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黑恶势力的法律界定,说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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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依据除了以往制定的刑事法律及政策规定之外,还新增了两部分依据: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等相关通知和意见。
二是两高两部2018年1月16日以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针对该指导意见在2019年4月9日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别是这些新增的相关通知和司法解释意见,是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为了理解黑恶势力,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恶、什么是黑?什么是势力?
1、所谓“恶”,从传统文化角度来说,指的是“过,人有过而被憎之为恶”,简单说就是:过份了,令人讨厌并远离。
2、所谓“黑”,本意是火所熏烤的颜色,升至法律角度是取了炙烤难耐的痛苦感受,逃都逃不掉的硬挺挺的忍耐痛楚状。
无论是恶还是黑,还只是停留在个例感受和个例伤害层面,可以用教育或者一定的惩戒来纠正,或者教育和惩处并用来治理。但形成“势力”就不同了。
3、什么是“势力”,势力是指威势和实力以及对外的力量,它具有蔓延性和侵略性,如果不加制止会迅速蔓延和扩张。
恶和黑一旦形成势力会使社会大众群体性的憎恨和无法容忍,但自身又无法摆脱这种炙烤局面。这就是不是温和的制止能解决了,必须采取雷霆的重力打击和铲除才行。而调集雷霆的重力不是一时能完成的,势必会出现在解决之前民众和社会机体已然受损的情况。因此,黑恶一旦形成势力,其危害巨大,你不招不惹它都不能安生,只有先打掉再说,每拖延一天,就有一天的社会伤害发生。所以对已然形成势力的黑和恶必须首先采取严厉的打击和消灭,毫不留情才行。
第二部分、那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黑恶势力”是个什么概念?相关特征是什么?彼此惩处原则有何不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提到的“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统称,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的法定概念,刑法第294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而恶势力以往是我们政法机关一个工作概念,原本不是法定概念,为了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彻底的胜利,这次司法解释直接将恶势力上升为法定概念,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恶势力”通俗的说就是黑社会组织的萌芽状态,它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恶势力或者叫普通恶势力团伙,另一种叫恶势力犯罪集团。
也就是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要打击和消灭的是三种类型的犯罪组织。一种是普通恶势力团伙这样的组织,第二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这样的组织,第三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下面逐一理解:
1、普通恶势力(团伙)概念: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其特征如下:
1》、人数上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去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予以参加和自甘被驱使的人员。往往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宗族、同乡、朋友、狱友关系的居多。
2》、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的主要是违法活动,也有犯罪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去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三次,其中至少一次是犯罪活动和2次违法活动,当然也包括两次犯罪一次违法或者三次都是犯罪,总之至少是三次。【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可简单理解为3+1+2】
3》、实施的是哪些违法犯罪活动?
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卖淫、贩卖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4》现实中对于那些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从单次情节、单次数额看,每一次都还不构成犯罪的,就是常说的“小错不断、大法不犯”现象,是不是就没有办法按照恶势力犯罪打击了吗?
