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个人破产法来了,这是老赖的福音?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关于个人破产的话题谈论的很多,原因是,8月26日,正值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圳市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
关于破产,我国以前是有相关法律的,比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版从1986年即开始了,说起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雏形也有34年了。但时至今日的破产制度主要限于企业法人,对个人破产一直未能架构和建立。
个人破产制度未能启动很大程度上和国情、民俗、习惯有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认为搞了个人破产制度,那不是给老赖松绑,让老赖解脱了?所以很长时间,个人破产制度停滞不前。
当《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通过,网上的舆论很多是质疑、反对之声:“个人破产法”有利于老赖,对债权人是不利的;我也准备骗个小目标,到时申请破产,就不还钱了。
实际上我国并未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仅仅是一个地区的试点而已,《个人破产条例》将拟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那也是在深圳实施,并非全国范围展开。
认真阅读《个人破产条例》便知,网民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老赖”的说法是凭空想象,太意气用事了。
参与《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条规定:【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可见,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并非口碑极差的“老赖”级债务人,而是“诚信债务人”,没有诚信这个基本背景,个人破产程序根本无法启动的。
网民们普遍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被债务人滥用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是伪命题。为什么呢,如果坏人想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那大概率不需要用个人破产制度来耍赖,而是直接以公司的“有限责任”来耍赖,成立个有限公司,“坑蒙拐骗”,虚增成本,最后溜之大吉,公司破产。
现实中,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耍赖的大有存在,有的坏家伙成立个公司后,家里的吃喝拉撒开支变着法子从公司账开支,不在公司上班的老婆、七姑八姨都能从公司里开工资。最后公司倒闭,要还钱了,他手一摊:公司账上没钱,要么就破产……
虽说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问题是作为债权人,其并未参与债务人公司的运营管理,想举证坏蛋股东的胡作非为是非常困难的。
基于此,我认为,坏蛋们若想逃废债务,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还不如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呢,无需太担心个人破产制度冲击社会秩序,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者,个人名义坑蒙拐骗形成较大债务的,这个基本上不会是单纯的民事债务问题,很可能都成刑事案件了,和“诚信债务人”差距太远,没办法运用个人破产制度。
对个人破产制度勿须太担心还有以下理由:
《个人破产条例》在主体适用上是有严格限制的,“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这里体现的债务主体是和深圳有紧密联系的深圳人(新深圳人),他们才有机会进入个人破产的范围,这条件是非常苛刻的。
挂钩管辖地区紧密度有一个好处是,对欲破产主体几年来的情况相对清楚,便于调查,比来路不明的好管理,易把控。
再有《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所以不要以为申请个人破产是无门槛的。
即使申请个人破产,也不是轻轻松松立马就可有债不还了,法院豁免个人债务是有条件的,而且是非常严厉的条件。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同时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则规定:“破产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
(一)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破产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要鼓励债务人积极偿还债务,偿还债务的速度越快,给你豁免剩余债务的机会就越大。否则,你要等上3年以上时间。
更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申请破产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更不是什么快乐的事,申请破产后是需要遭罪的,日子很难受,此恨绵绵无绝期。个人破产的“免责考察期”比入党考察期要难得多。
《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消费】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是限制消费方面的规定,还有从业禁止、及时报告等等,总之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日子很不滋润,很不自由,很不舒坦,必须熬到免责考察期满后才能回归正常生活。这一熬,美少妇熬成了阿香婆。
或许有些人认为进入限制消费名单无所谓,那是你没有进入过“黑名单”的信口开河(笔者也没进入过,可是笔者接触过啊),进入“黑名单”你就知道那种很不爽的感觉了:和朋友出行准备坐高铁,你得找不坐高铁的借口;到旅游景点,你只能在门外徘徊,是不是很尴尬?
笔者认为,深圳开启个人破产制度后,不会迎来个人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热潮,一是符合“诚信”又“不幸”的主体并不是很多,二是符合条件的个人债务人不会主动“自投罗网”受破产程序和免责考察期的煎熬,毕竟勇敢面对现实的人不会太多。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