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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城市里的最美风景线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流动商贩成为热议的话题。

 

2020年5月28日下午,人DA会议闭幕后,李ke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谈到就业时,李总-理说了这么一个例子:“前两周我看到报道,我们西部有个城市,按照当地的规范,设置了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结果一夜之间有10万人就业。中国人民是勤劳的,中国的市场也是在不断开拓和升级的。

 

据说,这个城市是成都。

 

显而易见,总-理对流动商贩给予了足够关注,进行了深入了解,同时对流动商贩也寄予了厚望。

 

我上学的年代,流动商贩是很普遍的,在他们的身上,融入了很多值得怀念的记忆。

 


细细想来,流动商贩行当里最好玩的是“粮食放大器”,从家里拿了点米,排着长队,在吵吵闹闹的声音中即可等到可口的零食。中国以全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全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外国人很惊讶:“这么多人吃饭的大事中国怎么做到的啊?”来到中国偶然间看到“粮食放大器”,外国人恍然大悟:1公斤的粮食瞬间做出10公斤粮食的效果,一下子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

 


你们说流动商贩的文化底蕴咋样?真的很可爱,很温馨,很风趣。

 

还有街头商贩的各种工艺糖,千姿百态,现在想来那些食品上蘸着商贩的星星点点(吐沫),但毕竟也曾经享受过美食和观感的快乐了。

 

后来,随着城市市容管控的主基调延伸,流动商贩从城市一步步退出,甚至是消亡。

 

流动商贩的退出,表面上,城市清净了,但其实因此导致的诸多问题也不少,比如给城市市民的生活所带来的不便,一些便民服务找不到了,还有一些“冷产品”“冷服务”(大店里不屑于做不会做)也寻不着了。

 

同时,流动商贩的退出,也给这部分本来靠小本生意即能维持生活的人带来了严峻问题,以前的营生都干几年、几十年了,你让人家怎么选择新的谋生手段?

 

从文化传承角度讲,很多的流动商贩其实都是文化瑰宝啊,比如补碗这门手艺,现在还有多少人会?“修锅修碗修大缸”,这吆喝声曾经时不时在街头巷尾响起,如今这声音已经绝迹,补碗匠活在我们这代人的记忆里。

 

据说民间的补碗匠和故宫里的文物修复师同根同源,补碗匠这起点不低啊。所以说,不要小看曾经那些很不起眼的流动商贩。厉害不厉害,关键看平台,在街头他是补碗匠,到故宫他就是修复大师。

 

流动商贩这营生,既不需要国家给予编制(编制代表国家的财政拨款,养人要花钱的),也不需要国家财政投入,只要给予一定的灵活政策即可。“给点光就灿烂碗就给个窝就下蛋。”这就是流动商贩的无限能量和魅力。

 


总-理说道“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结果一夜之间有10万人就业”,算一下,一个摊位吸纳了2.8个就业岗位,相当于解决了一到两个家庭的收入来源。这笔经济账必须要算,国家几乎没投钱,一个个家庭的生活来源有着落了,这样的好事为什么不去做?

 

牺牲一点市容,换得更多的家庭有饭吃,吃好饭,我认为这个牺牲值,非常值,“民以食为天”,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今后还是这样。人人有饭吃,人人有事做,这才是城市里的最美风景线。

 

实际上,早在2017年,国家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放宽了对流动商贩的管控该办法明确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可以不领取营业执照。政府部门在针对小摊小贩的管理中体现更多的人性和宽容。给摊贩更多的宽容,就是给民生更多机会,也是推动广泛就业的新动能。

 

如今的大形势,对流动商贩更放宽,放活了。有些人担心流动商贩特别是小吃类流动商贩的卫生安全问题,正好我这两天漫不经心看《民法典》,《民法典》里对这个是有所涉及的,我在这里顺道卖弄卖弄。

 

《民法典》对经营领域的侵权有如此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再比照下《侵权责任法》此前对此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前后这两个条款一比较,就发现,《民法典》在安全保障这个方面多了个“经营者”的责任,这就更全面了,流动商贩显然属于《民法典》该规定的“经营者”,流动商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的内涵很多,有卫生方面,有身体方面,这里来个提醒,比如夏晚的小龙虾大排档,这里既涉及卫生,也涉及身体安全。觥筹交错,酒多了,有时发生群欧,在这个过程中食客如果遭受伤害,那大排档的经营者按照《民法典》规定或将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很明白吧?这就是《民法典》的细化,接地气,非常好。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此,流动商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行为中给人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会因为其是流动商贩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恐怕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我不是说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我是担心如何知道流动商贩的身份,发生损害了,都不知道他是谁……

 

这个担心在如今大数据时代,其实已不是什么大问题了,摊贩有备案的查备案,没备案的走访调查,找监控(依法查)。黑漆漆、空无一人的地方你找流动商贩买个东西,出了事自己担责,谁知道你想干啥啊。前两天我去医院,在大厅里竟然有个人从口袋里神秘兮兮地掏个“新手机”:兄弟,要手机吗?这样的“流动摊贩”你敢交易吗?呵呵!

 

不过话说回来,烦心的事情尚没发生,就在此时反复纠结这个问题未免太迂腐了,真的是大坏人还去做什么流动商贩?不要把人都想象的那么坏好不?要看流动商贩的主流,要看到他们为社会创造的正面的价值,要看到他们不等不靠的自强不息的精神,这些才应该是我们最不可忽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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