不是的,对这些表面上“小错不断、大法不犯”的单一性质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累加后再处理。比如5、6次都是寻衅滋事,单一看每次都达不到犯罪金额和严重程度的,在认定时先将其中的三次累加界定为一次寻衅滋事犯罪,然后再把以后的2、3次违法行为单独计算2次或者3次违法活动的次数,这样就达到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标准,按照普通恶势力团伙犯罪予以依法惩处。
对曾经已被降格处理甚至做为民间纠纷进行民间调处的案件,只要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进行追究。
普通恶势力“团伙”惩处原则:
成立普通共犯,纠集者以及较为固定的成员构成主犯,对自己纠集、参加实施的犯罪承担从重处罚的后果。其他的并非较为固定的成员,按照其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大家要明确的一点是,只要界定为普通恶势力团伙性质的案件,从重处罚的力度是超过非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程度的,一律较大幅度的从严惩处。
陕西省真实案例----长安区呼龙龙等普通恶势力寻衅滋事案件。
2018年9月,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呼龙龙恶势力团伙案件。
经查,2016年4月的一天,呼龙龙伪造陕煤新能源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并以向其上级公司正当举报要求处理为由,指使胡某等7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
6月20日上午,呼某一伙人携带事先购买的红色油漆至神舟三路一汽修店门前,向陕煤新能源公司的一辆“道奇”小型普通客车泼洒油漆。
当日下午,在陕煤新能源公司地下车库,又有人向公司领导的黑色奥迪A6小型轿车泼洒油漆。
6月22日晚上,同样是这伙人,再次窜至陕煤新能源公司门前,向该公司玻璃大门上喷漆。
6月29日中午,这伙人再次来到陕煤新能源公司门前泼洒柴油。泼洒柴油时,有人驾车接应,有人放风,有人拍照录像。
6月30日中午,这伙人又来到陕煤新能源公司职工餐厅,向该餐馆地面泼洒柴油。
其间,这伙人中的一人与前来制止的餐馆员工发生争吵,这伙人甚至将柴油泼到这名餐馆员工身上。等民警赶到时,这伙人已不见踪影。
这伙人一边实施上述行为,一边与陕煤新能源公司“谈判”,张口要价500万元,还不断给方某手机发送威胁短信。
7月1日,这伙人又来到陕煤集团一家单位门口,通过拉横幅等形式干扰该单位正常秩序。这次,公安航天分局将这伙人抓了个正着,一共8人。
长安区法院认为该案中呼龙龙等八人具有恶势力特征,以呼某某等8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决合并执行呼龙龙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其余7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至二年又十个月不等。
2、恶势力犯罪集团概念:是指符合普通恶势力团伙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除了普通恶势力特征之外,还有自己的特点: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成员构成特征明显,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基本固定的积极参加成员。
2》.往往目标明确、计划周全、行动隐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普通恶势力作案往往公开张扬、目标具有偶然性,会有意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身份,以使对方因恐惧而臣服。
但恶势力犯罪集团就狡猾的多,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统一协调性很强并会有意逃避打击和一定反侦察能力。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暴力、威胁性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也包括违法活动。基本上是不动手则已,一动手往往就是犯罪,且实施的犯罪种类有明确性。【三次犯罪,可简单理解为3+3】
普通恶势力往往凭借恶名来满足其精神欲望,闹出名或获得点小利就觉得不错。而恶势力犯罪集团比这个要高级了,名是次要的,主要往往是为争利而来,如经济利益、控制利益、座次排名利益等,为此手段更狠,坚决性更强。
陕西省真实案例----周至县王朝阳犯罪集团案
2018年11月26日,周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这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村先后发生多起暴行,村主任右腿被打骨折,老村主任被两次殴打,一名村党支部委员家的面包车被烧。18年3月28日,周至县公安局将涉嫌这一系列暴力犯罪的团伙全部抓获,涉案嫌疑人共计8人。
经查,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使对手臣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王某联络被告人赵某金,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农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村民心里恐慌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王朝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金、王某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赵某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周至县法院作出判决: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恶势力犯罪集团惩处原则: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者)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实行数罪并罚的总罚。不是仅对自己实施的负责,而是对本集团(包括自己没有实施的)所有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与恶势力(含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同之处在于:
(一)在组织特征上,“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
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组织缜密程度类似企业公司模式。
(二)在经济特征上,“恶势力”不一定以追究经济利益为目的,即使追求也是一时的,事后还往往出现分赃不公而内讧,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或者没足够经济实力支撑其违法犯罪。(重要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动力或根本目的,有经济基础作支撑。利益分配原则有“哈数”,没有敢轻易乱规矩。有了经济实力不仅更能扩张,而且还会通过贿赂、引诱、甚至威胁逼迫有一定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或者为其提供保护。
(三)在行为特征上,“恶势力”主要表现为“恶”的扩张,通常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以展示“恶”为主,令人生厌和害怕不得不逃避;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为“黑”的扩张,以展示“黑”为主,手段强硬和残忍,不达目的不罢休,躲都没法躲,主动抢占并扩张利益范围,一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行为危害性非常大。
