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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我的房租、信用卡、健身卡怎么办?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疫情之下,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比如租的房子因停运、停业没办法使用了,信用卡因为收入没了难以及时还款,健身卡则由于健身房停业不好使用了……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以前没有预料到的,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

 

为便于分析,文章主要从租客(消费者)角度考虑,对于相对方来说,大同小异,一样可以参考。

 

阳光之下无新事。

 

今天所发生的这些困惑,17年前的非典期间同样遇到过,对此最高院曾经专门发过《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最高院17年前的该通知虽说是针对“非典”,但对当下疫情所遇的法律问题仍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公平原则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它解决的并不是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是损失分担问题。这是解决疫情下房屋租金损失的一个方法。按照这个原则,因疫情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使用的,租金损失可以由租客和房东进行分担。

 

公平原则比较笼统,实际上对本次疫情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并且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点,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

 

2003年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周华健等歌星于4月在黄龙体育中心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FUN)企业有限公司花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付了3万元定金。因全国爆发非典疫情,杭州市政府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原定演唱会取消。奋发公司状告鸿艺公司违约,要求退两倍定金。西湖区法院认为,非典不能预见和避免,是不可抗力判决鸿艺公司无需承担定金双赔责任,但退奋发公司定金3万元

 

参照该司法判决,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同理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这是没有问题的。

 

基于疫情系不可抗力的事实认定,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承租人因疫情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期间的租金损失,可以要求房东免除或部分免除这部分租金。

 

看几则暖心的新闻:

 

日前,万达集团宣布,为配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20年1月24日-2月25日期间,万达商管集团将对全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商户的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政策,预计将减免租30-40亿元。

 

万达表态免租后,大悦城、美的置业等纷纷宣布加入“减租免租运动”。1月29日,大悦城控股通过武汉市慈善总会捐赠现金1000万元,并对全国旗下13个商业项目的入驻商户酌情减免春节期间的部分租金,减轻品牌商户的经营压力。此外宝龙商业宣布,旗下45个购物中心正月初一至初九全体商户租金减半;保利商业则宣布旗下22个购物中心,正月初一至初6为全体商户减免六天租金。

 

这些房东是好样的,既合乎了法律,又顺应了道德的要求,为抗击疫情作出了表率,笔者呼吁更多的房东顾全大局,以减免房租的方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租客不仅有主张履行责任免除的权利,还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这种解除权没有广泛性、普遍性,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除权能否主张主要和租期、疫情持续时间等因素有关。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照此规定,很多“短租房”的租客可解除合同,因为防控疫情的需要,交通出行受限,一些“短租客”或将永远不需要使用该租赁房。在此情况下,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可以要求房东退还(或部分推还)已付的房租(对应未使用的租赁期)、租房的定金或者押金。

 

之所以租客的这种解除权通常发生在“短租房”情形,是因为“短租房”合同特点决定的,短租的期限往往和疫情的期间形成高度重合,此时对租客使用租赁房是有严重影响的,而“长租房”通常不会因短期疫情影响长期租赁合同的总体目的,故“长租房”的租客一般不具备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再说说健身卡。健身卡和上述租赁行为同样的道理,因为疫情,健身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到健身房运动,这个担搁期间分摊的健身卡费用就是健身者的损失,该损失同样不应当由健身消费者承担,或者说不应当由其独自承担。健身房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动分担消费者损失,或减少价款,或延长健身卡时间。

 

想想我节前才办的5年健身卡啊,心疼。。不过,还好,我的卡还没算时间呢,庆幸,呵呵,否则,我不好意思对健身房提这个“分担”损失要求的。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来了,久不健身,若肚子一下子变大了,又咋办?是让健身房“恢复原状”,还是让健身房赔偿“损失”?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留言讨论讨论这个问题。

 

最后说说信用卡。与前面不同的是,信用卡话题不是谈“分担”,银行可不会让你少还款的,没那个“好事”,信用卡谈的是延期还款问题。

 

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对金融机构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因突发疫情产生的个人还贷违约风险,该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该通知未明确哪些人可以申请延后还款,很巧的是我今天在“微信信用卡还款”栏下找到了申请延后还款的具体情况,请见下:

 


主要是四种情形的人可以申请信用卡延后还款: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用户;

2)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还款的用户;

3)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户及家属;

4)抗击疫情医疗一线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

 

具体细节情况您可以和信用卡客服电话联系,在此我就不一一说了。

 

从信用卡延后还款这个细节政策,你应该看到,疫情防控工作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工程,你所想到的,国家已经想到;你没想到的,国家也早已想到。很多人总认为自己是诸葛亮,其实你这个诸葛亮顶多是事后诸葛亮而已。

 

疫情当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假期长了。在这个延迟但不轻松的假期里,我们既要保持高度戒备,也要保持乐观主义,还要把这个假期过得有意义,让不轻松的假期变得充实,如何做到假期有意义和充实呢,那就是读书学习,关注“法之剑”。

 

否则,你在回首这段往事的时候,就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耻;到了开工的第一天,领导问你这个长假什么收获,你只会说:“我整个的假期和全部的精力,都在惶恐焦虑、睡懒觉——这个假白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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