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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校花献身“老板”,包养费竟是冥币:男子无罪?

法之剑 2022-11-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下说法 Author 吴老丝

以为这种故事只会是刑法课堂上虚拟的案例,没想到现实生活中竟真会发生。而且结局会如此让人啼笑皆非……


2021年3月31日,浙江温州。

一名年仅18岁的女孩报警称,自己遇到了一名“老板”,对方声称想要包养她,还提出可以每个月给女孩5万块的生活费,两人随即在酒店里发生了关系。

可是,事后当女孩打开装钱的袋子,居然发现对方给的钱全都是冥币。


事后,更多细节曝光。

两人是在路上遇见的,男子看到女孩身材火辣,长相出众,于是问女孩可以不可以包养,自己个月给女孩5万块的生活费。

没想到,女孩竟然鬼迷心窍,欣然答应了。


为了证明诚意,两个人认识的第一夜就去了出租屋发生关系。

从事后媒体曝光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女孩确实长得挺漂亮,身材爆表,据说读书的时候曾经是校花。

据民警描述,男子本身就没什么钱,也不是老板,当时他直接用袋子装着假钱,随后又直接放进了女孩的抽屉,全程没有让女孩看到,目前该案件仍在调查之中。


抛开道德层面不说,因为已经有很多文章写过了。谈谈法律层面的问题吧,那个拿假币当做包养费的男子,该当何罪?

1、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本案中,男子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时,女孩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她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会给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女孩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女孩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是女孩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有观点认为:虽然男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2、男子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因果进程,男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男子骗取的是女孩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是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竟合关系,本罪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男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男子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男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3、男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男子使用冥币与女孩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男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翻遍所有刑法条文,难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无罪。

  4、两人之间达成的“包养协议”是否有效?

若警方找到该男子,女孩还能要求男子继续支付5万元包养费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男子见色起意后不仅虚构了虚假事实,而且还想用金钱来维持、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在做出包养女孩的意思表示后,女孩对此表示同意的,双方的包养协议即已成立。但是,无论是《民法典》第143条还是第8条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

在本起事件中,包养协议的内容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序良俗,因此,该包养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来看,即使女孩被骗后,其也无权要求男子继续支付5万元包养费。

5、女孩的行为具有什么性质?

根据报道,鹿城公安分局洪殿派出所接到了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放在出租屋里的五万元现金被偷了,而且她知道是谁偷的。派出所民警将嫌疑男子找到之后,发现真相是文章开头那样的…….对于女孩来说,其在被骗后报警称自己的出租房被偷了5万元,实际上其并没有被偷,那么女孩的行为则可能会涉嫌虚构警情,属于报假警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应当承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鉴于本案的情况特殊,女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对其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即可,没必要拘留。

不过,我希望这个新闻,是个愚人节的恶作剧,因为同样的案情,在2016年4月1日,也曾经发生过。


      时隔几年,包养费从两万变成了五万,剧情一样。你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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