
晚会上我第一次听说“714高炮”,有点孤陋寡闻了,我以前还以为是约炮模式的呢。“714高炮”是一种小额网贷,指贷款周期一般为7天或者14天,“高炮”是指其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
这些贷款不仅利息高昂,客户借款时,必须授权软件访问手机通讯录和验证运营商。客户身份证照片、手机通讯录、手机通话记录等各种详尽信息赫然在列,尽被犯罪人掌握在手。隐私的泄露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对受害人的威慑力非常之大。
人一旦陷入这些非法贷款中,惴惴不安,茶饭不思,生不如死。
春节前后,我接触过几个陷入贷款陷阱的人,每个人都说出一个凄惨的故事。
一个是很时髦的陈女士,据说,某次需要急用钱(从口气中我揣摩是为美容需要),鬼使神差地下载了某信平台的APP贷了10万块钱,没想到到手的只有7万,后来发现利息比平台销售员口头说的高,便想提前还款,登录还款环节时发现新问题了,额外又增加一笔无厘头费用4万元。
陈女士对我说,自从借了这个钱,浑身不自在,一想到这无底洞的费用,寝食难安。
还有一个刘女士为了满足旅游的高消费,向一家网络平台借了几万元块钱,后来为了还款,在不同的平台之间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前后已还了几十万块钱了,究竟要还多少,还到什么时候还不知道呢。
江先生更奇葩,本就是年轻的普通打工者,收入不高,却偏偏攀比买了一台车,这下又是房贷又是车贷,最后向一家所谓从事放贷的皮包公司借了钱(以车抵押),照“行规”,打了折进账。春节前钱还不上了,车子在家门口居然被放贷人给“偷”走了。他一头雾水问我:他们怎么知道我车子在哪里的啊?我说:你车子被他们装了GPS了。
上面几个事情都是生活中很现实的例子,他们陷入的很可能就是江湖上闻名遐迩、闻之色变的“套路贷”。
什么叫套路贷呢?
笔者这里引用重庆市公检法三部门的定义,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渝高法[2018]136号),“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
很显然,套路贷简单说就是受害人上了犯罪人的套路形成的贷款,这种贷款存在欺诈和虚假。
对套路贷,司法部门如何规定的呢?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20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该规定中的犯罪行为和前述套路贷定义中的表现行为相同,由此可以分析得出,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任何款项均属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如果该笔费用受害人还未实际支付,可以拒绝偿还。已支付的,可以要求放贷方返还。
对套路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中的部分规定:
一、“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的偿还范围说的很具体明确,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坚决依法不予支持。借款人要敢于对不当费用说不。
套路贷的违法性必然决定了索要行为的违法性,都是千年的狐狸,玩什么聊斋。不过,没有非常道手段,确实不太好要钱。这也是事实。
犯罪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软暴力”最为典型的是电话骚扰,或向其本人骚扰,向其单位领导、亲朋好友“告发”,揭露欠款隐私,让其难堪,还有的是泄露裸照等恶劣行为。总之,这些行为皆属暴力等不法行为,统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常见的三种套路贷:
(一)“车贷”类套路贷。“车贷”类套路贷案件是指行为人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的案件。
(二)“房贷”类套路贷。“房贷”类套路贷案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中,利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目的的案件。
(三)“校园裸贷”套路贷。“校园裸贷”案件是指行为人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提供裸照或视频作为借款保证的“套路贷”案件。
这三种套路贷,或涉嫌诈骗罪,或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涉嫌强迫交易罪。“校园裸贷”有时还涉及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或引诱、介绍卖淫罪。
关于套路贷中的“平账”套路,这是重点:
“平账”套路是套路贷中最常见、心照不宣的套路,可以说是“无平不套”“凡套必平”。套路贷中的“平账”是指由另一家贷款公司或个人偿还第一家公司或个人的债务,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金额的欠款合同。我在前文中提到的为了旅游消费拆东墙补西墙的贷款,贷款人刘女士可能涉及的就是“平账”套路。平账套路的关键是前后平账的公司或个人存在共同故意,成立共同犯罪,如并非共同犯罪,不应该作为“平账”的套路。
参照有关规定,上下家公司人员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具体可从“平账”公司之间的“平账”次数、资金走向、股东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在虚构债务后,将“债权”让给他人“平账”,而实施“平账”的人亦明知是虚构借款仍予以“平账”并催付债务的,可以认定双方对“平账”的犯罪金额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
在实施“平账”套路时,受害人其实是可以感触到的,比如在陷入还款危机时,放贷人“热情”带你到下一家借款,或介绍下一家贷款人,这几乎百分百就是“平账”套路,受害人不妨就此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随时准备报警。
套路贷是一个很大很深的学问,绝非一篇文章所能穷尽的,且其变化莫测,诡计多端,盘根错节,真正领悟很是艰难,很多东西必须一边实践一边学习。
防范重于泰山。做好防范至关重要,与其事后处理,不如事前防范。避免套路贷的方法很多,笔者不赘述,去繁就简,只说一点,那就是不熟不借,对平台公司不熟悉的不借,对平台公司业务员人品不了解的不借,坚持这一原则,那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借钱时避免被坑,要坚持不熟不借;出借时更得遵循不熟不借。做到这个简单的要求,生活就安稳了,日子就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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