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所有的“反杀”都天经地义?
文|庄志明律师
现在“反杀”是个很时髦,很正义的字眼,只要提及“反杀”,仿佛就站到真理这边了。
昨天,又看到一则反杀新闻了,话题是#父子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
这个标题很惊悚,“反杀”“夜闯者”“判死缓”,单看这个话题就觉得过瘾,此案很不公平。
据媒体报道: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张好峰父子及其亲属坚称,该行为系正当防卫,并申诉了11年。2019年3月,张好峰妻子常卫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如此,河南省检的结论就很好定了: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提请抗诉。”
媒体在报道时很有两把刷子,特意强调了“被害人虽闯入,但不一定行凶”的表述,并且放在很醒目的位置,给网民的感觉是这检方是不是很弱智啊?这波节奏带的好。
张好峰的家属常卫云对此案的表述是这样的,请看截图:
检方和和当事人家属对于事实的表述有很大的不同,可谓天壤之别,生与死的距离。死者许振军已经无法说话了,张好峰这一方活着的人还是可以说话的,这是事实。读者必须把这点要认识到位,否则这文章没办法看了。
村霸许振军为非作歹,死了活该,这个没有疑问的,笔者无意为这样的人渣去辩驳,笔者向来痛恨腐败和恶势力,就是把社会上的贪官们不问罪重罪轻直接乱棍打死,俺在感情上也是可以接受的;把为贪官辩护的律师统统拉出去活埋,俺也没意见。笔者写本文只是从法律层面聊聊其中的道理,准确说以专业视角理一理。
实际上本新闻不仅仅有河南省检的说法,此前最高院也是有说法的。
张好峰父子被判处死缓后,一直坚持申诉,直至最高院。2018年6月,最高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本案系张好峰检举许振军之父许洪振贪污、受贿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案发前不久,许振军带人闯入张家,将常卫云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许振军又再次闯入,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
最高院同时认为,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张好峰父子持棍棒躲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他们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人又持镰刀、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许振军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笔者写过数篇文章,曾经首创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理论体系,自该理论体系问世以来,司法界一片哗然,茅塞顿开,建议读者先读此文从涞源反杀案,谈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
按照绝对控制说,思考和分析张好峰父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就很轻松了。
绝对控制说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双控制”要素,“反杀”一是为控制侵害人,二是为控制侵害现场。本案可以从“双控制”分析。
新乡中院在《判决书》中称,听到声音后,张海宾、张好峰从屋内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持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
从该份判决书可以判断当日进入院内的只有许振军,现场是张好峰家院子里。双方力量对比是张好峰、张海宾对许振军,2:1,前者一方有尖刀和镰刀,另一方无任何工具,前者一方对现场很熟悉,后者估计在灯灭后懵了。
可以设想一下,此时此地张家父子有必要用尖刀和镰刀对许振军进行砍杀来控制人和现场?有必要的话,就是正当防卫;没必要的话,就是故意犯罪。就这么简单。
用脚指头思考都能得出这一结论的。
或许有读者会说,许振军有同伙啊……对此,河南省检称,目击证人许坤亮反映有四五个人用木棍捣门的情况,与其第二份证言明显矛盾,也与其第三份证言关于有人扒墙把大门弄开的证言不一致,叙述的案发经过存在不合常理之处。
河南省检认为,本案只有许振军一人受到严重创伤,从现场环境、力量对比、受伤人员、损伤分布、伤情程度、所持工具等因素合理推断,无他人参与阻拦、殴斗的迹象,可以排除许振军同伴李某强等第三人参与前期打斗的合理怀疑。
笔者认为,从通常逻辑分析,许、张两方7月2日“火拼”后,17日后许振军如想再度“行凶”报复,一定会进行精心准备的。精心准备“行凶”的话,怎么可能会一脚踏进张家,被张家父子轻易“反杀”?
从已知信息更容易相信,许振军19日夜闯张家很大可能是去挑事,找茬,认定“行凶”依据不足。哪有一个汉子赤手空拳跑到几个汉子的别人家院子里去“行凶”的?
刀不砍自己身上不觉疼,肯定有读者要批评我了,“你怎么确定对方不行凶?换作你是张海峰呢?”
“要是换作你?”“要是你家女儿被……”这是很多网民的定体问。是的,这个确实难回答,但笔者文首已经说了,本文是个法律问题探讨,不是感情评判,更不是情绪宣泄,真的为了煽情我比你们更会煽情。
举个例子:我和段誉是一个办公室里的同事,我和他也是情敌,为啥呢,因为我和他都爱上了王语嫣,关系一直很僵。今天上午我和他在刚干了一架,下午上班,我在办公室里看他手里拿了把水果刀大摇大摆向办公室走来……
请问此时,我是否以正当防卫之名拿一根铁棒对他当头一棒,把他劈死?
如果我真的把段誉劈死了,王语嫣我也娶不到了,因为我铁定犯罪了,段誉拿把水果刀的行为没办法证明是来杀我的,也许他是用来削水果的呢?我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凭内心怀疑劈死段誉的这个行为叫假想防卫。
河南省检和我的想法差不多,继上次双方肢体冲突17日后,“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不能以假想侵害的理由把对方给杀了,如果把怀疑对方可能侵害自己作为正当防卫的理由,那这个社会完了,人人处于危险状态,惶惶不可终日。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可见,如今正当防卫的时间正在宽泛,在以往比较狭隘的时间段上可以向前推一点,也可向后延一点,然而,再宽泛的时间也不应该出现过17日后还有“正在进行中”的行凶侵害吧???
但如今世道啊,有事没事,有理没理,先上网溜溜,这是一个网络监督,全民麦克风的时代。兴许过两天,我也得把一个关于立案的事上网溜溜,某法院(法庭)为了结案率,我11月4日交的案件居然拟考虑不立案。到时我可能对这家法院点名道姓、唠叨唠叨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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