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被冒领了结婚证,民政局没办法撤销?
文|庄志明律师
一大早,看到澎湃新闻的一则新闻,近日,贵州代女士因近期购房等事宜,查询竟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注:现铜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对此,临漳县民政局表示代女士确实是有两条婚姻登记记录,但民政局无法撤销该条记录,建议代女士走法律诉讼渠道。
很多人认为民政局官僚主义:你办错证的时候,没这么认真,现在让你改正错误,倒顶真起来了。
但凡结过婚的人都知道,结婚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登记结婚,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带上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现场签署一份声明即可,但这里有一个重点,必须是本人亲自到场,经验明身份后颁发结婚证。
但凡离过婚的都知道,离婚的方式比结婚多一种,多了一个法院诉讼方式。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女主就知道这一程序,屡屡和法院怼。
我现在纳闷,临漳县民政局当初为“代女士”和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办结婚证,怎么办的?在代女士未到场的情况下,怎么稀里糊涂的就发证了?
现在我只能推测,民政局之所以发证确实就是因为稀里糊涂,据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是2018年年底才实现的,2013年时还无法查询到省外的婚姻登记信息,所以当时民政局是无法查询到“代女士”已进行过婚姻登记的。
但再怎么说也得验明正身啊。很显然民政局核查身份不够认真。不过,现在年轻女孩子的脸真的很难识别了,比如下面的脸你分得清谁是谁?
但不管怎么说,这证确实是民政局发错了,发错了就得改,现在的问题是民政局可以自行改正吗?实际上这是民政局有没有权力自己修改错误的问题。
关于撤销结婚证,有这样的两个规定,一个是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再一个是婚姻登记条例,“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除以上规定外,我还没找到其他关于民政局可以撤销结婚证的情形(不排除我孤陋寡闻)。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权力必须是法律赋予,即“法无明文不可为”,本事件的代女士可不是受胁迫的情形,从这个角度来说,民政局真的还无法启动自行修改错误的程序。
当行政机关侵害自己权益的时候,那就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直接告行政机关,这就是俗称的“民告官”。临漳县民政局的办证行为侵害到代女士的合法权益,代女士完全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该结婚证。法院作出撤销结婚证的判决后,民政局再依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撤销。这就是撤销结婚证的流程。
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结婚证的案例很多,我在这里就不列举了,感兴趣的可以自行上网搜索。
有读者恐怕要抬杠:你办错证有胆量,为什么就没胆量改正错误?唉,这话怎么说呢?民政局如果当初知道是错的,怎么可能还敢发证?大概率是疏忽罢了。如今在明知没有权力自行撤销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再次犯错?
虽说对代女士来说,这样的程序有点绕,但法治必须注重程序的仪式感,没办法。如果代女士认为这样的程序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以要求民政局予以承担,有话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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