(四)非法控制特征上,“恶势力”只是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是为了满足一时欲求,尚未达到非法控制社会秩序的时间程度和空间程度。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非法控制社会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响来谋取长期非法利益,形成控制局面,时间有长度、空间有广度。
陕西省真实案例----延安闫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7年8月10日,延安市公安局一举打掉以闫宏伟为首的黑恶犯罪组织,初步查明该犯罪组织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劫罪等40余起案件,涉案金额达4亿元,仅放高利贷就有2亿多元,造成多名群众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2人。
因涉案人员多,案件涉及罪名多,案情重大复杂,特别是证人、受害人不敢作证、指证。这是由于闫某常年对吴起县部分区域和行业已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的影响,令当地群众已产生心理恐惧,不敢控告和指证。为打消疑虑,延安市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局长亲自挂帅的专案组提级侦办,陕西省公安厅扫黑办对此案挂牌督办,公安部对此案也挂牌督办,最终将其铲除。
该案已在今年1月17日,指定黄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对24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闫宏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罚金。经查:
1、闫某于2009年10月从监狱(此前系小学教师,后因贩毒被判11年)释放后,在吴起县纠集前狱友尚某等人开设赌场,使用暴力对吴起其它非法赌场及其他社会地痞流氓进行打压,以打、砸的方式、强占赌场干股,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高利贷。若赌徒不能按期还款,闫某手下“马仔”则采取持刀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索要。在吴起当地树立了“权威”。
2、此后在被告人闫宏伟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立各类公司陆续向油田工程、城区改造工程、高利放贷、色情等行业延伸,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
该组织成立宏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红昌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承揽油田工程;成立汇通寄卖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高利放贷业务;成立汇通商贸公司,违规获取土地修建农贸市场收取租金;挂靠君龙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吴起县旧城改造工程,暴力拆迁;成立吴起北航金都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失足妇女进行有偿陪侍及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组成暴力犯罪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插手民间纠纷扩大组织影响。获得了该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
获得利益后,该组织以发工资、福利、奖励,摆平事端及借款等方式维系组织发展和内部关系,并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重构当保护伞。相当国家公职人员多次为其提供公安机关的查处信息、出面“捞人”,使其逃避打击处理,或者将涉及该犯罪组织的案件均以调解、降格处理结案。
惩处原则1:“增”罪并“总”罚。
也就是说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罪名,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总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惩处原则2: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不只是简单的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员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更重要的是对其聚敛的财产一律追缴、没收,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非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缴。
1、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对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敲黑板!某些人要好好学学这部分)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3、对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也就说,一追到底,彻底摧毁其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想通过坐牢或者死刑来换得曾经得来的财富,痴心妄想!
第三部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递性和关联性。
通过前面的介绍,大家对普通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一定了解,是不是发现它有一个层级的渐进和递增的现象。普通恶势力团伙发展下去往往就走向了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再发展下去往往就会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再发展下去就是标准的黑社会了,而不是黑社会性质了。层递关联性很强,越发展危害越大、也就越难打击和铲除,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强力扫黑,铁腕惩恶,消除病灶,铲除土壤”“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重视的就是这个关联性。
普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只是犯罪组织中的初级阶段,虽说靠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获得利益,但这种组织还处在原始状态,紧密性、牢固性还不是很强,还是容易被发现和歼灭掉。
但到了中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级别就不同了,他们有了自己的经济企业,组织就非常紧密了,控制手段也就无所不用,为确保自己获得超额利益,通过金钱、仕途和暴力手段,对能够与他们利益相关的部门领导利诱或设套威逼,采取更隐形的控制和获得更有效的保护。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往摇身一变,成为成功商人或者谦谦君子模样,甚至很多时候,他们还能以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慈善家这种身份出现,迷惑性很强、关系网很广、查出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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