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飞黄腾达的机会,就被俺这么轻率浪费了……
文|庄志明律师
今早,打开微信看到同学老夏发来的信息:“可否得空写篇揭露引诱老人旅游设局骗老人购物的文章!我们的父母辈都被骗得有苦难言。”“请老同学主持正义与公道!有机会揭露下旅游部门和不法企业的恶劣行径!”……
从他的信息中,显然可知其父母最近的旅游很是不爽,老年人能出去旅游旅游是件好事(看得出老夏是个孝子),但如果旅游中遇到上当受骗的糟心事,这趟旅游等于就白旅游了,花钱买罪受。
同学所说的问题主要是旅游中的引诱购物,这是旅游消费中的通病。作为我来说,这些情况我真的没遭遇过,我的父母出去旅游也没遭遇过,原因是我们对陌生人热情推荐的消费一律拒绝,宁愿错过,不要做过。
所以,同学让我谈旅游消费问题,其实找错人了,因为我真的外行。什么是内行呢,内行就是久病成医,旅游中有惨痛教训的才是内行,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同样可贵。恩格斯曾说,“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比平时要多得多。”一个人也是如此,像我这样的在旅游中从没有上当受骗过的人确实也写不出什么吸引人的东西。
既然同学开口,勉为其难,那就说一点吧,只说一点——不要相信陌生人对于消费的“好心”推荐,尤其警惕突如其来的推荐。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两个条款很有价值,一是能反映出旅行社哪些坏事不能做,二是反映出哪些坏事是旅行业中常做的。比如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是旅游从业者很容易做的坏事。如果这些坏事不常有,旅游法也不会如此规定,对这些必须高度警惕。
不管是鼓动你购物还是怂恿烧高香,噱头千姿百态,但归纳起来无非两种办法,一是这东西的机会难得(饥饿营销),你再不下手,就没了;二是这东西太便宜了,你在其他地方买不到,过了这个村没了这个店。总之是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都是为你好。
问题就在这里,旅途中的旅游从业者等相关人员以前认识你吗?和你有什么交情?他凭什么从认识你的第一眼就对你这么好,这么稀缺的(或者实惠的)商品或服务他推荐给你凭啥?为什么不把好机会瞒着,留给他的亲人?
当你这么一想、二想、再想,就明白了,这里面总有名堂,开始有了拒绝推荐的想法,甚好甚好。古语云:无事献殷勤非贱即盗。这个真的好有道理啊。在旅途中时时刻刻惦记惦记这个古语。
同是今早,我接了一个咨询,事情和我同学提及的旅游消费陷阱异曲同工。
年轻父母带着孩子在街上玩,突然对面的陌生女生走过来,说孩子好有做明星的潜质啊。然后热情介绍小孩今后的成长之路,初步交流感觉挺好,再到女生的公司面谈,巧舌如簧、伶牙俐齿的攻势,把年轻父母说动了,签了合同,交了一笔不菲的钱,准备把孩子推上造星之路……
此情此景和旅游消费陷阱非常相像,诱骗,诱骗,诱骗,让你热血沸腾,你相信她是为你好,为你的小孩的前途着想,只要小孩有前途,花钱都是值的,这没有错。
错就错在,街上一个陌生的女生突然就关心你和你的孩子,口口声声为你好,你家孩子有潜质,图啥??你之所以误入歧途是因为你一下子相信了陌生人对你的好。她(机构)真的有培养明星的本事,为什么于万千人中一下子相中你家?还不是很随意的,能忽悠一个是一个。
记得我多年前(20多岁),穿了件皱皱巴巴的冒牌西装,骑着一辆除了铃铛不响啥都响的自行车来到城市的拐角,突然来了个西装笔挺的年轻人对我老远地喊:兄弟,你一表人才,今后必成大器。出于礼貌,我停下车,说了声谢谢。他继续说:你最近不要吃豆腐,对你身体不好……我问:你这么关心我?他:你跟我来,我悄悄告诉你原因,还有你的好运来了……我毅然决然地跨上自行车,扬长而去。
还有一次,其时我已从“冒牌西装”的青涩年代进入老气横秋的壮年,旅游途中,逛进一家寺庙,或许是我的“气宇轩昂”吸引了一个“高僧”(也可能是假道士,我没认真看),“高僧”主动对我说:“你绝对是将相之材啊。”
来就是玩的,找点雅兴也挺好,索性就和他聊几句:我是将相之才,可是我至今一无所成,毫无建树啊……大师说:这个问我问对了……
我说:大师,能否赐教一二?大师神秘地笑了笑:你很有悟性。我问:是不是要我花钱转运?大师:你是将相之才,本来我是不应该收你钱的,但不收钱没办法表示你的诚心……
我说:大师啊,您既然掌握这般神通,为何不自己用或者给您家里人用,非要传授给我增加个竞争对手干啥?大师立马变脸:请自便,不送。吓得俺落荒而逃,我怕大师对我暗中作法……
如今,我还是过着普通人的生活,没成大器,更未成将相。后来我曾反省,或许这两人就是天上的神仙下凡,而我却未加珍惜,错失了飞黄腾达的机会。但我不后悔,因为这成功的机会来的太容易了,我怕罩不住。
“好事”来临时,你要多想想,你也配?冷静冷静。
我们口头说某行为是消费陷阱,这很容易;但真的从法律层面证明这是陷阱非常不易。
依照《民法总则》,“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是那么简洁明了,然而完成这一法律维权,学问很深很深。
如果所谓的消费陷阱能认定为以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请求撤销该受蒙蔽的行为,法律层面上当然可以得到支持,非常遗憾的是实际生活中“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等是很难认定的。
特别是在旅游途中的购物很多时候都是在有说有笑、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完成的,你回过来说“欺诈”,这说法很难办。甚至说,你买的东西是“假货”,他都可能否认是他提供的商品,你证明事实都很难。
所以说,面对消费陷阱,事前防范是最重要的,事前防范是最重要的,不能寄希望事后补救。
但如果真的遇到消费陷阱,证明“欺诈”有困难,心里又不服,认为这确实是欺诈的话,那可以搜集对方的“黑材料”,作为和对方谈判的砝码。
这方面可以考虑对方机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经营范围,如具备经营资质,看是否在有效期范围;旅行社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导游和领队是否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相关机构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方面的条件……这些总能找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如果能搜集到以上“黑材料”,恭喜你,这是很重要的地方,和对方交涉就有切入口了,这是维权的第一步。有这些材料,那就有了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资本,这对你维权是大有裨益的。尽量通过协商谈判、请求有关部门主持调解、投诉举报等非诉讼的方法解决遭遇的问题(别无它路才考虑诉讼渠道)。
但须提醒的是,要求返还的金额最好控制在你的损失范围,或者是在违法性惩罚赔偿范围内,不能狮子大开口,防止被对方反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