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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锅不背锅,不重要;重要的,是吸取教训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李文亮事件的情况通报出来后,背锅说甚嚣尘上。对于背锅说,我倒不是太在意的,为什么呢?

 


这里我上“法之剑”微公号上一个粉丝的留言:“有人总在讲的警察背锅,平时确实比较多,但这次连湖北省多名高层都被就地免职处分,国监委更没有必要袒护其他人,调查指出的一副所长安排民警胡某处理的结论以及对两人的处分,是最终可信的。

 

说实话,看到这个留言,我豁然开朗,茅塞顿开。我发现,关注“法之剑”的粉丝们智商情商都是非常高的,他从逻辑和常理的角度分析解释了背锅说,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从我个人接触的情况来看,基层警察粗暴的现象是有的,这个没必要遮掩。话说,俺这样的小人物也接触不到什么“白衬衫”,平时接触的就是最基层的(平日里我看到个社区书记、村书记都已激动万分了),对最基层同志的情况还是有发言权的。

 

粗暴、傲慢、官僚在基层中是存在的,这服务态度嘛,有好的,但孬的也不少。我难得见到一两次“白衬衫”,也是因为投诉接待时接触到的,大领导接待我时那是个满面春风、和蔼可亲啊。所以说,你们说啥背锅之类,我真的比较难理解。阎王好见,小鬼难缠,这老话不是没道理的,虽说这“阎王好见”有时也是装的,但毕竟人家也愿意装啊。

 

有人肯定会说,这派出所有那么大的权?就没有上面的授意?何况训诫书上盖的章是分局的公章。

 


这个,我只能呵呵了。只要熟悉体制内盖章流程的人都应该明白,下面的人把文字材料弄好了,上面简单看下(甚至不看),然后盖个章罢了。就这么简单。上面一般不会认真核查的,如果认真核查,重新走一遍,那还要下面的同志干嘛,不如上面直接调查办理了?

 

所以说,训诫书上的盖章是个流程形式问题,具体工作都是下面做的。更要考虑的是,盖章时也没想到后期的疫情会是这般程度,李文亮事件会到这种程度啊。背锅说想的复杂了。

 

但既然这章盖了,对不起,谁盖章谁负责,这盖章的责任还是要追一追的,谁让你盖章不慎重呢,否则你不会长记性。

 

或许有人会说,庄律你太单纯了。是的,本律确实单纯,不管“白衬衫”是不是笑面虎,是不是笑里藏刀,我也不知道啊。小老百姓一般真的接触不到“白衬衫”,李文亮也没接触到“白衬衫”,你非要说派出所为“白衬衫”或者为其他大领导背锅,这没有依据啊。背锅说除了豪情万丈地推测外,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

 

李文亮事件我们要关注的其实不是背锅不背锅,即使背锅,也不重要,因为背锅人可以甩锅,你不甩锅,那就必须背,背到底。

 

笔者认为此事件的反思才是最重要的,反思的方面很多,最重要的反思在于警方的反思:面对李文亮这样的行为,如何为的问题。

 


我们看情况通报的这段话:2020年1月3日13时30分左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与李文亮医生联系后,李文亮医生在同事陪同下来到该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安排负责内勤的民警胡某与李文亮医生谈话。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李文亮医生表示,在微信群中发有关SARS的信息是不对的,以后会注意的,谈话人员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李文亮医生亦持有1份训诫书,于14时30分许离开派出所。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

 

建议对这段话看两遍。如果没看出名堂,建议再看两遍,如果还没看出名堂,那就看下面这一段文字:

 

通报中的第五部分,“五、工作建议

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这是情况通报的点睛之笔,可以说是通报的灵魂。

 

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就这14个字,最重要了。对李文亮的处理错误一是出具训诫书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类是法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训诫并非法定的处罚种类之一

 

训诫书显然对李文亮是不适用的。训诫书这做法究竟怎么来的?我不是太明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公布,已废止,)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里有训诫的说法,但对李文亮也不适用,李文亮并非未成年人,何况该条例已废止。

 

人民法院有训诫的规定,但那是人民法院的规定,和公安无关。

 

公安部门有和训诫书有相似的文书叫告诫书,告诫书一般是用在家暴方面的,对家暴男适用比较多,主要是抚慰抚慰受害妇女的。

 

所以,无论如何,对李文亮使用训诫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法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定原则决定了,拿一个没有依据的训诫书对李文亮进行训诫是彻底错误的。对警察朋友的一个提醒来了:切勿滥用制式文书,使用文书必须有法律依据。

 

那对李文亮谈话可以吗?当然可以,“民警胡某与李文亮医生谈话。经谈话核实后,谈话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调查组的情况通报没有对谈话和谈话笔录予以否定,这说明公安的同志找李文亮谈话是可以的,做谈话笔录也是可以的。坏就坏在做训诫书,这画蛇添足的训诫书坏了事。既然可以谈话,那就可以在谈话中提醒,甚至批评教育都是可以的。

 

以上是派出所犯的第一个错,第二个错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谈话人员为内勤民警胡某和1名辅警,胡某在训诫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当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实际上,徐某未参加谈话。

 

这就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既然把李文亮的事作为案件办理,那么在进行调查时就应该遵循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显然派出所的做法和该规定是不符的,不但不符,还存在弄虚作假,这就更错上加错了。

 

对于基层警察的第二个风险提示来了:春风十里,不如结伴同行。在执行带有执法使命的工作时,必须遵守执法主体人数的规定,这绝非儿戏。

 

最后我用调查组负责人答记者问的结尾一段话(也是点睛之笔)结束全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敌对势力为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给李文亮医生贴上了对抗体制的“英雄”“觉醒者”等标签。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李文亮是共产党员,不是所谓的“反体制人物”。那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想煽风点火、蛊惑人心、挑动社会情绪,注定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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