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城市里的最美风景线
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流动商贩成为热议的话题。
2020年5月28日下午,人DA会议闭幕后,李ke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谈到就业时,李总-理说了这么一个例子:“前两周我看到报道,我们西部有个城市,按照当地的规范,设置了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结果一夜之间有10万人就业。中国人民是勤劳的,中国的市场也是在不断开拓和升级的。”
据说,这个城市是成都。
显而易见,总-理对流动商贩给予了足够关注,进行了深入了解,同时对流动商贩也寄予了厚望。
我上学的年代,流动商贩是很普遍的,在他们的身上,融入了很多值得怀念的记忆。
细细想来,流动商贩行当里最好玩的是“粮食放大器”,从家里拿了点米,排着长队,在吵吵闹闹的声音中即可等到可口的零食。中国以全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全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外国人很惊讶:“这么多人吃饭的大事中国怎么做到的啊?”来到中国偶然间看到“粮食放大器”,外国人恍然大悟:1公斤的粮食瞬间做出10公斤粮食的效果,一下子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
你们说流动商贩的文化底蕴咋样?真的很可爱,很温馨,很风趣。
还有街头商贩的各种工艺糖,千姿百态,现在想来那些食品上蘸着商贩的星星点点(吐沫),但毕竟也曾经享受过美食和观感的快乐了。
后来,随着城市市容管控的主基调延伸,流动商贩从城市一步步退出,甚至是消亡。
流动商贩的退出,表面上,城市清净了,但其实因此导致的诸多问题也不少,比如给城市市民的生活所带来的不便,一些便民服务找不到了,还有一些“冷产品”“冷服务”(大店里不屑于做不会做)也寻不着了。
同时,流动商贩的退出,也给这部分本来靠小本生意即能维持生活的人带来了严峻问题,以前的营生都干几年、几十年了,你让人家怎么选择新的谋生手段?
从文化传承角度讲,很多的流动商贩其实都是文化瑰宝啊,比如补碗这门手艺,现在还有多少人会?“修锅、修碗、修大缸”,这吆喝声曾经时不时在街头巷尾响起,如今这声音已经绝迹,补碗匠活在我们这代人的记忆里。
据说民间的补碗匠和故宫里的文物修复师同根同源,补碗匠这起点不低啊。所以说,不要小看曾经那些很不起眼的流动商贩。厉害不厉害,关键看平台,在街头他是补碗匠,到故宫他就是修复大师。
流动商贩这营生,既不需要国家给予编制(编制代表国家的财政拨款,养人要花钱的),也不需要国家财政投入,只要给予一定的灵活政策即可。“给点光就灿烂,给只碗就有饭,给个窝就下蛋。”这就是流动商贩的无限能量和魅力。
总-理说道“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结果一夜之间有10万人就业”,算一下,一个摊位吸纳了2.8个就业岗位,相当于解决了一到两个家庭的收入来源。这笔经济账必须要算,国家几乎没投钱,一个个家庭的生活来源有着落了,这样的好事为什么不去做?
牺牲一点市容,换得更多的家庭有饭吃,吃好饭,我认为这个牺牲值,非常值,“民以食为天”,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今后还是这样。人人有饭吃,人人有事做,这才是城市里的最美风景线。
实际上,早在2017年,国家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就放宽了对流动商贩的管控。该办法明确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可以不领取营业执照。政府部门在针对小摊小贩的管理中体现更多的人性和宽容。给摊贩更多的宽容,就是给民生更多机会,也是推动广泛就业的新动能。
如今的大形势,对流动商贩更放宽,放活了。有些人担心流动商贩特别是小吃类流动商贩的卫生安全问题,正好我这两天漫不经心看《民法典》,《民法典》里对这个是有所涉及的,我在这里顺道卖弄卖弄。
《民法典》对经营领域的侵权有如此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再比照下《侵权责任法》此前对此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前后这两个条款一比较,就发现,《民法典》在安全保障这个方面多了个“经营者”的责任,这就更全面了,流动商贩显然属于《民法典》该规定的“经营者”,流动商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的内涵很多,有卫生方面,有身体方面,这里来个提醒,比如夏晚的小龙虾大排档,这里既涉及卫生,也涉及身体安全。觥筹交错,酒多了,有时发生群欧,在这个过程中食客如果遭受伤害,那大排档的经营者按照《民法典》规定或将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很明白吧?这就是《民法典》的细化,接地气,非常好。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此,流动商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行为中给人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会因为其是流动商贩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恐怕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我不是说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我是担心如何知道流动商贩的身份,发生损害了,都不知道他是谁……
这个担心在如今大数据时代,其实已不是什么大问题了,摊贩有备案的查备案,没备案的走访调查,找监控(依法查)。黑漆漆、空无一人的地方你找流动商贩买个东西,出了事自己担责,谁知道你想干啥啊。前两天我去医院,在大厅里竟然有个人从口袋里神秘兮兮地掏个“新手机”:兄弟,要手机吗?这样的“流动摊贩”你敢交易吗?呵呵!
不过话说回来,烦心的事情尚没发生,就在此时反复纠结这个问题未免太迂腐了,真的是大坏人还去做什么流动商贩?不要把人都想象的那么坏好不?要看流动商贩的主流,要看到他们为社会创造的正面的价值,要看到他们不等不靠的自强不息的精神,这些才应该是我们最不可忽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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