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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的高利贷,这回要凉凉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我听说高利贷,是从《白毛女》故事开始的,地主恶霸黄世仁逼死佃户杨白劳,污辱其女喜儿,喜儿被迫逃入深山成了白毛女。八路军来到了该地区,喜儿重见天日。其主题是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黄世仁逼死佃户杨白劳的手段就是高利贷。

 

新社会的一个标志就是把高利贷给取缔了。《白毛女》剧中有段台词:千斤的锁链打得粉粉碎永辈子的受苦人今天要大翻身看人间百万工农齐奋起.风烟滚滚来 看人间地契照天烧消灭高利贷多少喜儿翻了身…… 显然,那时的氛围,高利贷真的不是什么好东西,放高利贷被人瞧不起。

 

但不知从几时起,高利贷又开始堂而皇之了。甚至有经济削家提出:高利贷不是剥削,相反是利国利民大好事。这样的论调曾经甚嚣尘上,高利贷变成高大上的投资了。

 

近些年来高利贷乱象丛生,倾家荡产的有之,杀人放火的有之,逼良为娼的有之,最丑恶的是女大学生的裸贷,简直让社会道德沦丧到极点。

 

曾经我们觉得欠债不还的老赖很讨厌,如今我们又觉得涉黑涉恶的高利贷也是很讨厌,除了讨厌外,还多了很多很多的恐怖。

 

两年前的3月27日,我在微博上呼吁将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作为刑事犯罪考虑,如今我的这一呼吁已经实现了。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最新规定:放高利贷,可能构成犯罪),在《意见》中,我的呐喊已体现在司法解释层面了。

 

《意见》比较长,读者如果怕看得太累,那就直接看我本文的粗略解读,虽非面面俱到,但肯定通俗易懂,让你有个大致的了解。

 

《意见》前言说:“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请注意这里的“非法放贷”四个字,“非法”两字很关键,也就是说并非放贷都是犯罪,构成高利贷非法经营犯罪的前提是“非法”,合法的放贷不在《意见》制裁的范围。

 

那么,哪些放贷行为构成犯罪呢?

 

《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简单说,没有放贷资质或经营许可,多次(10次以上)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放贷行为,没有金额要求,哪怕一万块也算,该表述中有一个关键词“10次”,这个很重要。两年内达到10次以上出借资金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未达到10次则不构成。

 

《意见》的这一规定,非常有颠覆性的。因为这和几年前最高法的规定有不同了。2012年最高法对广东省高院有一个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当时最高法的批复是说非法放贷不能按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但现在该批复的意见被推翻了,若放现在,何伟光、张勇泉的放贷行为很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了。

 

这个信息很重要,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民间放贷为数不少的很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放贷的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除此,未达到次数,但金额和利率偏高的一样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此,《意见》第二条规定:“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这一规定就是我两年前呼吁的建议,将超过36%年利率的放贷作为刑事行为处理,很高兴的是司法部门采纳了俺的意见。所以说,不要瞧不起网络发声,合理的网络声音很可能会为立法者所重视。

 

36%以上利率的放贷构成犯罪主要是两要素:一是利率要求,二是放贷金额\利润\放贷对象人数达到法定要求,或者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具体情况见《意见》第二条规定,此处不赘述。

 

另外,《意见》还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此处可见,非法放贷构成犯罪,并非一定涉及暴力(软暴力),未涉及暴力(软暴力)的非法放贷一样可以构成犯罪,非法放贷同时涉及暴力(软暴力)情况,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除以上主要规定外,《意见》还规定一些实操的细则,比如关于利率计算,特别规定了“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这一规定很厉害,实践中,非法放贷的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在放贷书面合同中利率表现很“合法”的样子,但又以其他乱七八糟的名头来额外收费,《意见》这次很明确地规定,任何除本金回收外的收费都算作利息,并且以此来计算利率,如此计算利率的话,很多放贷都存在非法放贷的情况。

 

笔者将《意见》认真阅读了数遍,粗暴地得出分析结论:很多依靠放贷营生的自然人和公司将面临被追责,也因此将有很多相关人士和公司被淘汰出局。《意见》对融资市场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具备放贷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将收获更好的放贷红利。

 

《意见》对于股市来说,则绝对是一个利好。地下通道走不通,钱总是要找出路,相对阳光的股市迎来发展的大好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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