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 | 孙小果涉黑案调查虽再获重大进展,但仍须解公众几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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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午,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备受舆论关注的恶霸孙小果案的最新调查进展情况。
看了通报,现有几个疑惑,不知有关部门下一次通报能否进一步加以说明:
1、通报称:孙小果母亲孙鹤予,曾用名孙学梅,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原民警,因包庇孙小果1994年强奸犯罪被开除公职,于1998年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不知为何1994年孙小果的母亲孙鹤予就因为包庇行为被开除公职,却时隔4年后直到1998年才因此事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
2、通报称:孙小果继父李桥忠,1992年与孙鹤予结婚,1996年从部队转业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任副局长,1998年因在孙小果1994年强奸案中帮助孙小果办理取保候审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2004年任五华区城管局局长,2018年10月退休。
不知为何此李桥忠在1998年帮助孙小果办理取保候审时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而通报只说办理取保候审却没有说到底是违规办理还是违法办理取保候审。但从其获得的党纪政纪处分看,在为孙小果办理取保候审时其至少是违规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比以上法律规定,孙小果作为一个当年恶性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恶性案件时,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定是先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然后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逮捕,直到被法院判处刑罚后被依法送监狱关押执行。
李桥忠在这至少存在违规办理的取保候审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涉嫌犯罪呢?对于孙小果案当年的直接办案、预审等人员已经因为滥用职权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李桥忠却仅仅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且其仕途几乎并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在2004年再次受到重用,更贵为另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一把手了呢?这其中真没有猫腻?可见其能耐确实大了了得。
3、通报称:孙小果生父陈某,昆明市某单位职工,1982年与孙鹤予离婚,1996年因脑溢血中风瘫痪后病退,2016年8月20日去世。
陈某?某单位?这个陈某的名字与其单位的名字都是需要严格保密吗?现在被舆论如此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让公众知晓?
4、通报称:1994年10月28日,孙小果因强奸案被捕后,孙鹤予、李桥忠四处活动,孙鹤予向办案部门提供了孙小果患病虚假证明。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提供患病虚假证明企图减轻或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难道不是作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吗?不知当年为孙小果提供虚假患病证明的医务人员有无受到法律的制裁。
5、从通报中似乎发现孙小果的家族中除了他的继父李桥忠是官员外,其余人员并没有显赫的身份。而就算李桥忠的官员身份也不过是一个地级市下属县区的一个部门局的局长,其真有如此大的能耐能让这么多公职人员甚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位法官为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既然当年孙小果案已经揪出多名徇私枉法之人,想当初一定也是轰动了几乎整个云南至少轰动了整个昆明了,那为何当年法院在判处其死刑后其仍然能神通广大的金蝉脱壳而“死里逃生”演绎“王者归来”呢?
还有,对于网传的孙小果当年在案发后将年龄改小两岁而得以免死的情形是否属实,这次通报也没有加以说明。希望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一次的通报中能及时披露更多的情节,以解社会大众之疑惑。
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扫黑办的密切监督下,在全国舆论广泛关注下,相信孙小果案离最后的真相彻底大爆于公众仅有一步之遥,相信孙小果案一定能办成实实在在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同时,也希望中央扫黑办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努力挖出一批类似孙小果案样的重大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还法治以尊严,还社会以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